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罪的決定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發布信息
發布部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文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九號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刑法補充規定: 
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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