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

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

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是聯合全國從事攝影宣傳工作,攝影專業教育及廣大攝影愛好者,進行攝影專業研究、學術交流與藝術創作、舉辦攝影展覽、促進攝影文化事業發展的民眾性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
  • 外文名:THE WHOLE COUNTRY ARTISTIC PHOTOGRAPHY SOCIETY
  • 地點:北京
  • 促進:攝影文化事業發展
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成立於2014年。
隨著我國攝影藝術的發展和經濟的繁榮,攝影研究會在中國開展了攝影知識的普及講座,受到眾多愛好攝影人的歡迎。
研究會計畫在新的未來,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落實科學發展觀。團結全國攝影工作者和攝影愛好者,每年舉辦一次年會和工作、學術交流活動及攝影賽事等。
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執行機構是常務理事會,辦事機構是秘書處。並根據行業特徵,下設十個部和十二個工作中心,其中包括:1.顧問部;2.發展部;3.評審部;4.產業部;5.展覽部;6.研究出版部;7.宣傳教育部;8.協作部;9.手機數碼部;10.維權保障部。
並發起成立的工作中心有:1.現代攝影研發中心;2.攝影藝術保護基金籌建中心;3.全國星級攝影基地發展中心;4.全國百強藝術攝影示範基地;5.培訓評定中心;6.“全國攝影志願者”行動指揮中心;7.主辦全國攝影產業論壇及博覽會;8.藝術攝影展覽連鎖平台;9.出版會刊《全國攝影家》雜誌和《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尚清指數公告》攝影系列;10.戰略合作夥伴發展中心;11.理事分支協調服務中心;12數碼網路管理中心等。
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直屬理事會有:
全國影視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當代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佛教攝影理事會
全國旅遊攝影理事會
全國民間攝影理事會
全國民族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企業家攝影理事會
全國人文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人像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女子攝影理事會
全國攝影師理事會
全國數碼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現代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青少年攝影理事會
全國自由攝影家理事會
全國藝術攝影理事會
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是全國攝影研究委員會(THE WHOLE COUNTRY ARTISTIC PHOTOGRAPHY SOCIETY)。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攝影家、攝影工作者、愛好者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藝術組織,是繁榮發展全國藝術攝影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中國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納世界優秀文化;堅持以人為本、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的原則。堅持藝術化、市場化、國際化的業務發展方向。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廣泛團結、聯繫廣大攝影家、職業攝影師、攝像藝術創作者、攝影愛好者;
(二) 舉辦各種學術研究、交流活動,深入開展藝術攝影理論研究;
(三) 舉辦國際性、全國性、區域性的攝影大賽、評選、展覽;
(四) 每兩年舉行一次學會作品評選;
(五) 組織、指導民眾攝影創作、採風活動;
(六) 開展各類型的藝術攝影人才培養教育工作;加大對後期數碼藝術的培訓;
(七) 組織並參加省市及國內外各藝術攝影團體間的攝影交流及創作活動;
(八) 建立藝術攝影作品交易平台、大數據平台和《中國藝術品價格年鑑 尚清指數攝影公告》;
(九) 積極配合業務主管單位或領導部門開展各類文化藝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設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藝術攝影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攝影理論研究,在省級攝影報刊、雜誌、出版物發表理論文章一篇以上者;
(五)有一幅以上作品在國際、全國或全省影展及影賽中入選者;
(六)在本省居住,愛好攝影藝術,曾在各類攝影比賽入選三幅以上作品者;
(七)中國藝術攝影學會的會員;
(八)文化館(站)的攝影工作者;
(九)對發展和組織民眾攝影藝術工作有顯著成果或對本團體組織工作有突出貢獻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參加本團體組織的各種學術活動和在學會刊物上發表作品的權利;
(七)有突出研究成果或對本團體有特殊貢獻者,按照本團體及中國攝影藝術學會的慣例有給予表彰、獎勵或授予相應名銜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無故拒不繳納會費或兩年無故拒絕參加本團體指定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致使損害本團體名譽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其他本團體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月1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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