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地質勘查規劃是經國務院批准,發布實施。《規劃》確定了我國2010、2015年和2020年地質勘查工作目標,將作為依法管理和監督全國地質勘查活動的重要依據。國家公益性地質工作和政府財政安排的其他用於地質勘查的資金必須根據本規划進行部署和安排,商業性地質勘查活動要符合本規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地質勘查規劃
- 審批單位:國務院
- 發布單位:國務院
- 實施單位:國務院
重要意義,編制目的,主要內容,發展目標,特點基礎,重點任務,
重要意義
礦產資源是工業的血液和糧食。地質勘查工作是國家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工作。編制和實施《全國地質勘查規劃》。明確地質工作的目標和任務,統籌安排地質勘查工作布局和結構調整,是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重大舉措,對於切實加強地質工作,不斷增強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資源保障和基礎支撐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編制目的
為了加強對全國地質勘查的巨觀指導,正確引導地質勘查工作布局和結構調整,全面增強資源保障能力和服務功能,依據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和國務院領導同志指示精神,國土資源部組織編制了這部《規劃》。
主要內容
《規劃》主要內容包括現狀與形勢、指導原則與目標、總體布局、能源礦產勘查、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礦山地質工作、基礎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地質資料開發利用、科技創新與地質工作領域拓展、組織實施和保障措施等12部分。
發展目標
《規劃》提出了地質勘查總體發展目標,包括2010年近期目標和2020年遠景目標。到2010年,一是礦產勘查獲得重大突破,國內礦產資源供給能力有較大幅度提高。力爭西部形成一批重要資源後備勘查開發基地,取得200個以上危機礦山接替資源找礦突破,新發現約10個億噸級油田和8~10個千億方級氣田,新發現和評價大型重要礦產地約200處,初步形成一批境外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基地。二是基礎地質調查工作程度顯著提高,完成陸域國土25%面積的1:5萬區域地質調查。三是海洋地質調查工作取得重大進展,完成我國管轄海域50%面積的1:100萬海洋區域地質調查。四是地質環境與地質災害調查監測能力顯著增強,減災防災與地質環境保護水平明顯提高。五是地質科技創新能力全面增強,支撐與服務水平大幅度提高,建成國家級地質資料數據中心。
特點基礎
《規劃》以我國地質特點為基礎,根據國家區域發展的需要,在確定我國東、中、西部和海域地質工作總體布局基礎上,提出加強西部資源勘查評價、深化東中部資源挖潛,加強東部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環境地質調查、加快海域基礎調查和油氣資源勘查。在規劃區的具體落實上,劃分了重點調查評價規劃區和重點勘查規劃區以及限制、禁止勘查規劃區。同時提出了地質勘查工作的“五個統籌”,即對資源與環境、公益性與商業性、中央與地方、各重點區域、境內與境外等五方面的地質勘查工作進行統籌安排,明晰了公益性與商業性、中央與地方和企業資金等方面地質勘查工作的定位和作用,著力完善中央、地方、企業三方聯動機制。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全國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遠景調查與潛力評價,以及全國性、跨區域、海域基礎地質和環境地質綜合調查、重大地質問題專項調查和礦產資源戰略勘查。省級政府主要負責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災害調查,為商業性地質勘查提供信息。
重點任務
《規劃》確定了7個方面重點任務,包括能源和非能源重要礦產勘查,礦山地質工作,基礎地質調查,地質災害地質環境調查監測,地質資料開發利用,加強地質科技創新和拓展地質工作領域。
在能源和非能源礦產勘查中,明確了以煤、石油、天然氣、鈾、煤層氣等能源礦產和鐵、銅、鋁、鉛、鋅、錳、鎳、鎢、錫、鉀鹽、金等非能源重要礦產為重點,突出了11個主要含油氣盆地油氣資源勘查、13個大型煤炭基地煤炭資源勘查和16個重點成礦區帶非能源礦產勘查;規劃了油氣勘查9個重點區域和12個新區新領域,煤炭資源11個調查評價區和52個重點勘查區以及鈾、煤層氣、油頁岩、油砂、地熱的重點評價區;非能源礦產劃分了123個重點調查評價區和161個重點勘查區。
《規劃》明確,公益性地質工作主要由政府出資,商業性礦產勘查按照市場機制運作,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享受投資效益。公益性與商業性地質工作合理分工、相互促進。中央地勘基金著重用於國家確定的重要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降低商業性勘查風險,引導社會勘查資金投入。同時提出,中央應加大對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投入力度,擴大國土資源大調查工作規模,以滿足為社會提供公共地質產品和服務、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為商業性地質勘查提供基礎地質信息的需要。通過規劃的有效實施,促進勘查與開發的緊密銜接、良性循環,爭取找礦大突破。
為保證《規劃》主要目標的實現,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規劃》提出了需要落實和繼續推進的7項重大工程項目,即國土資源大調查、礦產資源保障、海洋地質保障、地質環境保障、地下水監測、地質資料開發利用和地殼探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