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阿拉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蒙古阿拉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於印發<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是中共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內蒙古阿拉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於2015年12月3日印發的檔案。

通知,內容,

通知

烏斯太鎮黨委、政府,黨工委、管委會各部門:
現將《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阿拉善盟經濟開發區工作委員會辦公室
內蒙古阿拉善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室
2015年12月3日

內容

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實施方案
根據中共阿拉善盟委組織部、阿拉善盟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阿拉善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阿拉善盟財政局《關於做好我盟旗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實施工作的通知》(阿署人社〔2015〕172號)精神,結合開發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按照中央及自治區關於深化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在公務員法規定的制度框架內,保持現有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晉升制度不變,建立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晉升職級的制度,發揮職級在確定幹部工資待遇方面的作用,實行職級與待遇掛鈎,實現職務與職級並行。
(二)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立足拓展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開闢晉升職級通道,調動基層公務員工作積極性;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注重工作實績,體現個人資歷;堅持公平公正,統一職級晉升條件,嚴格進行民主測評和考核;堅持向基層傾斜,緩解基層公務員因職務晉升難、待遇得不到提高的矛盾,使其隨著職級晉升相應提高待遇。
二、實施時間及範圍
(一)實施時間。自2015年1月15日起實施。
(二)實施範圍。烏斯太鎮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的在編人員。開發區本級機關在編公務員或參公人員不列入實施範圍。
三、職級晉升及管理
(一)職級的設定。旗縣(市、區)以下機關公務員設定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二)職級晉升條件。公務員晉升職級,主要依據任職年限和級別。具體條件分別為: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二十三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二十級;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十九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十七級。
(三)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及計算。
1.任職年限,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
2.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3.因年度考核不稱職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的人員,按新任職務重新確定能否晉升職級,之前與新任職務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合併計算。年度考核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不進行年度考核和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除新錄用公務員外,每有1個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4.受處分的人員,處分期內不能晉升職級,處分期不計算為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處分期滿後符合晉升條件的可以晉升職級。受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根據處分對年度考核結果的影響確定任職年限條件延長的時間,具體辦法按前述第3條相關規定執行。受撤職處分的,解除處分後按新任職務重新計算任職年限,之前與新任職務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不合併計算。
5.已實行執法勤務機構警員職務序列的人民警察納入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範圍。計算任職年限時,按以下辦法處理:二級警長任職經歷按副調研員掌握;三級警長任職經歷按主任科員掌握;四級警長和一級警員任職經歷合併計算,按副主任科員掌握;二級警員任職經歷按科員掌握;三級警員任職經歷按辦事員掌握。
6.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參照管理前在行政管理崗位的人員,參照管理後所任職務的任職年限與參照管理前在相當行政管理崗位的任職時間合併計算;參照管理前只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首次確定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時,根據參照管理後所任職務,按照與機關同等條件人員大體平衡的原則確定任職年限,即根據《內蒙古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於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確定職務、級別及工資待遇等問題的通知》(廳發〔2011〕23號)檔案的有關規定掌握。
7.從企業、事業單位調入機關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的人員,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參照前述第6條相關規定確定晉升職級的任職年限。
8.軍隊轉業幹部和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人員,按其現工資待遇對應的相應職務層次確定晉升職級的年限。
9.計算任職年限時,只計算1993年及以後有考核結果的年限。
(四)職級晉升辦法及程式。
1.職級晉升辦法。對達到規定任職年限和級別條件的公務員,依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在本單位或規定的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經考核合格的晉升職級。
2.職級晉升程式。公務員晉升職級,應包括初核、考核、公示、審批、備案等環節,按所任職務的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程式進行審批。
(1)初核。各單位根據本單位公務員的任職年限、級別、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等情況,提出符合條件人員晉升職級的初步意見,並填寫《旗縣(市、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晉升職級審批表》及《旗縣(市、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晉升職級人員花名冊》與請示檔案呈報組織人事部門。按公務員現任職務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通過查閱幹部檔案等方法,對擬晉升職級公務員的資格條件等進行審核,並確定其可否進入民主測評和考核環節。
(2)考核。按公務員現任職務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對擬晉升職級的公務員,在其所在單位或規定的範圍內進行考核。考核主要採取民主測評的方法進行,也可結合個別談話、查閱工作資料等方法,對考核對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進行全面深入了解。參加民主測評人數不得少於單位總人數的2/3,同意票數不得低於單位總人數的1/2,否則,不予晉升職級。
(3)公示。公務員考核合格後,應當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公示,公示範圍可參照幹部任職公示的範圍進行。公示內容包括公務員個人基本信息、現職務級別職級及起算時間、擬晉升職級、民主測評情況和相應年度考核結果。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於監督,公示期不少於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職級晉升的,履行職級晉升審批手續。公示期間,對民眾反映存在嚴重問題並查有實據的,不予審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的,暫緩晉級,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晉級。
(4)審批。按公務員現任職務管理許可權,由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各單位呈報的請示檔案、《旗縣(市、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晉升職級審批表》、《旗縣(市、區)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晉升職級人員花名冊》,結合考核情況、公示結果,進行嚴格審查,對符合職級晉升規定的予以批覆。
(5)備案。每年年底,組織人事部門匯總本年度公務員晉升職級的審批情況,向黨工委匯報,同時報上一級組織、人社部門備案。
(五)職級晉升後的工資待遇。
1.公務員晉升職級後,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基本工資,按原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細則〉的通知》(內政字〔2006〕378號)規定的晉升職務相應增加工資的辦法執行;津貼補貼,按晉升後職級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標準執行;公務交通補貼等依據工作崗位職責發放的補貼按實際所任職務對應的標準執行。
2.對超職數配備的幹部,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晉升職級;不符合職級晉升條件的轉為享受與現任職務相當職級的待遇。晉升職級且退出現任職務和轉為享受相當職級待遇的,均可不占原職務層次職數,但仍按原職務層次進行管理,可在原職務層次基礎上按規定晉升職務。嚴格執行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國家公務員局《關於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的通知》(組通字〔2014〕5號)規定,不得超職數配備幹部和自行提高職級待遇。
3.經審批晉升職級的人員,自符合晉升職級條件的下月起執行晉升後職級相應的工資待遇。
(六)晉升職級的管理。
1.職級應逐級晉升,不能一次晉升兩個職級。
2.公務員晉升職級後,工作崗位不變,仍從事原崗位工作,仍按照現任職務的幹部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
3.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後,晉升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按現行規定執行,不能按職級晉升領導職務或非領導職務。
4.按規定條件晉升職級的旗縣(市、區)以下機關公務員調到盟市以上機關後,按現行幹部管理制度規定明確職務。如明確的職務層次低於職級,可保留原職級待遇。
四、經費來源
公務員晉升職級後兌現待遇所需資金,按行政隸屬關係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
五、工作要求
旗縣(市、區)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完善公務員制度和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重要內容,政策性強,涉及面廣,面臨的情況複雜,必須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工作領導。各單位要充分認識旗縣(市、區)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重要意義,切實加強對組織實施工作的領導。開發區成立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要求結合實際推進實施工作,妥善處理工作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及時跟蹤掌握工作進展情況,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二)嚴格執行政策。各單位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規定,不得自行擴大實施範圍,不得自行變更晉升職級的條件上報享受待遇人員。在嚴格編制和人事管理紀律的基礎上,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根據上級有關要求,原自行採取的不符合國家統一政策規定的晉升職務或提高職級待遇的做法,一律停止執行。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追究責任。
(三)做好正面引導。實施過程中,各單位要密切關注各方面的反應,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要認真細緻地做好政策解釋和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實施工作的平穩順利進行。密切跟蹤社會反映,對不良的輿論反映,穩妥處置應對,保持社會穩定。
六、組織領導
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實施方案工作要求,結合開發區實際,成立阿拉善經濟開發區實施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如下:
組 長:郭新禮 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副主任、人社局局長
成 員:陳林海 財政局副局長
李慶軍 人社局副局長
任斯銘 人社局工資科科員
王 儉 人社局幹部科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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