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組織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 編號:內政辦發〔2001〕3號
發布信息,詳細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發布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大額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內政辦發[2001]3號2001年1月22日)
詳細條例
第一條
為了解決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病發生的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根據《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辦法》,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內蒙古自治區本級職工大額醫療保險在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統一領導下,由自治區醫療保險資金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醫保中心)組織實施。
第三條
凡參加自治區本級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單位和職工,都必須參加大額醫療保險。
第四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一年內的最高支付限額為10萬元。
第五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繳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每人每年100元,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雙方負擔。用人單位為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60元,參保人員每人每年繳納40元(含退休職工)。
第六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按年度繳納,在每年一月底前一次繳清。參保人員應繳費額由參保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新參保人員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在參保時一次性全額繳納。
第七條
大額醫療保險費不建立個人帳戶,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個人繳納的大額醫療保險費全部用於建立統籌基金。大額醫療保險費不能減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繳或少繳。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不按規定繳納大額醫療保險費,暫停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保人員在自治區本級統籌範圍內流動的,大額醫療保險關係隨同轉移;參保人員調離自治區本級統籌範圍的,大額醫療保險關係及待遇從調離之日起終止。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呼和浩特地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基本醫療保險用藥範圍、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規定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5%,個人自付15%。經自治區醫保中心批准,轉往外地診治的參保人員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個人自付20%。
第十條
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按醫囑使用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部分費用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發生的費用,個人自付2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經批准轉往外地治療的參保人員發生的以上費用,個人自付25%,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5%。參保人員在急救、搶救期間按醫囑使用血液製品、蛋白類製品發生的費用,個人自付30%,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70%。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因病住院支出的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超出部分需要大額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時,應由經治醫療機構提出診斷意見,本人提出申請,填寫《大額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申請表》,經自治區醫保中心批准後,所發生費用進入大額醫療保險。
第十二條
參保人員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先由本人或單位墊支,待治療結束後,持審批手續、病歷資料或複印件、複式處方、診斷證明、醫療費用結算單等有關證明到自治區醫保中心辦理報銷手續。
第十三條
大額醫療保險基金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別運行,分開核算,專款專用,不得相互擠占、挪用。
第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實施一年後,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對大額醫療保險費率、支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作相應調整。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自治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