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法制院

機構名。宣統三年(1911) 責任內閣所轄機構之一。其職官有院使、副院使各一人,參議四人,均為請旨簡授缺;參事、僉事、錄事各員,視事之繁簡而酌置。其職掌為編纂法規,修明法令,審查覆核各部所擬法律命令,解釋現行法令及統一各項法制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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