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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十五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1年4月2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政策全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
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煤礦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本決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內容解讀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以下簡稱《煤炭法》)作出修改,對81條規定中的19條進行刪去、合併、修改等處理,改動幅度較大。
我國現行的 《煤炭法》是1996年12月1日開始施行的,2011年曾做過一次小幅修改。本次《煤炭法》大修的一大亮點是取消了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簡化了行政審批事項和過程,為煤炭市場化進一步鬆綁。
簡政放權企業減負
在此次《煤炭法》修改之前,煤炭生產企業想要正常生產需要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礦長資格證、礦長安全資格證等六個證件。
中商流通生產力促進中心資深煤炭行業分析師李廷認為,煤炭生產許可證和安全生產許可證屬於重複設定、重複監管,不夠科學,將“未取得煤炭生產 許可證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改為“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是政府行業管理走向科學化的重要標誌。
“這對煤炭行業來說是個好訊息。”汾渭能源諮詢公司首席市場分析師盧剛對記者表示,取消煤炭生產許可證可以減少企業的人力和財務成本,取消經營許可證的意義則更大,有助於更多的資本進入煤炭經營領域,對活躍市場、推進我國煤炭市場化進程具有積極意義。
《煤炭法》設立煤炭生產許可證和煤炭經營許可證的初衷是為了維護煤炭生產、經營秩序,但由於審批環節較為複雜,且容易形成權力尋租空間,在實際操作中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煤炭生產經營企業的負擔。
煤炭行業多位專家指出,煤炭經營許可證的取消,有助於降低煤炭經營的行政門檻,只要是有能力、有條件的企業,均可從事煤炭經營,煤炭市場化程度無疑將進一步加深。 “‘雙證’的取消無疑給民營資本進入煤炭生產、經營領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門檻,特別是有利於大的民營企業進入煤炭領域。”中央財經大學中國煤炭上市公司研究中心主任邢雷對記者說。
短期內對行業影響不大
雖然“雙證”取消對煤炭行業是個好訊息,但是影響力到底有多大呢?記者在採訪中發現,多位專家表示“雙證”的取消短期內對行業影響有限。
“過去強化企業要辦這六證的目的是防止不具備生產能力和安全生產條件的小煤礦私開亂采,增加對小煤礦的管理,現在這些小煤礦已經不多了,而且中央強調簡政放權,所以把這兩證取消是時勢所趨。”邢雷對記者說。
近幾年來,煤炭行業結構調整、企業合併的速度不斷加快,現在的煤炭企業規模都比較大,企業的裝備、技術和安全生產能力等大幅提高。而且在煤炭資源已經 分配的差不多的情況下,新開礦的企業並不多,需要辦理新證的企業大為減少,“雙證”存在的意義逐漸萎縮。
邢雷認為,煤炭行業是一個特殊行業,它不同於服務業等其他行業,它對資源、技術等要求比較高,行業屬性要求集中度更高,很難完全放開,一般的企業也很難進入。“國家並不鼓勵煤礦遍地開花,因為小煤礦污染大、安全性差、監管難度大,煤炭行業的技術壁壘和資源壁壘仍然存在。”邢雷對記者說。
相關專家認為,煤炭經營許可證廢除後,煤炭流通領域還存在許多其他限制,比如規模要求、經營範圍、經營煤種等,不是隨便一家企業都能進入的,所以煤炭投資主體不會發生大的變化。
“程式簡化了,但門檻並沒有降低多少,現在大多數企業都是生產、流通一體化,因為中國煤炭經營有一個獨特的特點就是要和物流結合到一起,你要是拿不到鐵路運力,或者沒有汽運方面的優勢,你就進不去。”邢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