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

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

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英文China Agriculture Wholesale Market Association,縮寫:CAWA)是經民政部批准的全國性專業協會,隸屬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業務上接受商務部指導,是以國家級和地方性農副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為主體,吸納同行業各類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組成的,在我國農產品流通領域具有廣泛社會基礎的權威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
  • 外文名:China Agriculture Wholesale Market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CAWA
  • 性質:全國性專業協會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當政府助手、作政企橋樑、成企業之家。當好政府助手,協助行政部門制定和落實相關政策法規,規範行業管理;建立信息網路體系,構築政企橋樑,上傳下達;以廣大會員單位、批發、零售企業及從事相關行業者為主要服務對象,真正成為企業之家。

主要職責

聯合會在業務上接受商務部的指導,定期統計、分析行業發展數據;協助政府制定規劃,確定重點發展目標和扶持對象;
協助政府制定修訂、完善有關國家標準體系和行業法規體系;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做好“三綠工程”的宣傳推廣和貫徹實施工作,公正、及時地對農副產品流通企業進行審查、認證(掛牌)、技改和監督;
代表農副產品批發、零售企業向相關政府部門反映行業的利益和觀點,反饋職能主管部門的意見和決定;介紹有特色的批發、零售企業,交流國內外經驗,公布行業信息,並報送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全國城市農貿中心聯合會(下簡稱“本聯合會”)。
第二條 本聯合會是 經民政部批准的全國性專業協會,是以國家級和地方性農副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為主體,吸納同行業各類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科研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組成的 跨地區、跨部門、不受所有制限制的非盈利性的行業組織, 也是中國農產品流通領域具有廣泛社會基礎的權威性行業組織, 實行會員制。
第三條 本聯合會的宗旨:當政府助手、作政企橋樑、成企業之家。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準則,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指引下,為促進批發市場的科技進步和管理水平提高,推動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規模化、網路化、規範化、科學化、國際化,實現農副產品的大流通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聯合會正式成立於 1986 年,現隸屬國務院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在業務上接受商務部指導。
第五條 本聯合會的地址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北街 25 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聯合會主要任務,是在政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在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會員之間、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既反映行業願望和要求,維護行業的正當權益,又接受政府委託,搞好行業管理,推動行業發展。其具體業務如下:
(一) 指導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貫徹國家法令、政策,制定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加強自律管理,提高商業信譽。
(二) 向政府有關部門及時反映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合理化建議和正當要求,協調解決批發市場管理經營中產生的問題,保護農副產品批發市場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三) 根據國內外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動向和趨勢,提出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發展規劃和市場發展趨勢;制訂行業標準、技術改造規劃和有關管理辦法。
(四) 按照行業和市場要求,積極推動“三綠工程”的實施,促進“菜籃子”由數量保障型向質量健康型轉變,確保消費者利益。
(五) 促進農副產品信息網路的開發、建設、發展,積極為會員及相關產銷企業提供信息服務;加強本行業部門之間、地區之間的橫向聯繫,促進行業內部各種形式的合作、聯合、交流。
(六) 開展國際間的經濟和技術交流,同國際市場接軌,促進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的國際化。
(七) 積極組織各種與批發市場發展有關的學術研討、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活動。代表本行業參加國際組織及有關會議;組織會員出國考察交流,邀請和接待國外同行來訪,搞好批發市場的技術培訓和人才培訓活動,提高批發市場工作人員的素質和文明經營水平,促進中國農副產品的出口。
(八) 組織蒐集、整理本行業國內外技術情報、經濟信息、生產情況和市場發展趨勢,辦好有關技術、信息刊物;編制、出版全行業的技術經濟資料;搞好行業預測,指導批發市場的經營管理。
(九) 接受政府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聯合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
凡是從事農副產品批發、零售的企事業單位、 科研單位、社會團體、相關機構等 均可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凡與本行業 具有—定影響和知名度的政府官員、農副產品批發企業管理人員、業內專家學者、相關企業和機構管理人員以及知名記者等 均可申請本聯合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承認和擁護本聯合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聯合會的意願;
(三) 在農副產品批發市場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有關表格;
(二) 經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審查批准;
(三)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權參與本聯合會的管理,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優先參加本聯合會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 享有本聯合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的優惠待遇;
(四) 對本聯合會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優先獲得本聯合會所掌握的信息、技術、資料和編印的刊物的使用權;
(六) 有提請本聯合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
(七) 有退出本聯合的自由,但應提前向本聯合會秘書處提出書面報告;
(八) 委託本聯合會協助研究批發市場工作中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聯合會章程,執行本聯合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聯合會的整體利益和合法權益;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為聯合會推薦或發展會員 ;
(四) 積極向本聯合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五) 承擔和完成本聯合會交辦的工作,積極參加本聯合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 積極為本聯合會主辦的期刊撰寫稿件。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聯合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遵守本聯合會章程,不履行義務,無故不參加本聯合會活動,經常務理事會決定,按其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討論和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聯合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聯合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 2/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聯合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 (一) 、 (三)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 2 / 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 / 3 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聯合會辦事機構為一處四部,即秘書處、會員部、信息部、業務部、財務部。同時設蔬菜果品、肉蛋水產品、糖酒調料、“三綠工程”四個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五條 本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聯合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65 周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二十六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限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聯合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至五年。會長、副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 2/3 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聯合會會長為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擔任,主持本聯合會的日常工作。本聯合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 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聯合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聯合會辦事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秘書處負責對外聯絡及有關綜合性工作。重點履行本章程第六條第 (一) 、 (六) 、 (七) 、 (九) 項職能;
(二) 會員部負責發展本聯合會會員及對會員的管理、服務等工作;
(三) 信息部負責本聯合會的信息網路開發、建設、發展,編印有關資料。重點履行本章程第六條第 (五) 、 (八) 項職能;
(四) 業務部負責組織開展與本聯合會發展攸關的各項業務性工作。重點履行本章程第 (二) 、 (三) 、 (四) 項職能;
(五) 財務部負責本聯合會財務收支的核算與監督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聯合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聯合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聯合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聯合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聯合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聯合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聯合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準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聯合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聯合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聯合會修改的章程,必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 15 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聯合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聯合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聯合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聯合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聯合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04 年 10 月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聯合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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