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隸屬於中央宣傳思想工作領導小組,由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網信辦、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辦公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安全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文化和旅遊部、海關總署、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國家著作權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中共北京市委、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中國鐵路總公司等26個部門組成。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央宣傳部

辦公地址,各地隊伍,“掃黃打非”工作舉報獎勵辦法,

辦公地址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 郵編100052

各地隊伍

省份
地址
郵編
北京
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27號
100088
天津
天津市西青區秀川路10號
300387
河北
石家莊市建華南大街100號
050031
山西
太原建設南路15號新聞出版大廈
030012
內蒙古
呼和浩特市如意開發區四緯路9號
010010
遼寧
瀋陽市和平區北一馬路108號
110001
吉林
長春市人民大街4646號
130021
黑龍江
哈爾濱市道里區森林街68號
150010
上海
上海市紹興路5號
200020
江蘇
南京市高雲嶺56號
210009
浙江
杭州市曙光路53號
310007
安徽
合肥市長江中路39號
230001
福建
福州市鼓樓區東水路76號
350001
江西
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翠林路339號
330038
山東
濟南市省府前街1號綜合樓
250001
河南
鄭州市經五路66號
450002
湖北
武漢市武昌黃鸝路75號
430077
湖南
長沙市營盤東路38號
410005
廣東
廣州市環市東水蔭路11號
510075
廣西
南寧市金湖路53號
530021
海南
海口市海府路59號
570204
四川
成都市桂花巷21號
610071
重慶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路252號
400015
貴州
貴陽市延安中路5-9號
550002
雲南
昆明市環城西路609號
650034
西藏
拉薩市江沖路7號
850000
陝西
西安市北大街147號
710003
甘肅
蘭州市東崗西路226號
730030
青海
西寧市同仁路10號
810001
寧夏
寧夏銀川市北京東路139號
750001
新疆
烏魯木齊健康路2號
830002

“掃黃打非”工作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舉報涉及“掃黃打非”有關非法活動(以下簡稱“有關非法活動”)的有功人員,規範全國“掃黃打非”舉報獎勵制度,推動“掃黃打非”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地方各級“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掃黃打非’部門”),對舉報人員以書面、來訪、電話、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形式,舉報涉及“掃黃打非”的有關非法活動,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按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條向各級“掃黃打非”部門提供線索並形成“掃黃打非”部門掛牌督辦案件的有功人員,按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章舉報獎勵範圍與標準
第四條舉報下列非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出版、製作、印刷、複製、發行、傳播、寄遞、儲運含有下列違禁內容的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行為: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出版、製作、印刷、複製、發行、傳播、寄遞、儲運淫穢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的行為;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以及其他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擅自印刷、複製、出版或大量寄遞、儲運他人及相關企業、單位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出版物的行為。
(五)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擅自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印、傳送活動。
(六)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及設立網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複製、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相關許可證書的行為。
(九)淫穢色情網站、客戶端和其他網上淫穢色情信息;利用網路社交平台、即時通訊工具、網路存儲及存儲介質等方式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信息。
(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的出版物、網路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關信息。
(十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危害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網路出版物及相關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和印刷品內容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線索。
(十三)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以及製作、傳播假新聞的違規違法行為。在網際網路上假冒新聞媒體、新聞網站和新聞記者,打著輿論監督名義進行詐欺、敲詐的行為。
(十四)新聞出版單位及從業人員涉及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的違規違法行為。
(十五)利用網路平台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行為。
(十六)其他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黃”涉“非”問題。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事實及相關證據。
(二)舉報內容經相關“掃黃打非”部門核查確認,屬於第一舉報人。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掃黃打非”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委託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二)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
(三)侵權盜版等行為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於一般舉報有功人員,舉報非法出版活動(含網上網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經營額的2%以內的獎勵金予以獎勵(個案獎勵金不超過60萬元);不能核實經營額(違法所得)或經營額(違法所得)低於5萬元的,視案件情況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二)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等設備的,按每案罰沒款10%以內予以獎勵;如未能形成罰沒款,可按沒收設備依法拍賣所得的5%以內予以獎勵(上述個案獎勵金均不超過60萬元);經核算,獎勵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標準予以獎勵。
(三)舉報非法光碟生產線非法複製光碟的,按照每條生產線10萬元至20萬元予以獎勵;舉報正規光碟生產企業未經授權擅自複製光碟,按照1萬元至10萬元的獎勵金予以獎勵;舉報集成刻錄生產盜版光碟的,按本條第二項執行。
(四)舉報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違禁內容以及其他校園欺凌、自殺自殘、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公德的網站、客戶端以及網路社交平台、即時通訊工具、網路存儲及存儲介質等,舉報對象被依法處理,或有害信息被刪除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對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對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為打擊網上違法犯罪行為做出重要貢獻的,每條給予2萬元至5萬元獎勵。
(五)舉報新聞敲詐、假新聞、假媒體、假記者站、假記者,擅自設立或者偽造、假冒出版單位的,給予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對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
(六)舉報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許可證書等新聞出版相關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本條第五項執行。
(七)舉報擅自印刷或者複製、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入境的;舉報利用網路平台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關信息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八)舉報反映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內容存在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九)舉報反映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黃”涉“非”問題和線索,並對妥善處置工作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十)舉報的有關非法活動被列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掛牌督辦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貢獻者,獎勵金可以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審批後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上限。
(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掃黃打非”部門舉報同一非法行為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兩人以上先後舉報同一非法行為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非法行為,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部門確定獎勵金額後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平均分配。
第三章舉報獎勵程式與監督
第八條舉報獎勵部門應在查證屬實、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立案、刪除有害信息後30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獎勵辦法規定的舉報人是否接受獎勵及接受獎勵程式。
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舉報獎勵金髮放程式,填寫舉報獎金髮放單,由本人簽字,並附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本人銀行賬號寄回發放獎金實施部門。獎金髮放相關資料由“掃黃打非”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嚴格保密,財務核銷手續需保留相關簽報複印件及獎金髮放對應證明。
第九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
第十條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並經主管領導批准,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違者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違者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基層“掃黃打非”格線員、志願者等舉報本格線內涉及“掃黃打非”相關線索的,納入舉報獎勵,具體要求及獎勵標準由地方“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
第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獎勵,按照本辦法執行。如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辦法,會同財政廳(局)及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的舉報獎勵辦法,安排經費用於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有關辦法報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各級“掃黃打非”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獎勵資金使用辦法,確保專人負責、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獎勵經費的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審計部門予以審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8日由全國“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新聞出版署、財政部、公安部、國家著作權局聯合發布的《對舉報“制黃”、“販黃”、侵權盜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動有關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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