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印刷行業職業技能大賽

全國印刷行業職業技能大賽競賽工種為:平版印刷工、平版製版工、網版印刷工三個工種,以下是競賽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印刷行業職業技能大賽
  • 印刷工種: 平版印刷、平版製版、網版印刷
  • 考試方法:開、閉相結合
  • 競賽方式:理論內容,實際操作
競賽辦法,成績評定,賽場準備,賽場組織,裁判紀律,申訴與仲裁,

競賽辦法

1、按照《平版印刷工國家職業標準》、《平版製版工國家職業標準》、《網版印刷工國家職業標準》的知識要求和技能要求,分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兩部分競賽,兩部分競賽採用開、閉相結合的考試方法進行。
2、競賽時間
1)平版印刷工
(1)理論知識:90分鐘(可借用職工組試卷)
(2)理論知識內容:共四種題型,即單項選擇題(50分)、多項選擇題(20分)、判斷題(20分)和問答題(10分)。
(3)實際操作:55分鐘
2)平版製版工
(1)理論知識:60分鐘(可借用職工組試卷)
(2)理論知識:共四種題型,即單項選擇題(50分)、多項選擇題(20分)、判斷題(20分)和問答題(10分)。
(3)實際操作:150分鐘
3)網版印刷工
(1)理論知識:90分鐘(可借用職工組試卷)
(2)理論知識:共四種題型,即單項選擇題(50分)、多項選擇題(20分)、判斷題(20分)和問答題(10分)。
(3)實際操作:120分鐘
3、參賽選手提前結束實際操作競賽,需舉手向裁判員示意。由裁判員將終止時間記錄在《實際操作現場評分表》中。
4、決賽試題由大賽組委會負責統一命題,並由組委會負責組織評判委員會進行閱卷、檢測和評分等工作。
5、參加決賽的選手在實際操作中需自帶的工具(參照決賽技術檔案明細檔案)。
6、實際操作競賽所用的機台均為競賽前通過抽籤確定,不準私自變更。如因設備故障原因導致選手中斷競賽,需由裁判長視具體情況做出處決定。
7、實際操作競賽的參賽選手應按照職業要求穿戴個人勞保用品(均需自帶),並嚴格遵照本職業操作規程進行競賽,符合安全、文明生產要求。

成績評定

1、每個工種的競賽成績由理論知識競賽成績和實際操作競賽成績兩部分組成,理論知識競賽成績以百分計算,得分的40%計入個人總成績,實際操作競賽成績同樣以百分計算,得分的60%計入個人總成績,個人總成績計算方式為:個人總成績=理論知識競賽得分×40%+實際操作競賽得分×60%。
2、理論知識競賽試卷採用密封閱卷,實際操作印樣採用密碼編號後檢測評分。
3、本次大賽按照競賽個人總分成績決定大賽名次。總成績相同者,以實際操作競賽成績高者為先,如實際操作競賽成績仍然相同,以實際操作競賽時間短為先,若仍不能分出先後,取相同名次。
4.各代表隊和參賽選手不得查閱理論知識考卷和實際操作考卷。

賽場準備

1、各賽事、賽場組織單位嚴格按規定的時間和本規則,做好賽場準備工作。
2、理論知識賽場按照組別設定,每個賽場按照單人單座單排列要求擺放和編號。要求賽場的採光、通風良好,衛生整潔。
3、實際操作賽場應符合文明生產的要求,場內的設備、設施和編號應符合競賽職業的特點和安全操作規範的要求。
4、各賽場入口處應有醒目的賽場編號、職業標誌和座位(工位)的起止序號、考生守則、賽場紀律、考試時間及賽場說明;實際操作技能競賽賽場內應有關安全文明生產操作規則以及警告和禁止標誌。
5、賽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菸、隨地吐痰和高聲喧譁,未經許可不許隨意走動。
6、參加考核選手在進入考場時,手機必須由工作人員統一保管,否則取消參賽資格;待考選手在規定區域候考,考核完成的選手不得在考區逗留。
7、實際操作賽場應配備相應數量的技術支持人員和設備管理人員。
8、各賽事、賽場組織單位需要在賽場準備參賽選手總數10%的備用比賽用機。

賽場組織

1、在大賽組委會的領導下,組委會秘書處負責大賽組織協調工作。監審組設在大賽專家評判委員會負責對大賽全過程進行監督,並受理各代表隊和選手的申訴。
2、成立決賽現場指揮部。設總指揮、副總指揮若干人(由大賽組委會成員組成);總裁判長1人,評審組長、現場裁判長若干人;仲裁組長2人,仲裁人員若干人。總指揮為大賽最高領導,負責大賽全部領導工作,副總指揮協助總指揮工作。總裁判長負責全權處理賽場的競賽、監考等有關競賽技術工作,評審組長、現場裁判長協助總裁判長的工作。仲裁組長負責組織對監審組受理的大賽過程中各代表隊和選手的申訴、爭議進行裁決。

裁判紀律

1、裁判員必須服從裁判長的領導,遵守裁判職業道德,文明裁判。
2、裁判員必須佩戴裁判員胸牌,儀表整潔,舉止文明禮貌,接受參賽人員的監督。
3、保守大賽試題的秘密,嚴肅賽場紀律。
4、嚴格遵守大賽的時間,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長。
5、嚴格執行大賽規則,除應向參賽選手宣讀競賽須知外,不得向參賽選手暗示或解答與競賽有關內容。按大賽有關規程、評分標準和評分細則進行評分,做到公平、公正、真實、準確。
6、裁判員評分時不得相互商量,競賽過程中如出現問題或異議,服從總裁判長的裁決,避免與參賽選手和有關人員發生爭執。
7、大賽組委會正式公布成績和名次前,裁判員不得私自與參賽選手或代表隊聯繫,不得透露有關情況。
8、堅守崗位,不遲到早退,無特殊情況不得在競賽期間請假。

申訴與仲裁

1、參賽選手對不符合大賽規則規定的設備、檢測、評判以及工作人員的違規行為等,均可提出申訴。
2、參賽選手申訴均須通過所在代表隊領隊,按照規定的時限以書面形式向監審組提出,由仲裁組進行裁決。
3、仲裁組的裁決為最終裁決,參賽選手不得因申訴或對處理意見不服而停止競賽,否則按棄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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