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註冊會計師協會

內蒙古註冊會計師協會

內蒙古註冊會計師協會成立於1989年7月,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在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指導下開展行業管理的地方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註冊會計師協會
  • 成立時間:1989年7月
  • 會長:高存祥
  • 職能部門:6個
協會領導,主要職責,協會宗旨,協會章程,總則,職責,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辦事機構,委員會,經費,附則,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 包文發
會 長: 高存祥
秘 書 長: 余 峰
副秘書長: 劉 偉
副秘書長 : 柳華林

主要職責

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是服務、監督、管理協調。即為本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提供優質服務;依法管理本地區的註冊會計師行業;監督事務所及其從業人員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協調內外部關係。由於行業管理的系統化、規範化,有利地促進了全區註冊會計師事業的發展。

協會章程

經審議,內蒙古註冊會計師協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一致通過了修改後的《內蒙古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
協會章程是行業實現統一管理的基本規則,是內蒙古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的行為規範,是協會開展各項工作的指南。會議要求,全體會員要認真遵守協會章程規定,充分行使權利,切實履行職責,自覺維護行業聲譽,為促進內蒙古自治區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行業的健康發展貢獻力量。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由在內蒙古自治區的中國註冊會計師、中國註冊資產評估師組成的社會團體,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地方組織,依法接受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指導。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堅持以“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認真貫徹行業自律管理,加強協會“服務、監督、管理、協調”職能,為內蒙古自治區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依法管理全區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行業,監督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事務所的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充分發揮行業同政府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和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隊伍自身建設,不斷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促進內蒙古自治區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事業的健康發展,更好地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

職責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批和管理本會會員(包括非執業會員),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二)負責辦理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資產評估師的註冊、轉會、轉所以及事務所設立、撤併的有關事宜。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執業資格進行年度檢查。
三)組織貫徹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資產評估師執業準則、規則的實施,制定實施各項管理制度,並監督、檢查其執業情況。
(四)組織開展對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及事務所執業質量和職業道德的監督檢查,依法對違規執業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及事務所作出業內懲戒,並向有關部門提出行政處罰建議。
(五)組織開展全區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後續教育培訓工作。
(六)具體組織實施全區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參與全區註冊資產評估師全國統一考試工作。
(七)依法監督、管理境外事務所和人員在我區境內開展業務的有關情況。
(八)組織業務交流,開展理論研究。協調行業內、外部關係,支持會員依法履行職責,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執業環境。
(九)宣傳註冊會計師行業,擴大社會影響,獲得廣泛支持。
(十)開展與國內、國際同行業之間的交流活動,學習和借鑑先進工作經驗和方法。
(十一)辦理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制度和主管部門委託的事項;辦理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授權或委託的有關事項。

會員

第五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名譽會員。會員入會均須履行申請和登記手續。
一)團體會員。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均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和依照規定經考核取得資格的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均申請為本會個人會員,同時也是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在事務所工作取得執業證書的為執業會員,其他為非執業會員。
(三)名譽會員。相關行業的知名人士,經有關方面推薦,由本會理事會批准,可以聘請為本會的名譽會員。
第六條 註冊會計師、註冊資產評估師退出會計師事務所或資產評估機構不再執業時,經本人申請由本會批准可以轉為非執業會員,仍可繼續保留會員資格。
第七條 本會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學習和培訓活動;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四)獲得本會提供的有關資料;
(五)通過本會向有關方面提出意見和要求;
(六)監督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七)監督本會的會費收支;
(八)申請退出本會。
第八條 本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本會紀律;
(四)接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五)按時交納會費;
(六)完成規定的後續教育專業學習任務;
(七)承擔本會委託的任務;
(八)及時反映或舉報影響和破壞行業形象的問題,自覺維護行業聲譽。
第九條 會員拒不履行義務的,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十條 有關會中管理辦法,依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有關規定,由本會常設辦事機構擬訂,經理事會批准執行。

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全區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舉行一次,必要時,由本會理事會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延期舉行的全區會員代表大會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採取選舉、協商和特邀的辦法產生。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以及有關決議;
(三)選舉本會理事;
(四)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審議、批准本會的會費收支報告;
(六)其他應由會員代表大會行使的職權。

理事會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若干人組成本會理事會。每屆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全體會議每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召開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會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 理事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職權是:
(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向大會報告工作,執行代表大會決議和制定本協會工作規劃;
(二)選舉本會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選舉本會領導成員;
(四)推薦或聘請本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領導成員;
(五)增補或更換本會理事;
(六)審議、批准本會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設定、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會費收支報告;
(七)其他應由理事會辦理的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聘請名譽會長若干人,選舉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任期與理事相同。
第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召開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常務理事會的決議須有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十七條 會長代表大會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全區代表大會,並監督、檢查其決議的貫徹落實。

辦事機構

第十八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為本會常設辦事機構。
第十九條 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或聘請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報政府主管行政機關批准。
第二十條 秘書長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內部各職能部門的設定,由秘書長提出方案,經報政府主管部門批准。

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專門委員會的設立及其職責,委員的聘任和解聘,由秘書處提出方案、建議,經理事會批准。

經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政府主管部門事業撥款;
(二)會費收入;
(三)社會資助;
(四)舉辦各種事業活動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支出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
(三)正常辦公所需設施及用品;
(四)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四條 本會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英文名稱為:
INNER MONGOIIA AUTONOMOUS RGION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縮寫為:IMICPA
第二十六條 本會終止需由理事會提出,經會員代表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並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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