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歷史
前身是全國人像攝影研究會(1982年成立),1984年12月最後法定名稱為:中國人像攝影學會,並於同月在北京召開成立大會。當時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副部長的孫龍當選會長,《人像攝影》雜誌第一任主編彭德熹當選秘書長。1990年4月,第二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河北石家莊召開,林則普和喬淑華分別當選會長和秘書長。1996年4月,四川省成都市召開了第三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任全國政協常委的黃諒塵出任會長,凌大衛擔任法人代表兼秘書長。2000年6月第四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在甘肅蘭州舉行,王明弘當選會長兼秘書長。2003年1月8日在深圳中國人像攝影學會第四屆第二次理事大會,會上增選了8名副會長,增選了360名本屆理事會理事,增選了9名常務理事。會上通過了理事會工作報告的決議,通過了關於成立中國人像攝影學會婚紗攝影專業委員會,中國人像攝影學會數碼影像專業委員會和中國人像攝影學會人像攝影學術委員會的決議。王明弘會長作了總結報告。
主要職責
1、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的行業管理工作,促進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2、研究制定學會的發展規劃,組織全國性和區域性的人像攝影技藝、理論研究和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動。3、定期組織全國人像攝影藝術展覽。4、開展和組織多種形式的人像攝影技術培訓,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資料,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不斷提高會員的技藝和管理水平。5、指導辦好會刊《人像攝影》雜誌和中國專業人像攝影函授學校,加強函授教育等多種形式的理論教育,舉辦理論年會,不定期組織出版有關人像攝影方面的書刊、圖像、光碟等,定期編髮內部工作刊物《中國人像攝影學會通訊》。6、組織會員開展有關人像攝影業的調研工作,交流管理經驗,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現狀和問題及會員的願望並提出建議,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宜。7、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繫,組織對外交流和考察活動;舉辦國內外優秀人像攝影作品聯展、互展;推薦派遣國家級評審赴國外參加有關影展評比活動;推薦派遣會員參加國際性行業活動和培訓;組織國內外有關專家學者,舉辦專業性、學術性講座等活動。8、積極組織會員之間、行業內部和跨行業的橫向交流與協作,促進行業和其他行業的同步發展。9、定期開展評比獎勵活動,表彰在人像攝影理論、技藝和經營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10、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建立相關的經營實體。11、開展有益於本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成立意義
學會成立二十年來,本著團結會員,為會員多幹事,乾實事,為行業的繁榮與發展做貢獻的原則,組織會員開展了不少有益活動,深受會員歡迎。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們物質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之後,對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不斷增加,人像攝影行業將不斷得到更大的發展。特別是數碼影像技術的發展及數碼產品的價位被大眾接受,網際網路普及、同時手機攝像功能增加等科技的發展,攝影攝像將變成更廣泛民眾的一種基本交流、溝通和生活的方式,這將帶來人像攝影領域一場更廣泛人群參與的巨大變革。
組織活動
第十二屆全國人像攝影藝術大展由中國人像攝影學會與環球時報社聯合主辦。全國人像攝影藝術展覽始於l961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和中國攝影家協會聯合舉辦。並將展覽定為每三年舉辦一屆。1964年進入北京中國美術館展出,中國文學泰斗郭沫若老先生親自為影展書寫題名。至今已經成功舉辦了十一屆,跨度近50年。是我國攝影領域級別最高、最具影響力的活動之一,在全國人像攝影從業者以及愛好者當中具有非常高的聲望。通過大展,選拔和培養出了一大批優秀的人像攝影師和人像攝影機構。
第十二屆全國人像攝影藝術大展官方網站見擴展內容。
團體會員
中國人像攝影學會的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現有團體會員兩百多個,個人會員三千多名。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人像攝影學會是本會的法定名稱。英文譯名為China
Portrait
Photography
Society縮寫CPPS。
第二條 中國人像攝影學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以研究人像攝影理論、技藝和經營為主,以推動人像攝影行業發展為己任的全國性專業型併兼有學術性、行業性的組織。本會由從事人像攝影的企業和個人及與行業密切相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本會是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執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2)充分發揮社團的橋樑紐帶作用,熱心為全體會員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適應行業發展需要,積極開展各項活動,為提高我國人像攝影的整體水平,推動行業發展水平,推動行業進步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核准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接受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並在其指導下,本著自律、自治、自養的原則,獨立開展活動,其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第五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復興門內大街45號,郵編10080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協助政府的行業管理工作,開展行業自律,促進行業發展。
(二)研究定製學會的發展規劃,組織全國性和區域性的人像攝影技藝、理論研究和經營管理、服務等方面的交流、考察活動。
(三)定期組織全國人像攝影藝術展覽。不定期組織全國性或區域性的專題性藝術展覽。
(四)開展和組織多種形式的人像攝影技能培訓,收集整理國內外有關資料,提供專業諮詢服務,不斷提高會員的技藝和管理水平。
(五)指導中過人像學會各培訓和教學基地,開展多種形式的理論教育。
(六)加強人像攝影理論建設,舉辦理論年會。不定期組織出版有關人像攝影方面的書刊、圖錄、軟體等。定期編髮內部工作刊物《中國人像攝影學會通訊》
(七)組織會員開展有關人像攝影行業的調研和管理工作經驗交流活動。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現狀和問題及會員單位的願望並提出建議。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事宜。
(八)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社會團體的聯繫;組織對外交流和考察活動;舉辦國內外優秀人像攝影作品聯展、互展;推薦、派遣國家級評審赴國外參加有關影展評比活動;推薦、派遣會員參加國際性行業活動和培訓;組織國內外有關專家學者舉辦專業性、學術性講座活動。
(九)積極組織會員之間、行業內部和跨行業的橫向交流與協作,促進行業和其他行業的同步發展。
(十)定期開展評比獎勵活動,表彰在個人攝影理論、技藝、經營管理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十一)在行業內不定期開展各工種的技能交流活動和相關賽事,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
(十二)根據需要,按有關規定,建立相關的經營實體。
(十三)開展有益於本會發展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九條 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的各級地方人像攝影學會、協會、研究會、照相企業、專業學校和有關研究機構,生產經營照相器材、設備、材料的廠商,以及同人像攝影相關的其他社會組織,均可申請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條 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一)高級工(相當於原一級)的攝影、暗室、擴印、整修、著色、營業、化妝、數碼影像製作、彩擴等從事技術業務和經營管理的人士。
(二)具有一定人像攝影專業水平,需要人像攝影作品8幅,其中需要有2幅入選過省級以上影展,或發表在省級以上報刊雜誌上。
(三)從事人像攝影理論研究、翻譯、編輯工作,有一定成績者,以及擔當過人像攝影企事業領導工作五年以上有顯著成績者。
(四)院校中從事專業攝影教學的教師。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申請入會者,需填寫入會申請表。個人會員需有兩名本會會員做介紹人;團體會員應指定1至2人作為該團體的代表,經本會會員資格評審小組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本會為會員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五)要求本會採取必要的措施;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並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行業情況,提供人像攝影作品論文及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活動,時間超過一年的,視為自動退會,並由本會向行業公布。
第十五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常務理事會通過給予榮譽或物質獎勵:
(一)熱心為本會工作,在推動本會工作方面有顯著成績者;
(二)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對行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第十六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犯學會章程,影響本會工作和信譽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在: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人物;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四年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體制制度;
(九)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常務理事人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有效。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主持本會的日常工作,對理事會負責,其職責是:
(一)行使第二十一條第一、三、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
(二)提出需要理事會討論的各項議案和工作計畫;
(三)指導本會秘書處的工作;
(四)由會長提名,決定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和名譽理事;
(五)分工負責本會設立的各機構和專項任務;
(六)對於熱心人像攝影事業,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知名人士,經本人申請可直接由常務理事會發展為本會會員。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定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拖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活動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組織和領導才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離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徐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報民政部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在特殊情況下,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批准同意,本會長可以不擔任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可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
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本會或委派其他領導參加國內外有關重要活動;
第三十二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機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接受本會領導或常務理事會委派的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收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本會的業務活動及事業發展;
(二)工作人員的報酬;
(三)辦公設施及辦公費用;
(四)其他必要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會根據國家規定嚴格建立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當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機關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委員會代表大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有1/3常務理事提出修改意見,須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並提交下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通過後15天內,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後,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應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會章程2004年8月7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刊物
有會刊《
人像攝影》雜誌,每月發行。有《中國人像攝影學會通訊》每月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