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勞教工作幹警適用刑法關於司法工作人員規定的通知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勞教工作幹警適用刑法關於司法工作人員規定的通知》在1986.07.10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務部關於勞教工作幹警適用刑法關於司法工作人員規定的通知
  • 頒布時間:1986年07月10日
  • 實施時間:1986年07月10日
  • 頒布單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法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司法廳(局):
近幾年,有些司法機關在處理勞教工作幹警體罰虐待勞教人員的犯罪案件時,對勞教工作幹警是否適用刑法關於司法工作人員的規定有不同認識,影響對案件的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經研究認為:勞教工作幹警擔負著對勞教人員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適用刑法關於司法工作人員的規定。勞教工作幹警違反監管法規,體罰虐待勞教人員,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過去對這類案件以經作過處理,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不再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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