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增發今年國債和調整中央財政預算方案的決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增發今年國債和調整中央財政預算方案的決議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國務院增發今年國債和調整中央財政預算方案的決議
  • 頒布時間:1998年08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8年08月29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聽取了財政部部長項懷誠代表國務院對《國務院關於提請審議財政部增發國債用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和今年中央財政預算調整方案(草案)的議案》所作的說明,審議了國務院提請審議的增發國債、調整預算的議案。會議決定:批准1998年中央財政預算調整方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在提請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審議的工作報告中將就此問題作出說明。
會議同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在議案審查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會議要求,對增發國債用於加快基礎設施建設這一重大舉措,要統一認識,樹立全局觀念,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新增資金應優先用於加快在建項目建設。要安排好經濟發展急需以及對改善生態環境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對防洪抗災工程更應積極安排。要建立嚴格的項目投融資責任制。中央財政安排的項目要向中西部傾斜。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嚴格把關,保證新增資金切實投向基礎設施建設,儘快落實到選定的項目上,嚴禁挪用。要防止出現新的盲目擴大建設規模和重複建設。對有些新上的重大項目,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要加強監督。各級人民政府要抓緊落實擴大內需、拉動經濟成長的各項政策措施,大力提高經濟效益,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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