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管理條例

1997年4月4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1997年4月4日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管理條例
  •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97.04.04
  • 實施時間:1997.04.04
內蒙古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管理條例,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說明,

內蒙古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專用電信網管理,促進專用電信網健康發展,保障國家電信網統一、完整和先進,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專用電信網,是指有關單位因內部業務需要而設定的電信網。
第三條 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的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各司其職,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專用電信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專用電信網的建設和運行應當統籌規劃;執行國家通信政策和技術標準;促進專用電信網與公用電信網的聯合與協作;發揮專用電信網的作用。專用電信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專用電信網,必須納入電信建設總體規劃,合理配置資源,避免重複建設。
第六條 自治區內有關單位投資新建專用電位網,應當經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再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在30日內審查完畢,並通知申請單位。
國家有關單位在自治區內投資新建專用電信網,建設單位必須向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新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專用電信網,須報國家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自治區內重大建設項目中新建、改建、擴建配套專用電信網的,其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必須有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參加。
第八條 新建、改建、擴建專用電信網時,要充分發揮公用電信網的作用,如果公用電信網不能提供電信線路和電信設施的,可以與公用電信網或者其他專用電信網聯合新建、改建和擴建。
公用電信網在電信線路和電信設施不足時,可以利用專用電信網富餘通信能力,租用專用電信網。
聯合新建、改建、擴建專用電信網,應當堅持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並簽訂明確各自權利與義務的協定。
第九條 與公用電信網相聯的專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竣工後,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條 專用電信網原則上只限於本單位內部使用。與其他專用電信網、用戶交換機相聯的,須經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單位內部使用的無線通信網與用戶交換機相聯,或者在同一城市設定的兩個以上用戶交換機因工作需要相聯,必須採取相應與公用電信網的隔離措施。
第十二條 專用電信網與公用電信網相聯時,應當就近一處相聯。專用電信網跨越旗縣以上行政區域或者多處與公用電信網相聯的,須經國家或者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與公用電信網相聯的專用電信網,必須符合國家電信網路組織體制和技術標準,並具備能夠滿足電信網發展的技術條件。
專用電信網以全自動方式與公用電信網相聯,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電信技術和容量規定,並報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 與公用電信網相聯的專用電信網所用終端設備,必須具有國家或者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進網許可證、進網批准檔案或者貼有進網標誌。
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和技術標準的無進網許可證的終端設備,應當向國家或者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進網批准檔案和進網標誌。
第十五條 與公用書信網相聯的專用電信網,加裝終端設備,以及變更公用電信網配置的終端設備、電信線路的使用性能和地點,須到公用電信企業辦理手續。
第十六條 與公用電信網相聯的專用電信網,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搞好設備維護,接受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專用電信網、用戶交換機主管單位為本單位職工放號、裝機的,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甚小天線地面站(VSAT)通信,只限於電路落地單位內部使用,不得向外部和境外開通電路。
第十九條 公用電信企業在專用電信網或者用戶交換機主管單位及其職工住宅區內提供公用電信服務,主管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二十條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出現其他緊急情況,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徵用專用電信網。
第二十一條 專用電信網主管單位應當遵守國家和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電信業務使用規則。
第二十二條 專用電信網主管單位必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報送有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專用電信網主管單位經營電信業務,須經國家或者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批准,並按有關規定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專用電信網主管單位經批准經營電信業務,應當執行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資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公用電信企業應當保障對專用電信網的服務,並向專用電信網及時提供技術標準、業務規範及其他方面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五條 自治區內的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未經批准投資新建、改建、擴建專用電信網的,由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視情況責令停止建設,可以並處投資數額1%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15000元。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止電信業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專用電信網與其他專用電信網、用戶交換機相聯的;
(二)單位內部使用的無線通信網與用戶交換機相聯,或者在同一城市設定的兩個以上用戶交換機因工作需要相聯,未採取相應隔離措施的;
(三)與公用電信網相聯的專用電信網所用終端設備,未取得進網許可證、進網批准檔案、進網標誌的;
(四)與公用電信網相聯的專用電信擅自加裝終端設備,變更公用電信網配置的終端設備、電信線路的使用性能和地點的;
(五)專用電信網、用戶交換機主管單位為本單位職工放號、裝機,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的;
(六)甚小天線地面站(VSAT)向外部或者境外開通電路的;
(七)專用電信網主管單位未經批准經營電信業務的。
第二十七條 專用電信網主管單位違反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複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通信行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自治區人民政府委託,現就《內蒙古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予審議。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前,由於種種原因,國家對通信行業的投資很少,致使公用電信網難以滿足社會需求。一些企、事業單位,特別是大型工礦企業為了滿足自身通信需要,組建了規模各異的專用電信網。這些專用電信網在當時對彌補公用電信網通信能力的不足,確實發揮了應有的作用。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做為國民經濟先導產業的通信產業在我區得到了迅速發展。尤其是在"八五"期間,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在有關部門的支持下,遵循黨的基本路線,把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同發展我區通信事業相結合,堅持"發展才是硬道理"的思路,全力加快通信建設步伐。截止1996年底,六年間通信固定資產投資達59.45億元,是整個"七五"期間的28倍。新建光纜傳輸線路13845公里,新建數字微波幹線1475.4公里。全區長途業務電路由"七五"末的1736條發展到2.86萬條,增長了10餘倍,長途交換機容量由"七五"末的1560路端發展到7萬路端,增長了44倍。全區旗縣以上城市實現了市話、長途交換程控化,基本實現了長途傳輸數位化,全區交換機總容量達到了128萬門。一個具有當代先進技術水平的現代化公用電信網的雛形已在我區形成,基本適應我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對通信的需要。
在公用電信網快速發展的同時,區內大部分專用電信網也投入了大量資金進行設備、線路更新改造,使專用電信網的技術水平、通信能力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一方面,使專用電信網指揮調度系統日趨完善,促進了專用電信網使用單位的發展。另一方面,由於目前對專用電信網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尚無法律、法規制約規範,專用電信網在建設管理等方面還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表現在:(1)重複建設嚴重。在通信大發展時期,一些部門、單位還未擺脫"大而全""小而全"傳統觀念的束縛,競相建設本部門、本單位的通信設施。僅從呼市到包頭150公里一段,除了公用電信網的兩條光纜外,還有其他部門的一條光纜、二趟明線桿路、一條數字微波、一條模擬微波。類似於這樣的重複建設在其他盟市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近年來,盟市以上城市公用電信網的市話交換能力已基本能夠滿足社會需求,但一些經濟效益比較好的部門、單位還在投入大量資金對專用電信網或用戶交換機進行擴容。重複建設本身就是粗放型經營,必然導致人力、物力、財力和通信資源的巨大浪費。(2)網路組織不合理。一些專用電信網在組織建設上沒有經過科學規劃論證,盲目立項,倉促上馬。個別地區性專用電信網交換機一個套一個,上千門乃至上萬門容量的網路與公用電信網僅靠幾條中繼線以人工接續的方式相聯。專用電信網本身通信不暢,與公用電信網更是難以暢通。(3)技術標準不統一。不少部門、單位的專用電信網設備制式落後,型號雜亂。一些供電制、縱橫制等老舊設備仍在網上運行,形成接口不統一,造成設備之間相聯困難,呼損大,接通率低,影響了全網的通信質量,限制了新技術新業務的發展。(4)缺乏科學管理。一些專用電信網不嚴格貫徹執行國家通信技術政策,通信網組建不合理,管理制度不健全,組織管理不嚴,生產人員技術水平低,機線設備維護和通信服務質量差,障礙多,通話不暢,不僅影響了專用電信網本單位的內部通信,而且嚴重影響了全網的通信質量。(5)違反國家政策從事經營和變相經營問題嚴重。一些專用電信網單位違反國家政策,在公用電信網能夠滿足需求的地方,擅自對外放號、裝機,收取初裝費、月租費,經營和變相經營由國家統一經營的電信業務;未經批准對外出租長途電路,偷漏國家稅收,擾亂了電信業務市場秩序,損害了國家的利益。
為了規範我區電信業務市場秩序,保障國家電信網統一性、完整性、先進性,促進電信事業發展,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權益,保證全程全網通信質量,制定專用電信網管理的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依據
   《條例(草案)》是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1995年制定的五年立法規劃安排的,為確保《條例(草案)》起草工作順利進行,95年1月19日成立了起草工作小組。在認真學習國家和自治區有關通信行業管理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基礎上於1995年11月擬出了《條例》初稿,先後召集了各盟市郵電局負責法制工作和通信行業管理工作人員進行了討論,修改後徵求了各盟市郵電局和相關單位的意見。我局又專門召開局長辦公會議逐條逐句進行研究推敲,形成第三稿,報自治區法制局。在自治區法制局指導幫助下,經過幾次修改後,傳送給有關單位廣泛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又對《條例(草案)》作了進一步修改。96年6月5日召開了有自治區法制局、無委會、廣電廳、人民銀行、呼鐵局等單位參加的徵求意見會,再次聽取意見,進行了修改。9月3日,政府法制局召開了協調會,自治區計委、無線電管理委員會、人民銀行、廣播電視廳、呼鐵局、電管局、煤管局等單位參加。與會者對制定《條例》的必要性取得了共識,認為經過修改的草案內容合法、全面、具體、結構合理、條理清楚,較為成熟,同時對《條例(草案)》中個別詞語提出了修改意見。97年2月18日,自治區郵電管理局和自治區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召開了有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自治區法制局、計委、經貿委、內蒙古大學和內蒙古財經學院等單位相關負責人和專家學者參加的專家論證會,就《條例(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規範性進行了論證。2月下旬,自治區人大常委會財經委會同自治區郵電管理局赴河南、江蘇、上海等省市就專用電信網管理情況進行了專題考察調研。根據這些修改意見和調研情況,政府法制局會同郵電管理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並於1997年2月23日經自治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提請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
《條例(草案)》以《內蒙古自治區郵電通信管理條例》、國務院國發(1990)54號檔案和國務院國發(1993)55號檔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檔案為依據,參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對我區專用電信網管理作出了規定。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幾個需要說明的問題
   《條例(草案)》包括總則、專用電信網的建設、專用電信網的運行、法律責任、附則幾部分,共五章三十一條,對《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專用電信網的行業主管部門,專用電信網管理的基本原則,管理範圍,專用電信網建設、運行的有關規定以及專用電信網管理部門的責任等做了詳細規定。
下面,我就《條例(草案)》的幾個具體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專用電信網管理範圍
《條例(草案)》對專用電信網的概念解釋為"指有關單位因內部業務需要而設定的電信網"。據此,在自治區內設立的專用電信網的建設和運行均應適用本條例。不過,考慮到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在建設管理上採取兩種辦法,即自治區內有關單位投資新建專用電信網,應先經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屬於國家有關單位在自治區內投資新建專用電信網的,由建設單位向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備案。
(二)關於專用電信網主管部門
《條例(草案)》規定"自治區通信行業主管部門負責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的管理工作"。實行通信行業管理是國家整頓通信市場秩序的重要舉措,國發(1990)54號檔案、內蒙政府內政發(1990)129號檔案都做了明確規定。為了加強通信行業管理工作,自治區政府辦公廳1991年下發了130號檔案,成立自治區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對包括專用網在內的通信行業實施管理。按照《條例(草案)》規定,自治區通信行業管理辦公室負責專用電信網管理的具體工作。
(三)關於專用電信網管理的基本原則
制定《條例》是為了促進專用電信網健康發展,保障國家電信網統一、完整和先進。專用電信網做為公用電信網的補充,是國家電信網的組成部分。為保障國家電信網的統一、完整和先進,需要專用電信網的建設和運行符合國家通信政策和技術標準,特別是與公用電信網相聯的專用電信網。《條例(草案)》規定:"必須符合國家電信網路組織體制和技術標準,並具備能夠滿足電信網發展的技術條件。"
《條例(草案)》規定對專用電信網的管理,主要是通過電信建設規劃、新建專用電信網的審批以及參加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審查等工作來進行。
對專用電信網的管理絕不是限制發展。管理的原則是統籌規劃,避免重複建設。這對自治區來說顯得尤為重要。我區屬於經濟欠發達地區,資金力量薄弱,為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避免大量的資金浪費,搞好通信行業管理,統籌規劃,避免不必要的重複建設,是重要途徑之一。《條例(草案)》不僅規定了"提倡租用公用電信網新建、改建、擴建專用電信網,"而且對專用電信網能力的利用問題也作出了規定,"提倡與公用電信網或者其他專用網聯合新建、改建、擴建專用電信網"。"提倡公用電信網在電信線路和電信設施不足時,利用專用電信網富餘能力,租用專用電信網"。《條例(草案)》還規定,專用電信網經通信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向社會經營部分電信業務。對充分發揮專用電信網和公用網的能力,《條例(草案)》還有一些具體規定。《條例(草案)》的這些規定,體現了統籌規劃,充分利用現有通信能力,避免重複建設的原則。
《條例(草案)》對通信行業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等工作的時限也做出了要求,有利於社會監督,使專用電信網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務於自治區經濟建設。
《條例(草案)》對我區專用電信網管理作出了原則性規定,為加強專用電信網管理,促進專用電信網健康發展,促進專用電信網與公用電信網的聯合與協作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將對我區通信事業的發展進而對經濟建設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我的說明完了,請予審議!

修改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內蒙古自治區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自治區主席烏力吉提請審議的《內蒙古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管理暫行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普遍認為:為了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使通信事業更好地為自治區經濟建設服務,在建設一個統一、完整、先進的通信網的同時,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挖掘公用電信網和各專用電信網的潛力,加強對專用電信網的規範管理,以維護通信秩序,保障國家利益和用戶權益,根據自治區的實際,制定專用電信網管理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按照本次常委會的審議意見,財經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經第130次主任會議審議後,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主任會議認為,這個(條例草案)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議審議通過。現在我受主任會議的委託,就(條例草案)修改的主要內容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標題、章條的變動
   (條例草案)標題的修改。鑒於地方立法的程式基本規範化,為保持地方立法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根據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將標題中的"暫行"二字刪掉,(條例草案)修改後的標題為《內蒙古自治區專用電信網管理條例》,(條例草案)原文內容共五章三十一條,依照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刪掉了章,又將原(條例草案)的第三十條刪掉。現條例(草案)修改稿為三十條。
二、關於內容的修改
   (一)第一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這句話中,根據後邊增加了"國家"二字。
(二)將第四條的第一、二款合併。
(三)在第五條中刪掉了"必須符合國家通信產業政策,""通信"和"不必要的"幾個字、句。將"納入電信建設規劃",修改為"必須納入電信建設總體規劃"。這樣修改便於文字的前後銜接和簡練。
(四)第六條刪掉了"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這句話,在第六條第二款中將"應當"修改為"必須"二字。
(五)第八條中的三個提倡,在審議中組成人員認為,提倡不是法律用語,因此刪掉了"提倡租用公用電信網"這句話,本條修改後的內容為"新建、改建、擴建專用電信網時,要充分發揮公用電信網的作用,如果公用電信網不能提供電信線路和電信設施的,可以與公用電信網或者其他專用電信網聯合新建、改建和擴建"。
刪去第二款的提倡二字,並在利用之前增加"可以"二字。
(六)第十一條中"必須採取相應"之後增加"與公用電信網"幾個字,這樣表述使條文更加明確清楚。
(七)第十六條中將"接受公用電信網的技術指導"修改為"接受通信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以使主管部門的職責與義務更加明確。
(八)第十九條在"電信服務"之前增加了"公用"二字,並將"專用電信網或者用戶交換機"幾個字刪去,這樣修改是為了保護用戶的選擇自由。
(九)第二十三條在"並"字後邊增加"按有關規定"幾個字,修改後為"……並按有關規定領取《營業執照》,辦理稅務登記"。
(十)第二十五條中在"新建"之後增加了"改建、擴建",在"責令停止建設之前增加了"視情況"三個字,同時刪掉了"最低不少於2000元"的限額,並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自治區政府處罰辦法的規定,將"罰款數額最高不超過20000元"修改為"最高不超過15000元"。
(十一)第二十六條中刪掉"酌情"二字,修改為"視情節輕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分別給予警告……"。使本條易於操作。
(十二)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自治區通信行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中增加了主語"主管單位"四個字,這樣內容表述更加完整。
三、關於文字及標點符號的修改
   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對條文中的文字表述做了必要的規範、修改,這裡就不一一進行說明。
以上意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請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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