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劇場管理工作試行條例》是1983年文化部頒布實施的試行條例。劇場是國家文化主管部門領導下的文化事業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劇場管理工作試行條例
- 發布單位:文化部
- 發布日期: 1983-01-08
- 生效日期:1983-01-08
-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基本信息,條例,
基本信息
【發布文號】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全國劇場管理工作試行條例
(1983年1月8日)
條例
第一條劇場是國家文化主管部門領導下的文化事業單位。
第二條劇場是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對各種藝術表演團體的演出安排,貫徹執行黨的百花齊放、推陳出新、古為今用、洋為中用的文藝方針。
第三條劇場是各類藝術表演團體演出的場所,是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向廣大觀眾進行共產主義思想教育、進行社會主義、愛國主義教育的陣地;也是人民在緊張勞動和工作後休息、欣賞藝術的娛樂場所。在組織安排上演劇目的工作中,要注意貫徹現代戲、新編歷史戲、優秀傳統劇目三並舉的方針。對於兒童劇目的演出,尤應給予重視和支持。
第四條劇場要做好上演劇目的宣傳和組織觀眾的工作,促進劇團和觀眾之間的交流,幫助觀眾提高藝術鑑別能力和欣賞水平。注意了解演出節目的社會效果,為繁榮社會主義的表演藝術、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做出積極的貢獻。
第五條劇場要不斷完善各種演出設備和生活設施,如吊桿、幕布、台毯、燈光、音響以及演員宿舍、食堂等,為劇團的演出、生活、學習提供方便條件,把劇場辦成“劇團之家”。
第六條劇場應切實搞好衛生,認真維持秩序,做好安全工作,努力為觀眾創造一個安全、整潔、衛生、舒適的良好環境。
劇場職工對觀眾要講文明、講禮貌,服務工作要熱情、周到,努力把劇場辦成“觀眾之家”。
劇場職工對觀眾要講文明、講禮貌,服務工作要熱情、周到,努力把劇場辦成“觀眾之家”。
第七條劇場在經營管理上,可以參照企業管理的辦法,實行單獨核算,以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在劇場業務安排上,要努力提高場地使用率,注意增收節支,開源節流,完成文化主管部門下達的各項任務。
第八條根據劇場的建築結構、座席、設備以及座落地點等不同情況,劇場可分為甲、乙、丙三個等級。
劇場等級由各省、市、自治區文化局(廳)參照“全國劇場分級參考標準”(見附屬檔案)核定。對於積極添置劇場設備、改善演出條件的劇場,在條件改善後,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報省(市、自治區)文化局(廳)調整升級。
劇場等級由各省、市、自治區文化局(廳)參照“全國劇場分級參考標準”(見附屬檔案)核定。對於積極添置劇場設備、改善演出條件的劇場,在條件改善後,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應及時報省(市、自治區)文化局(廳)調整升級。
第九條劇場和劇團的演出收入分成,可按劇場的不同等級及演出票價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但各級劇場與劇團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如下標準。
甲級劇場與劇團為3∶7分成
乙級劇場與劇團為2.5∶7.5分成
丙級劇場與劇團為2∶8分成
在場、團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劇團也可以按標準向劇場交納場租。
劇團的單程旅、運費(路程200公里)、廣告費用,應從售票的總收入中由場、團雙方按拆帳比例公提。
甲級劇場與劇團為3∶7分成
乙級劇場與劇團為2.5∶7.5分成
丙級劇場與劇團為2∶8分成
在場、團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劇團也可以按標準向劇場交納場租。
劇團的單程旅、運費(路程200公里)、廣告費用,應從售票的總收入中由場、團雙方按拆帳比例公提。
第十條劇場根據上演劇目裝置工作的繁簡程度,應免費給劇團安排一至四節(每節四小時)的裝台、走台時間。如劇團超出工時,劇場可按規定收費。
兼放電影的影劇場,要給劇團安排足夠的演出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時間,保證劇團的正常演出。
兼放電影的影劇場,要給劇團安排足夠的演出前的各項準備工作時間,保證劇團的正常演出。
第十一條劇場在搞好本職業務的前提下,可以因地制宜地開展多種為觀眾和劇團服務的項目。經營這些服務項目所得的收入,應一律入帳,納入劇場總收入。今後劇場除大型修繕和大型設備添置外,原則上應做到自收自支、自給有餘。劇場收支相抵後的結餘部分,經商得當地財政部門同意後,可作如下處理:一部分上交文化主管部門,集中用於維修劇場或更新設備;一部分作為劇場留成,用於改善劇場條件;一部分用於興辦和改善集體福利設施和對職工的獎勵。具體提留比例由當地文化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
第十二條劇場人員的編制由當地文化主管部門根據劇場的等級、演出場次以及設備的繁簡確定。
第十三條劇場領導要熟悉文藝方針政策,精通經營管理業務,作風民主,關心職工生活。劇場職工要努力學習,提高思想覺悟,熱愛本職工作,精通本行業務,克盡職守。
劇場要認真執行財務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制定考勤、學習、評比、獎懲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職工崗位責任制,使劇場的各項工作不斷前進。
劇場要認真執行財務制度,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制定考勤、學習、評比、獎懲等一整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職工崗位責任制,使劇場的各項工作不斷前進。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一九八三年五月一日起試行。各省、市、自治區文化局(廳)制定的劇場管理辦法凡與本條例有牴觸者均按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的國營劇場(院)和以演戲為主的影劇院。
對外開放的內部禮堂、俱樂部以及集體所有制的劇場和其他對外營業演出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本條例適用於縣以上的國營劇場(院)和以演戲為主的影劇院。
對外開放的內部禮堂、俱樂部以及集體所有制的劇場和其他對外營業演出的場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執行。
附: 全國劇場等級劃分參考標準
甲級劇場:
一、建築:
1.為鋼筋水泥結構。
2.舞台表演區面積不少於一百六十平方米,有附台。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於十四米。
4.容納四十人以上的樂池。
5.設備齊全的男女演員化妝間。
6.不少於一千二百個觀眾單人座席。
7.有觀眾休息室。
8.有八十人左右的演員食、宿條件。
二、設備:
1.有暖氣或冷氣設備。
2.二十道吊桿。
3.全套演出用幕布(大幕、二幕、三幕、天幕、四道邊沿幕)。
4.完整配套的演出用音響設備。
5.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燈具,電量不少於十萬千瓦。
三、管理:
1.有劇場管理專業知識的負責人。
2.各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建築:
1.為鋼筋水泥結構。
2.舞台表演區面積不少於一百六十平方米,有附台。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於十四米。
4.容納四十人以上的樂池。
5.設備齊全的男女演員化妝間。
6.不少於一千二百個觀眾單人座席。
7.有觀眾休息室。
8.有八十人左右的演員食、宿條件。
二、設備:
1.有暖氣或冷氣設備。
2.二十道吊桿。
3.全套演出用幕布(大幕、二幕、三幕、天幕、四道邊沿幕)。
4.完整配套的演出用音響設備。
5.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燈具,電量不少於十萬千瓦。
三、管理:
1.有劇場管理專業知識的負責人。
2.各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乙級劇場:
一、建築:
1.為鋼筋水泥結構。
2.舞台表演區面積不少於一百四十平方米。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於十二米。
4.設備齊全的演員化妝間。
5.不少於一千個觀眾單個座席。
6.有供演員食住條件。
二、設備:
1.有基本演出用幕布(大幕、天幕、四道邊沿幕)。
2.可供演出用音響設備。
3.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燈具,電量不少於八萬千瓦。
三、管理:
1.有劇場管理專業知識的負責人。
2.各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一、建築:
1.為鋼筋水泥結構。
2.舞台表演區面積不少於一百四十平方米。
3.舞台台面至天棚的有效高度不少於十二米。
4.設備齊全的演員化妝間。
5.不少於一千個觀眾單個座席。
6.有供演員食住條件。
二、設備:
1.有基本演出用幕布(大幕、天幕、四道邊沿幕)。
2.可供演出用音響設備。
3.能集中控制的演出燈具,電量不少於八萬千瓦。
三、管理:
1.有劇場管理專業知識的負責人。
2.各部門配備專職管理人員。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丙級劇場:
一、建築:
1.為鋼筋水泥或磚木結構。
2.舞台表演區面積不少於一百平方米。
3.有演員化妝間。
4.不足一千個觀眾單個座席。
二、設備:
1.有大幕、天幕。
2.供電能力不少於六萬千瓦。
三、管理:
有專職管理人員。能售票演出。
一、建築:
1.為鋼筋水泥或磚木結構。
2.舞台表演區面積不少於一百平方米。
3.有演員化妝間。
4.不足一千個觀眾單個座席。
二、設備:
1.有大幕、天幕。
2.供電能力不少於六萬千瓦。
三、管理:
有專職管理人員。能售票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