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承宣廳

機構名。宣統三年(1911) 設定。其長官有廳長、副廳長各一人,職掌頒布及典守諭旨、法律命令,收發呈遞摺奏及辦理閣議事件,請用御寶,收掌閣印,辦理本閣公牘檔案及會計庶務,編纂收藏本閣檔案,管理本閣圖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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