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聯席會議

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聯席會議

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聯席會議是在國家教育部指導下,主要由中等職業學校、行業組織、合作企業、研究機構及其他有關社會組織自發組成的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民間聯誼組織。其英文譯名是:NATIONAL ASSOCIATTION OF VOCATIONALSCHOOLS(簡稱NAOVS)。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聯席會議
  • 指導:國家教育部
  • 機構:中等職業學校、行業組織
  • 分類:教育
工作宗旨,基本任務,政策諮詢,信息交流,典型示範,促進合作,辦學研究,成員組成,內設機構,成員權利義務,會期,會費管理,經費來源,財務管理,

工作宗旨

堅持政府統籌,密切行業關係,鼓勵企業參與,支持學校改革。在教育部指導和行業支持下,以服務決策、服務戰線、服務社會、服務會員為原則,以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為主體,嚴格遵守國家教育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全面貫徹落實國家職業教育規劃,協助執行各級政府實施的教育改革、發展和建設重大工程,發揮聯席會議聯繫政府、行業、企業、學校與社會的橋樑作用,擴大職業教育的社會影響,打造職業教育的特色品牌,努力提升國家職業教育的經濟貢獻率、市場針對性和社會吸引力。

基本任務

政策諮詢

密切關注國家職業教育改革發展重大問題,向各級政府和教育等有關部門提供關於職業教育改革發展的政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在現代職業教育體系、管理體制、人才培養模式、辦學機制、投入保障機制等領域深入調研,為各級政府職業教育重大政策、巨觀決策、制度建設和機制選擇提供決策信息;研究中等職業學校辦學標準和技術規範,為國家重大職業教育工程項目的設計、實施和驗收提供技術支持。

信息交流

作為全國中等職業學校的聯席組織,加強成員之間以及與其他職業學校之間的信息交流,增進與世界其他職業教育機構以及其他國家(地區)、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之間職業教育的交流、交往與合作;開展職業教育成果展示、新聞宣傳、資源共享等方面的活動,提升職業教育在各級各類教育中的社會形象,擴大中國職業教育在國際社會的影響。

典型示範

以實施國家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建設計畫以及重大職業教育工程項目為依託,努力將成員單位建成全國職業教育改革的示範、發展的表率和建設的範例,大幅度提升職業教育的品牌效應,帶動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深化改革、加快發展、辦出特色、提高質量,為國家經濟發展、產業升級、企業經營、民生改善和人力資源強國建設作出貢獻。

促進合作

團結凝聚教育界、產業界、經濟界和其他學術領域的專家,結合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和辦學實際,開展重大專題協同研究;促進職業教育與行業發展的對話,加強學校與同行的協作,增進學校與企業的合僖促成學校辦學與企業經營的對接。

辦學研究

總結中等職業學校的辦學經驗,研究提高中等職業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的規範化、現代化和信息化,探索中等職業學校在適應產業調整升級和體現終身教育理念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建設中的地位、作用,推動中等職業學校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培養高素質技能型人才。

成員組成

國家示範性中等職業學校、國家級重點中等職業學校和從事職業教育的其他教育機構、研究機構、行業組織、企業以及相關的社會團體以團體會員的形式組成。
成員單位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入會,入會和退會手續按有關程式辦理。新增成員或退出成員,每年年末或年初由聯席會議秘書處統一研究一次,報聯席會議主席團研究批准。

內設機構

聯席會議由全體會議、高席團、主席、副主席、秘書處、專家顧問組和觀察員組成。
全體會議由全體會員單位組成,是聯席會議的主體機構,其主要職能為:建立成員單位之間及與其他中等職業學校之間的聯繫機制,搭建中等職業學校與行業企業的對話平台;加強中等職業學校與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集中開展政策諮詢、辦學研究、典型示範和信息交流等活動。
主席團由符合條件的部分成員單位組成,是聯席會議的領導機構,負責決定聯席會議召開和閉會期間的各項重大事項。主席團單位由各級政府、各地教育部門或專家聯名推薦,並經全體會議通過,每屆任期3年。
主席團選舉產生聯席會議主席(單位),任期3年。經主席推薦和主席團選舉產生副主席(單位),任期3年。
秘書處:是聯席會議的日常工作機構,相對穩定;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由主席團選舉產生;秘書處一般設在秘書長所在單位,其工作人員根據主席團的建議酌情配備。
專家顧f雨組:聯席會議根據需要聘請若干不同領域的專家組成專家顧問組,對聯席會議的工作提供指導、提出建議和予以支持。專家顧問每屆聘任期為3年。

成員權利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積極參加全體會議及各項活動、完成會議秘書處委託的有關任務;
(三)為本會開展日常活動提供方便;
(四)參加聯席會議舉辦的各種會議、政策研討、學術研究、信息交流、內外合作及有關活動的權利。

會期

全國中等職業學校校長聯席會議全體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主席團會議在全體會議之前的適當時候召開。

會費管理

(執行另見<會員發展與會費繳納管理辦法》)

經費來源

(一)成員單位繳納活動經費;
(二)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發的資
助和贊助;
(三) 向有關部門申請的科研費、課題費、項目費和辦公
(四)其它政策允許的收入。

財務管理

(一)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
(二)建立財務帳冊,配備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
(三)一般項目開支由主席委託秘書處審批,重大活動或項目開支由會議主席團委任的經費審批小組審批;
(四)每年收支情況向會議主席團及全體會議報告,並接受會議成員和有關部門的監督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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