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會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燕窩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等作用,促進燕窩行業的發展壯大和行業自律,維護燕窩行業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規範燕窩行業的健康發展。
委員會的章程
燕窩市場專業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委員會名稱為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燕窩市場專業委員會,英文名稱為Edible Bird's Nest Market Committee of China Agricultural Wholesale Markets Assocaition,簡稱EBMC 。
第二條 本委員會的性質是: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從事燕窩產業及相關的生產、加工、流通、科研、教學、消費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團體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的,非盈利性質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委員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揮政府與會員單位之間的橋樑和紐帶的作用,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燕窩行業內發揮服務、自律、協調、監督等作用,促進燕窩行業的發展壯大和行業自律,維護燕窩行業的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規範燕窩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委員會接受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委員會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 25 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委員會的業務範圍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協助主管部門加強燕窩行業管理,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的實際情況及會員的合理要求,為會員單位解決困難。
(二)、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或授權,參與相關法規、條例、辦法、政策、規劃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建立完善的燕窩產品標準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工作
(三)、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自律公約,規範會員行為。整頓與規範燕窩產品的市場秩序,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燕窩產品、虛假宣傳和其他違法活動。
(四)、開展全行業基礎情況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掌握國內外燕窩科研、生產、加工、流通、消費的發展動向和趨勢,進行市場分析、預測,開展信息交流活動和諮詢服務,為會員的生產和經營提供決策依據。
(五)、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繫與合作,以及燕窩市場的開拓與發展,舉辦國內外燕窩產品展銷會,為會員開拓國內外市場提供服務平台。
(六)、協調本行業產、供、銷的關係,促進行業多層次、多渠道、全方位的合作和聯合。
(七)、組織本行業新技術、新產品的開發與推廣,把成熟、優秀的燕窩產品推薦給會員,套用到生產實踐中去。定期舉辦本行業的信息交流研討會、展銷會等活動,加強同行業者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八)、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組織國際間燕窩技術交流培訓和考察,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努力引導燕窩企業向集約化、規模化經營發展,實現燕窩行業的產業化經營。
(九)、組織本行業內人員各種培訓,開展全行業優秀企業、誠信單位、先進個人評選工作,提高行業從業人員的素質和專業技術水平、管理水平。
(十)、普及燕窩知識,幫助企業開展宣傳促銷,通過展覽、展示、專題講座、印發宣傳資料、編寫書籍等活動,讓更多消費者了解燕窩,提高燕窩經營企業以及燕窩商品在社會上的聲譽。
(十一)、其他相關業務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委員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委員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委員會的意願;
(三)、在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規模和影響力,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
(四)、凡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和相關的社會團體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
(五)、凡直接從事燕窩生產、加工、經營、科研的人員可申請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委員會秘書處審核;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委員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委員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委員會的活動;
(三)、享有本委員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給予協助的優先權;
(四)、對委員會的工作有權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委員會章程,執行本委員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委員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委員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搞好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與協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委員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在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委員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委員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
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本委員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本委員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委員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委員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的獎勵和處分;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委員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委員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委員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委員會會長為本委員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委員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委員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委員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委員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委員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委員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委員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委員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委員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委員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委員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
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委員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委員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
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委員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委員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委員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委員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2年 4 月 1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委員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