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  
  • 外文名:Joint Convention on theSafety of Spent Fuel Management and on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Waste Management
加強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方面的鼓勵性國際公約。1997年9月5日通過,1997年9月29日開放供簽署。截至1999年3月10日,已有39個國家簽署,6個國家交存了批准書。但按該公約規定,需得到25個國家批准,而且其中要包括15個擁有運行的核電廠的國家才能生效,因而目前尚未生效。
《公約》的目的是,通過加強締約國的管理和國際合作,包括適當時與安全有關的技術合作,以在世界範圍內實現和保持高安全水平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確保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的一切階段都有預防潛在危害的有效措施,保護個人、社會和環境免受電離輻射的有害影響;防止有輻射後果的事故發生,一旦發生儘可能地減輕其後果。
《公約》適用於民用核反應堆運行產生的乏燃料的管理安全以及民事套用產生的放射性廢物的管理安全,但為後處理而在其設施中保存的乏燃料除外。對於軍用或國防計畫所產生的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則僅當其被永久轉為民用計畫時才適用。
《公約》強調,確保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的最終責任在於對應這些材料擁有管轄權的國家身上。
締約國的主要義務為:應在其國家法律框架內通過立法、管理和行政的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步驟,確保在乏燃料和放射性廢物管理的所有階段都能充分保護個人、社會和環境不受到輻射的傷害;就履約所採取的措施向締約方審評會議提交報告。《公約》還對這類物質的跨越國界運輸做了規定。
中國派代表參加了《公約》的制訂和審議工作,由於對其中關於放射性廢物跨境運輸的條款有保留,故未簽署本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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