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的決定相關內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的決定
- 發文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文時間:2008年10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的決定相關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的決定 全國人大法律庫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8-10-28 法規內容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決定:批准2005年7月8日...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是2005年7月8日由國際原子能組織大會通過,中國於2008年10月28日批准該修正案,適用於香港和澳門特區環境(資源能源)領域條約,現行有效。1.1979年10月26日通過的《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以下稱“公約”)的標題由以下標題代替:核材料和核設施實物保護公約 2.“公約”的序言段...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是民用核材料實物保護領域中唯一的國際法文書,其修訂案於2005年在公約締約國大會上獲得通過。該公約各締約國,確認一切國家有權為和平目的發展和利用核能,併合法享有和平利用核能所可能產生的潛有利益,深信有必要促進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國際合作,希望防止非法取得和使用核材料所可能引起的危險,...
該公約於1994年6月17日在維也納通過。1996年3月1日,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批准由國際原子能機構1994年6月17日在維也納舉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核安全公約》。1996年4月9日,中國代表向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提交了國家批准書。自此之後的第九十天起,該公約對中國生效。2023年3月 20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層面的一次會議,現已舉行十一屆。會議信息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有特殊需要的時候,可以臨時召集會議。會議由委員長召集並主持。委員長可以委託副委員長主持會議。會議必須有常委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出席,才能舉行。常委會舉行會議,應當在會議舉行七日以前,將開會日期、建議...
公安機關對核材料、放射性廢物道路運輸的實物保護實施監督,依法處理可能危及核材料、放射性廢物安全運輸的事故。通過道路運輸核材料、放射性廢物的,應當報啟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規定許可權批准;其中,運輸乏燃料或者高水平放射性廢物的,應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准。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批准核材料、放射...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 Amendment to the Convention on the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Convention for the Supression of Unlawful Acts Against the Safety of Maritime Navigation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的2005年議定書 Protocol of 2005 to the Convention ...
1991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1968年《不擴散核武器條約》。1992年8月3日,法國加入該公約。1993年6月21日,德國加入該公約。1995年9月30日,日本加入該公約。印度、巴基斯坦與以色列三國皆不簽署不擴散核武器條約。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於...
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際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 (1973年12月14日)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 (1979年12月17日)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 (1980年3月3日)《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 (2008年10月28日)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 (1988年3月10日)《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的2005年...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的2005年議定書 《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的2005年議定書 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第二部分 聯合國大會宣言或決議 消除國際恐怖主義措施宣言(1994年第49屆聯大第49/60號決議附屬檔案)補充...
制止恐怖主義爆炸的國際公約 制止向恐怖主義提供資助的國際公約 制止核恐怖主義行為國際公約 《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修訂案 《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的2005年議定書 《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的2005年議定書 關於國際恐怖主義的全面公約(草案)第二部分 聯合國大會宣言或決議 消除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