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辦法是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辦法
  • 特色: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 通過時間:2001年4月6日
  • 實施時間:2001年5月1日
  • 文號: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57號
基本信息,詳細條款,

基本信息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57號:2001年4月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現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詳細條款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的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工作,並負責組織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對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及相關規定,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受理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投訴。
第二章 招標的範圍和標準
第五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信息網路等郵電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樑、捷運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網、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六條 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住宅、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七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並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八條 國家或者自治區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或者自治區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九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範圍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條 本辦法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招標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項目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採購,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契約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採購,單項契約估算價在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單項契約估算價在2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契約估算價低於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採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經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不進行招標。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三章、招標、投標
第十二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不宜公開招標,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一)技術性和專業性強,國內符合條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超過十家的;
(二)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提供貸款方要求進行邀請招標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應當經過以下主要程式:
(一)編制招標檔案;
(二)發出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三)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舉行有關招標會議;
(五)組建評標委員會;
(六)舉行開標會議;
(七)評標並確定中標人;
(八)簽定承發包契約等。
第十五條 必須進入有形建築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的工程建設項目,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第十七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認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的資格,依照國務院規定,分別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十八條 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人和中標人收取服務費,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並且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含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管理部門初審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核准。
一次核准手續僅適用於一個工程建設項目。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依法必須招標的民用建築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
參加國家或者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的投標人必須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四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
投標人在招標檔案要求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經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為了保證招標投標活動的公正性,必須有相關行政監督部門參加,還可以委託公證機構對整個開標過程依法進行公證。
第二十六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是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建設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七條 評標辦法由招標人擬訂,經評標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廢標處理:
(一)投標書未密封的;
(二)投標書未加蓋本單位公章及未經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託的代理人簽字的;
(三)投標書未按招標檔案的格式、內容和要求填寫的;
(四)投標書字跡潦草、模糊、無法辨認的;
(五)投標人在一份投標書中,對同一個項目報有兩個以上報價的;
(六)投標人遞兩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書,未書面聲明哪一個有效的;
(七)投標人未經招標人同意,不參加開標儀式的;
(八)投標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標保證金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檔案和中標人的投標檔案訂立書面契約。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定。
第三十一條 招標檔案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簽定書面契約時,中標人應當向招標人送交由開戶銀行出具的履約保證金證書。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契約總價額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方式和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招標檔案中投標人須知、技術規格、評標標準和方法、契約主要條款等內容;
(三)評標委員會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
其中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展計畫行政管理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三十三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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