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作出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畫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畫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五、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畫生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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