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的決定

2006年4月29日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6.04.29
  • 實施時間:2006.04.29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加入於1997年9月5日經國際原子能機構外交大會審議通過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第2條(u)項以及第27條提及的“超越國界運輸”的理解是:作為抵達國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任何締約方在同意來自另一締約方的國內實體的超越國界運輸前,應當向該超越國界運輸的啟運國確認該超越國界運輸已得到該啟運國的批准。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暫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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