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的決議

1955年2月12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規定勳章獎章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有功人員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55年02月12日
  • 實施時間:1955年02月12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統率下,保衛著人民革命和國家建設的成果,保衛著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並進行著國防現代化的建設工作。為了表彰中國人民解放軍在執行任務中的有功人員和部隊,發揚愛國主義和革命英雄主義,鼓舞全軍進一步發揮革命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國旗勳章、紅星勳章、榮譽勳章和榮譽獎章,分別授予中國人民解放軍在保衛祖國和進行國防現代化建設中建有功勳的人員;並以國旗勳章和紅星勳章授予建有功勳的部隊和兵團。
勳章、獎章的授予辦法,另以條例規定。
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類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