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06年12月29日發布的條約,在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 時間:2006年12月29日
  • 部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條約
時間介紹,目錄,序言,3.1第一章總則,3.2第二章表演者的權利,3.3第三章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3.4第四章共同條款,

時間介紹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加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於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於著作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第15條第(1)款的約束。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不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
(本條約於1996年12月20日由關於著作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外交會議在日內瓦通過)

目錄

序 言
第一章:總則
第1條:與其他公約的關係
第2條:定義
第3條:依本條約受保護的受益人
第4條:國民待遇
第二章:表演者的權利
第5條:表演者的精神權利
第6條:表演者對其尚未錄製的表演的經濟權利
第7條:複製權
第8條:發行權
第9條:出租權
第10條:提供已錄製表演的權利
第三章: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
第11條:複製權
第12條:發行權
第13條:出租權
第14條:提供錄音製品的權利
第四章:共同條款
第15條:因廣播和向公眾傳播獲得報酬的權利
第16條:限制與例外
第17條:保護期
第18條:關於技術措施的義務
第19條:關於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
第20條:手續
第21條:保留
第22條:適用的期限
第23條:關於權利行使的條款
第五章:行政條款和最後條款
第24條:大會
第25條:國際局
第26條: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
第27條: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28條:本條約的簽署
第29條:本條約的生效
第30條: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生效日期
第31條:退約
第32條:本條約的語文
第33條:保存人

序言

締約各方,
出於以儘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發展和維護保護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權利的願望,
承認有必要採用新的國際規則,以提供解決由經濟、社會、文化和技術發展所提出的問題的適當辦法,
承認信息與通信技術的發展和交匯對表演和錄音製品的製作與使用的深刻影響,
承認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與廣大公眾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獲得信息的利益之間的平衡,
達成協定如下:

3.1第一章總則

3.2第二章表演者的權利

3.3第三章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

3.4第四章共同條款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