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簡稱全國公安文聯),是由全國公安系統公安文學藝術協會和省級公安文聯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它成立於2004年12月29日,是公安部所屬的一級社團組織。
在公安部黨委的關懷和支持下,2004年12月28日至29日,召開了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第一次代表大會。12月29日,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正式成立。設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領導機構,下設4個專業委員會,分別是文學專業委員會、書法美術攝影集郵專業委員會、文化工作專業委員會、新聞工作專業委員會。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成立了公安文聯。全國公安文聯實行團體、個人會員兩種形式。第一屆有團體會員10個,個人會員2000人左右。全國公安文聯對各團體會員的工作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並承辦團體會員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
- 簡稱:全國公安文聯
- 成立時間:2004年12月29日
- 個人會員:2000人左右
建設宗旨,成立意義,理事成員,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二屆理事會成員,團體成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團結和組織全國公安文學藝術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致力於繁榮和發展公安文學藝術活動,堅持文學藝術宣傳工作的正確方面,促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成立意義
成立全國公安文聯,將有利於統一組織和整合力量,加強對公安文化的研究,培養人才,引導創作,開展活動,繁榮公安文化,陶冶民警情操,推動公安機關進一步加強能力建設,更好地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成立全國公安文聯,將有助於推動各地公安機關積極開展文藝活動,促進文藝創作,對內陶冶民警情操,提升民警素質,對外架起溝通橋樑,增進理解和支持,更好地服務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全國公安文聯成立後,可以依照法律和文聯章程,指導、協調全國公安文學藝術團體的活動,提高全國公安系統文學藝術創作水平,發現、扶植和培養公安系統文學藝術創作人才,不斷壯大公安文學藝術隊伍,組織公安文學藝術工作者深入生活,積極開展各種文化活動,進一步加強與宣傳、文化、新聞、出版等文學藝術界的聯繫,推動公安文化的繁榮和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理事成員
第一屆常務理事會
主席:孫明山
常務副主席:孫永波
副主席:李忠信 閻世穎 侶海岩
常務理事:孫明山 孫永波 李忠信 閻世穎 侶海岩 張美榮 楊 錦 李景鳳 葛余敏 胡家福 樊京玉 單慧敏 畢曉明 劉明望 陳統恩 李世雄 張策
秘書長:張策
副秘書長:孫崇大孫潔
理事:(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福東 於長安 於洪笙 王大軍 王興正 王懷玉 孫明山 孫永波 孫鳳鳴 馮凱文 莊敏 劉國慶 劉明望 李忠信 李元博 李世雄 李成聰 李良君 李志榮 李景鳳 李曉武 華乃強 閆世穎 張士良 張建祥 張美榮 張策 朱義泉 朱建義 成振林 畢曉明 嚴太平 鄒全明 陳英陳 統恩陳 輻寬 單志剛 單慧敏 鄭少東 鄭曉光 孟春 侶海岩 楊艾路 楊錦 趙健 趙黎平 胡友成 胡家福 段景來 徐小凡 徐海榮 袁友方 高文根 黃土 黃志強 程世虎 謝模乾 葛余敏 潘世學 樊京玉 薄曉 薛振傑
顧問:李準 仲呈祥 徐沛東
第二屆理事會成員
主席:祝春林
副主席:侶海岩 李忠信 武和平
秘書長:張策
副秘書長:孫潔孫 崇大
常務理事(24人):
祝春林 孫立成 馮曰銘 胡家福 樊京玉 武和平 王昌陳 統恩 楊東 謝模乾 劉釗 趙永琛 劉明望 于澄濤 王欣 王乃鋒 李忠信 張策 侶海岩 胡傳武 楊錦 馮凱文 鞏玉生 韓龍彬
理事(110人):
祝春林 孫立成 馮曰銘 胡家福 樊京玉 武和平 王昌 梁雲 劉冬 馬維亞 陳統恩 楊東 張衛航 謝模乾 張建祥 袁旭陽 劉樹根 吳建平 張曉軍 潘世學 劉釗 趙永琛 劉明望 于澄濤 陳緒富 譚曉準 李文健 王欣 王乃鋒 李忠信 張策 侶海岩 胡傳武 楊錦葛 余敏 施建中 鄭曉光 程勝軍 吳松榮 張長明 管曙光 李炳天 韓龍彬 劉少波 王守義 史貴中 李太平 孫鳳鳴 王會師 白曉明 韓沐恩 陳曉林 俞烈 左鎖粉 張躍進 華乃強 金伯中 王惠敏 李成聰 張建生 辜水保 王獻增 任建軍 萬慶陽 熊文修 楊傳權 杜亞玲 何廣平 吳沙 駱振嚴 胡友成 王立軍 簡勝彬 李剛 林清海 向書茂 李元博 馮延 徐可 高振宇 袁爭鳴 侯建良 周雲彪 孫曉陽 方玉傑 黃志強 楊艾路 鞏玉生 鮑爾吉·原野 艾明波 張凱華 張維榮 張曉海 張恭豪 李荃岳 揚黃箭 吳震啟 郭磊 劉凱 馮莉 陳勝利 周濤 閻炳武 趙冬苓 程東海 孫晶岩 呂向 王思涵 肖白
團體成員
會員發展和管理辦法
(2005年5月20日全國公安文聯第一屆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會員發展和管理工作,根據《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有文學藝術專長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離退休人員)和公安機關職工及其所屬單位的幹部職工可以申請作為個人會員加入本會;關心公安宣傳文化事業,對公安文化建設有突出貢獻的社會人士,也可作為特邀會員加入本會。
第三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會員的發展和日常管理由常務理事會委託秘書處負責,有關會員發展和管理的重大事項由常務理事會、理事會,直至會員代表大會決定。
第四條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
(二)組織機構健全,有一定數量的會員,能夠積極開展活動;
(三)自願成為本會團體會員,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五條團體會員入會程式按《章程》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第六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團體會員在履行入會程式後,由常務理事會頒發團體會員證書,在常務理事會監督下,按《章程》第十八、十九條之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第七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團體會員在當地或跨地區組織、聯合組織大型活動,須事先將活動安排報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團體會員自願退出本會,須報本會常務理事會審批同意,交回團體會員證書。
第九條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章程》第十五條規定之條件;
(二)中國作家協會、中國戲劇家協會、中國電影家協會、中國音樂家協會、中國美術家協會、中國曲藝家協會、中國舞蹈家協會、中國民間藝術家協會、中國攝影家協會、中國書法家協會、中國雜技家協會、中國電視藝術家協會、中國記者協會會員;
(三)經國家民政部門批准的,其他國家級文藝協會、學會、研究會會員;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級作家協會、戲劇家協會、電影家協會、音樂家協會、美術家協會、曲藝家協會、舞蹈家協會、民間藝術家協會、攝影家協會、書法家協會、雜技家協會、電視藝術家協會、記者協會會員;
(五)經各地民政部門批准的,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藝協會、學會、研究會會員;
(六)在各類國家級文藝評獎活動中獲獎,或在各類部級,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文藝評獎活動中獲獎;
(七)熱愛公安文化事業,在公安文化建設中確有突出成就和貢獻;
(八)在文化藝術領域有特殊專長和社會影響的;
以上除第一款條件外,其他條件可具備其一。
第十條個人會員入會程式按《章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並需提供所在團體證明或獲獎證明。
第十一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個人會員在履行入會程式後,由常務理事會頒發個人會員證書,在常務理事會監督下,參加各專業委員會活動,按《章程》第十八、十九條之規定享受權利,履行義務。
第十二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個人會員應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的活動;未成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成立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個人會員管理小組,受常務理事會委託負責當地個人會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個人會員因工作調動、離退休等原因變更單位名稱及聯繫方式,應及時書面通知常務理事會秘書處。
第十四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個人會員連續五年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活動,不交納會費,將作自動退會處理,其個人會員證書須繳回作廢或聲明註銷。
第十五條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會員應嚴格按《章程》規定範圍進行文化活動;會員如有違反《章程》行為,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給予終止活動、警告、除名處分,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凡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會員證書一律繳回作廢或聲明註銷。
第十六條本辦法的解釋權在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常務理事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隊伍建設,促進公安文藝繁榮,提高公安民警的文化素質,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公安系統公安文學藝術協會和省級公安文聯自願組成的行業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團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公安文學藝術工作者,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堅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繁榮和發展公安文學藝術活動,凝聚警心,激勵鬥志,促進公安工作和公安隊伍建設,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會在公安部領導下接受中國文聯的指導及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職責範圍
第五條 依照法律和本章程,指導、協調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文學藝術團體的活動,為公安中心工作服務,為廣大公安民警服務,為人民民眾服務。
第六條 努力提高全國公安系統文學藝術創作水平,發現、培養公安系統文學藝術創作人才,不斷壯大公安文學藝術隊伍。
第七條 組織公安文學藝術工作者深入生活,積極開展各種文化活動,並對全國公安系統優秀文學藝術工作者及優秀創作成果予以推介、表彰和獎勵。
第八條 開展文藝批評,糾正創作中的不良傾向。
第九條 積極總結和推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安文學藝術創作的新經驗,努力探索、研究、解決公安文學藝術創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自覺服務於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的大局。
第十條 加強與宣傳、文化、新聞、出版等文學藝術界的聯繫、交流與合作。
第十一條 依照有關規定,積極開展與外國(地區)警察機關文學藝術方面的工作聯繫、合作、交流。
第十二條 及時反映廣大公安文學藝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
第十三條 依照有關規定,興辦為公安文學藝術活動服務的文化產業與福利設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十四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可申請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
有文學藝術專長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含離退休人員)和公安機關職工可以申請作為個人會員加入本會。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一定文學藝術專長;
(三)自願加入本會。
第十六條 團體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正式會員介紹;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核發會員證。
第十八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受本會為創作活動提供的必要幫助;
(五)有權請求本會保障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六)對本會工作的建議權和監督批評權;
(七)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布置的工作任務;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經常與本會保持聯繫,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團體會員應及時向本會報送年度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不按期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給予警告、除名等處理。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產生理事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必要時,由常務理事會決定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聘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
(二)審議本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並實施監督;
(三)完成會員代表大會和常務理事會提出的工作任務,執行有關決定。
第二十七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代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理事會下設秘書處主持日常工作,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推舉產生。秘書長為專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常務理事、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理事會、主席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四)其它應由主席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在常務理事會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提出建議;
(五)完成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主席辦公會議交辦的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主要來源:
(一)公安部專項撥款(從年度公安宣傳經費中列支);
(二)會費;
(三)企業、團體、個人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和公安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全額撥款的非盈利性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的15日內,經公安部和中國文聯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公安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公安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公安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註冊登記名稱為:全國公安文學藝術聯合會,簡稱全國公安文聯,英文名稱為:Police Literature And Arts Association Of China。
第四十七條 本會登記的住所是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歸本會的常務理事會。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