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系
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章程》(部分),其中規定設定創會會長、名譽會長、輪值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顧問等職務,並設立“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秘書處”, 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執行會長秘書長羅亞蒙
“分別在
淮安、
北京兩地辦公,以淮安為主體,以北京為主導,負責會議組織、聯絡、調研、諮詢服務、信息服務、發展新成員、檔案管理、溝通企業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質疑
被舉報
2009年8月,
南京市玄武區城管隊員
趙陽在網路上實名舉報“全國
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為非法組織。其在舉報中稱,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是“未經登記,擅自以社團組織名義進行活動”,還向全國各地參會的城管執法部門收取費用,屬於非法組織,其列舉了該會議具備組織機構的相關證據:有明確的活動目的,有正式的章程,具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工作人員。
據趙陽介紹,聯席會議章程經費保障一節規定:聯席會議秘書處(北京)的日常工作費用,由輪值會長單位支付,
羅亞蒙以聯席會議名義,向全國各地有關城管局收費斂財。
羅亞蒙
對於斂財質疑,羅亞蒙起初堅稱,聯席會議沒有利益
訴求,全部免費。2009年8月14日,羅亞蒙在網上發表公開聲明稱,聯席會議沒有任何利益訴求,常年通過網路、簡報,向全國600多個城管部門提供專業信息服務,從來不收一分錢。
面對部分參會城管局長證實收費的說法,羅亞蒙承認年會參會者要交費,但所收費用交給承辦地,與他無關。另外,他認為,為地方城市辦事,收取一定費用,不僅合法,且雙方都很滿意。至於收了多少錢,屬於商業機密,不便透露。
回應
2009年8月25日,相關媒體在
民政部官方網站民間組織查詢項中,並沒有找到“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副局長楊岳說,如果只是一次或者不定期的開會,不必到民政部門註冊,但目前尚無法判斷這一機構的性質。
背景
其實,“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從一開始,就飽受質疑。趙陽的舉報,並不顯得突兀。自稱不是社會團體,也不是組織機構,但卻有組織地運作大量事關城管的事務,還一本正經地給會員單位發獎來確立權威。它宣稱不收取任何
年費,但卻極力推動並通過了“城管執法統一形象視覺識別系統”,由此壟斷了“自願參加”的所有城管局,從服裝到各類用品等帶有統一視覺識別系統的“授權”。在實際運作中,這個聯席會議已經行使了類似於“城管協會”甚至城管總局的職能。
資助費用
此外,聯席會議章程規定:參加聯席會議,作為副會長單位、常務理事單位,應當自願提供資助,或協助聯繫
企業給予資助。聯席會議發給各地城管局的申請表中,重申了這一規定。多家城管局局長承認,自己所在城管局為成為常務理事或副會長單位,資助了費用。
福建省莆田市城管局局長鄭希文介紹,2008年該局是常務理事單位,確實資助了一些錢,但他沒過問具體數目,“辦公室處理的,費用不是很高,大家都是自願的。” 新疆克拉瑪依市城管執法局副局長葉列平介紹,該局是2008年的常務理事單位,“以單位的名義交了費”。
專家呼籲取締
不管是“人民城市網”,還是“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都戴上了“人民”“全國”迷惑性很強的“類官方帽”,記者分不清了,城管部門分不清了……一個個淪為它的“槍手”,不時為之搖旗吶喊。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何兵疾呼: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迷惑性很強,像這種非法組織必須儘快取締。
說其“非法”,何兵稱主要有四點:一、他們有自己的章程《全國城管(執法)局長聯席會議章程》。二、他們有定期的活動。三、他們有固定的組織機構。他的章程中明確規定,設定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四、他們以組織的名義活動。比如,這次他們就是以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的名義,對社會公開發表意見。
因此,何兵認為無論從組織形式到活動內容,全國城管“聯席會議”都是一個客觀上存在的組織。作為一個全國性組織,如果他們是官方組織,應當經國務院批准。如果是非企業單位,應當經民政部批准。而這個組織,一方面公然稱自己不是組織,一方面公然以組織名義活動。他們以為以“會議交流機制”的定性,可以解決他們的合法性問題。他們全然不知,長期並固定的“會議交流機制”也是需要批准和註冊的,比如中國法學會。“不管這個《全國城管局長聯席會議》成立的目的是什麼,他們都必須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登記,否則應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予以取締、查處。”
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法律法規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未經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繼續以民辦非企業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產;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
治安管理處罰法。”
評論
以“全國”冠名的“城管局長聯席會議”不該出現在法治社會裡,而且已有一百多家城管局參加此組織,也就是說,有一百多位城管局長參與了這一組織舉行的各種活動,為何就沒有一位局長識別它的真面目反而樂此不疲?這其中到底是利益、政績驅使還是從眾心理作祟?聯想到那些由“聯席會議”名義頒發的“榮譽獎牌”,確實耐人尋味。
對識別“城管局長聯席會議”這樣的“牙防組”,體制內的“深喉”舉報固然可貴,但僅此還不夠,相關職能部門應“獨具慧眼”,當它們現身江湖之時,就將其打回原形,別再讓官員們稀里糊塗地花了納稅人的錢,鼓了騙子們的腰包,損了政府的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