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公地址
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40號 郵編100052
各地隊伍
省份
| 地址
| 郵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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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北京市海淀區花園路27號
| 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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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 天津市西青區秀川路10號
| 30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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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
| 石家莊市建華南大街100號
| 05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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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
| 太原建設南路15號新聞出版大廈
| 03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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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
| 呼和浩特市如意開發區四緯路9號
| 0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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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
| 瀋陽市和平區北一馬路108號
| 110001
|
吉林
| 長春市人民大街4646號
| 1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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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
| 哈爾濱市道里區森林街68號
| 15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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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上海市紹興路5號
| 2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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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
| 南京市高雲嶺56號
| 2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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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
| 杭州市曙光路53號
| 31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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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 合肥市長江中路39號
| 23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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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福州市鼓樓區東水路76號
| 3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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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
| 南昌市紅谷灘新區翠林路339號
| 33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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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
| 濟南市省府前街1號綜合樓
| 2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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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
| 鄭州市經五路66號
| 4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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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 武漢市武昌黃鸝路75號
| 43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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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
| 長沙市營盤東路38號
| 41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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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
| 廣州市環市東水蔭路11號
| 51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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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
| 南寧市金湖路53號
| 53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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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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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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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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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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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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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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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
| 貴陽市延安中路5-9號
| 5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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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
| 昆明市環城西路609號
| 65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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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
| 拉薩市江沖路7號
| 8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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陝西
| 西安市北大街147號
| 71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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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
| 蘭州市東崗西路226號
| 73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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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
| 西寧市同仁路10號
| 8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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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
| 寧夏銀川市北京東路139號
| 7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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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烏魯木齊健康路2號
| 83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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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打非”工作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獎勵舉報涉及“掃黃打非”有關非法活動(以下簡稱“有關非法活動”)的有功人員,規範全國“掃黃打非”舉報獎勵制度,推動“掃黃打非”工作深入開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和地方各級“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掃黃打非’部門”),對舉報人員以書面、來訪、電話、電子郵件、網際網路或者其他形式,舉報涉及“掃黃打非”的有關非法活動,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後,按規定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三條向各級“掃黃打非”部門提供線索並形成“掃黃打非”部門掛牌督辦案件的有功人員,按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章舉報獎勵範圍與標準
第四條舉報下列非法行為屬於本辦法獎勵範圍:
(一)出版、製作、印刷、複製、發行、傳播、寄遞、儲運含有下列違禁內容的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行為:
1.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2.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3.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4.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5.宣揚邪教、迷信的;
6.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7.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9.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二)出版、製作、印刷、複製、發行、傳播、寄遞、儲運淫穢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的行為;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以及其他作品,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四)擅自印刷、複製、出版或大量寄遞、儲運他人及相關企業、單位享有專有出著作權的出版物的行為。
(五)未經批准,擅自設立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發行業務,擅自從事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編印、傳送活動。
(六)偽造、假冒出版單位或者報紙、期刊名稱出版出版物及設立網站。
(七)擅自印刷或者複製、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的境外出版物入境。
(八)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相關許可證書的行為。
(九)淫穢色情網站、客戶端和其他網上淫穢色情信息;利用網路社交平台、即時通訊工具、網路存儲及存儲介質等方式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信息。
(十)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暴力、兇殺、恐怖、賭博的出版物、網路出版物、印刷品以及相關信息。
(十一)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危害社會公德、公序良俗,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低俗、庸俗、媚俗的出版物、網路出版物及相關信息。
(十二)因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和印刷品內容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線索。
(十三)假報刊、假記者站、假記者以及製作、傳播假新聞的違規違法行為。在網際網路上假冒新聞媒體、新聞網站和新聞記者,打著輿論監督名義進行詐欺、敲詐的行為。
(十四)新聞出版單位及從業人員涉及新聞出版相關工作的違規違法行為。
(十五)利用網路平台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相關信息行為。
(十六)其他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涉“黃”涉“非”問題。
第五條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事實及相關證據。
(二)舉報內容經相關“掃黃打非”部門核查確認,屬於第一舉報人。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舉報獎勵範圍:
(一)“掃黃打非”部門工作人員及其委託代理人或利害關係人的舉報。
(二)屬於申訴案件的舉報。
(三)侵權盜版等行為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或其委託代理人的舉報。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
第七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標準如下:
(一)對於一般舉報有功人員,舉報非法出版活動(含網上網下)按照每案所涉及出版物(包括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經營額的2%以內的獎勵金予以獎勵(個案獎勵金不超過60萬元);不能核實經營額(違法所得)或經營額(違法所得)低於5萬元的,視案件情況給予1000元至5000元的獎勵。
(二)舉報非法出版活動的生產、經營和運輸等設備的,按每案罰沒款10%以內予以獎勵;如未能形成罰沒款,可按沒收設備依法拍賣所得的5%以內予以獎勵(上述個案獎勵金均不超過60萬元);經核算,獎勵金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標準予以獎勵。
(三)舉報非法光碟生產線非法複製光碟的,按照每條生產線10萬元至20萬元予以獎勵;舉報正規光碟生產企業未經授權擅自複製光碟,按照1萬元至10萬元的獎勵金予以獎勵;舉報集成刻錄生產盜版光碟的,按本條第二項執行。
(四)舉報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色情、兇殺暴力等違禁內容以及其他校園欺凌、自殺自殘、虐童施暴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危害社會公德的網站、客戶端以及網路社交平台、即時通訊工具、網路存儲及存儲介質等,舉報對象被依法處理,或有害信息被刪除後,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對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對提供重大違法案件線索、為打擊網上違法犯罪行為做出重要貢獻的,每條給予2萬元至5萬元獎勵。
(五)舉報新聞敲詐、假新聞、假媒體、假記者站、假記者,擅自設立或者偽造、假冒出版單位的,給予1000元獎勵;對形成行政處罰案件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5000元獎勵;對形成刑事案件的,給予舉報人5000元至1萬元獎勵。
(六)舉報買賣書號、刊號、版號及許可證書等新聞出版相關工作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本條第五項執行。
(七)舉報擅自印刷或者複製、發行境外出版物,非法進口境外出版物、非法攜帶有違禁內容或超出個人自用數量入境的;舉報利用網路平台和相關渠道,針對境內推銷、傳播有違禁內容的境外出版物及有關信息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的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及刑事案件的,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八)舉報反映出版物(含網路出版物)、印刷品及相關信息內容存在問題,可能影響意識形態安全或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獎勵;形成行政處罰和刑事案件的,每案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九)舉報反映影響意識形態安全和文化安全的其他涉“黃”涉“非”問題和線索,並對妥善處置工作發揮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給予舉報人1000元至1萬元的獎勵。
(十)舉報的有關非法活動被列為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掛牌督辦案件,或有其他特殊重大貢獻者,獎勵金可以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審批後適當增加,最高不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獎勵金額上限。
(十一)一人向不同的“掃黃打非”部門舉報同一非法行為的,只能獲得一次獎勵;兩人以上先後舉報同一非法行為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兩人以上共同舉報同一非法行為,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部門確定獎勵金額後舉報人自行協商分配,協商不成的,獎勵平均分配。
第三章舉報獎勵程式與監督
第八條舉報獎勵部門應在查證屬實、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或刑事立案、刪除有害信息後30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獎勵辦法規定的舉報人是否接受獎勵及接受獎勵程式。
舉報人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按照舉報獎勵金髮放程式,填寫舉報獎金髮放單,由本人簽字,並附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及本人銀行賬號寄回發放獎金實施部門。獎金髮放相關資料由“掃黃打非”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保管,並嚴格保密,財務核銷手續需保留相關簽報複印件及獎金髮放對應證明。
第九條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金,由受理舉報的“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放。
第十條嚴格為舉報人保密,未經舉報人同意並經主管領導批准,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違者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舉報人員進行打擊報復,違者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
第十一條基層“掃黃打非”格線員、志願者等舉報本格線內涉及“掃黃打非”相關線索的,納入舉報獎勵,具體要求及獎勵標準由地方“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制訂。
第十二條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舉報獎勵,按照本辦法執行。如屬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不予獎勵。
第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掃黃打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依據本辦法,會同財政廳(局)及有關部門制定本地區的舉報獎勵辦法,安排經費用於獎勵舉報有功人員。有關辦法報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備案。
第十四條各級“掃黃打非”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獎勵資金使用辦法,確保專人負責、專款專用、專賬核算,獎勵經費的使用由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監督,審計部門予以審計。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全國“掃黃打非”工作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00年1月18日由全國“掃黃”工作小組辦公室、新聞出版署、財政部、公安部、國家著作權局聯合發布的《對舉報“制黃”、“販黃”、侵權盜版和其他非法出版活動有關人員獎勵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