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大學章程

《內蒙古大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經校九屆10次黨委會討論審定、內蒙古自治區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和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第6次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於2015年3月30日起正式核准、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大學章程
  • 成立於:2015年3月30日
  • 簡稱:內蒙古大學
序 言,章程內容,

序 言

內蒙古大學(以下簡稱學校)是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是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學校創建於1957年,是新中國成立後黨和國家在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建立的第一所綜合性大學。1978年被國務院確定為全國重點大學,1997年被批准為國家“211工程”重點建設院校,2004年成為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國家教育部共建高校,2012年成為國家“中西部高校綜合實力提升計畫”入選高校。
學校在長期發展歷程中,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落實黨的教育方針,遵循首任校長烏蘭夫同志提出的“內蒙古大學今後擔負著兩項任務,一方面培養有社會主義覺悟的、有文化的、身體健康的勞動者,培養我們國家和內蒙古自治區建設所需要的人才,尤其是我們黨急需的少數民族知識分子;另一方面要擔負起繁榮和發展內蒙古民族文化,進行多學科高技術的科學研究任務”的“雙重任務”辦學指導思想,逐步形成了“立足邊疆、面向全國、育人為本、特色強校”的辦學理念,凝練出“崇尚真知、追求卓越”的大學精神,秉承“求真務實”的校訓,弘揚“團結、嚴謹、求實、奮進”的校風,贏得了良好的辦學聲譽。面向未來,學校堅持走以質量提升為核心的內涵式發展道路,堅守大學理想,遵循辦學規律,加強創新人才培養,提高科研創新能力,致力於建設民族特色、地區特色鮮明的高水平綜合大學,努力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作出更大貢獻。

章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和促進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規範辦學行為,實現發展目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為基本職能,是以公益性為目的的非營利性事業組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條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學校辦學規模,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和辦學自主權。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第四條 學校根據國家、地方發展需要和人的全面發展需要,以及普通高等教育和民族高等教育發展趨勢,立足校情,突出特色,研究制定和實施學校各項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妥善處理各種重大辦學關係,特別是統籌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係,正確處理好辦學規模、結構、質量、效益的關係,實現可持續發展。
第五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內蒙古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完善內部治理體系,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現代大學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
第六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並可在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許可的範疇內,自主調整管理模式。
學院實行黨政分工合作、共同負責,黨政聯席會議決策,教授委員會審議或審定學術事務,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參與民主管理為基本內容的治理形式,努力構建權責分明、配置合理、運行順暢、相互制約的內部治理體系。
第七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內蒙古大學,簡稱:內大;蒙古文為;英文譯名為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縮寫為IMU。
學校法定住所地為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大學西街235號。學校可依據法律、法規和辦學需要,經舉辦者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准,設立和調整校址及校區。
第二章 辦學活動
第八條 學校堅持把立德樹人作為根本任務,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注重學生的全面發展,培養基礎紮實、知識面寬、創新實踐能力強,具有社會責任、人文情懷、科學精神、國際視野、專業素養的人才。
第九條 學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採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兩種教育形式。其中全日制學歷教育是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學歷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為主。堅持“雙重任務”辦學指導思想,繁榮發展民族文化,培養少數民族高素質人才,促進民族團結進步;積極發展留學生教育和中外合作教育,合理髮展繼續教育。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規模和辦學條件,科學確定和調整辦學層次、結構和學歷教育修業年限,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實行學分制。
第十條 學校面向國際學術前沿,立足國家、地方需求,遵循高等教育發展規律和人才培養規律,統籌規劃學科布局,重視基礎學科,加快發展套用學科和高新技術學科,鞏固優勢特色學科,強化重點學科群建設,培育新興交叉學科,促進學科協調發展。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國家招生政策,依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辦學規模,合理編制和調整招生計畫,自主調節招生比例,合理確定區域分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擇優選拔的原則開展招生錄取工作,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學校按照不同培養層次、培養類型和學科專業的要求,確定和調整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
第十二條 學校遵循教育教學規律,根據國家發展和社會需要確定人才培養目標,科學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積極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建立和實施教育教學管理制度、教學質量保障與監控體系,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報告,確保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三條 學校依法頒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學校依法實行學位制度,授予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學校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可向為社會發展、人類文明進步或為推動學校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名譽博士學位或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學術前沿領域和國家、地方的需求開展科學研究,建立有組織的協同創新與教師自由探索研究相結合的學術研究機制,建設高水平科研基地和創新團隊,鼓勵開展具有地方特色的基礎研究和套用研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和評價體系,推動學術進步、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提升學校的學術創新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第十五條 學校發揮學科、科研及人才優勢,主動服務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推動社會和諧進步。
第十六條 學校繼承各民族優秀文化,吸收世界先進文化,培育和弘揚大學精神,積極推進文化傳承創新,為中華文化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作貢獻。
第十七條 學校實行開放辦學,主動服務國家和地方戰略,引進國外優質教育資源,聯合培養高端人才,開展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國際化。
第十八條 學校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和科學研究氛圍,促進學術研究,弘揚學術自由,尊重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倡導嚴謹求實的學術風氣,反對和懲處學術不端行為。
第三章 內部治理結構
第一節 領導體制與決策機制
第十九條 學校黨委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是學校的領導核心,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其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學校黨委。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學校黨委設書記、副書記,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任免和產生。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黨委會會議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程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幹部。
第二十一條 中國共產黨內蒙古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工作,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二條 校長主持學校行政工作,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學校設副校長、校長助理若干人,協助校長行使職權。校長、副校長按照有關規定遴選任免。
第二十三條 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領導,副校長、校長助理協助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
根據工作需要,校長、經校長委託的副校長可不定期召開校長專題會,研究和討論學校行政工作中的專項工作和問題。
第二十四條 學校制定黨委、行政領導班子議事決策制度,規範決策過程,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二十五條 學校深化紀檢監察、審計監督機制,強化民主監督,構建制度完善、權責明晰、系統全面、高效有力的內部監督體系,保障決策科學民主、依法規範,執行高效到位。
監察、審計部門依法行使職權,按照有關規定製定監察、審計辦法,不受其他部門、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保障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二節 學術組織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權力機構,統籌行使在學校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學術事務上的決策、審議、評定和諮詢等職權,維護學術民主。學術委員會依照《內蒙古大學學術委員會章程》產生並履行相應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術委員會設立學科建設、教學、科學技術、師資隊伍、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按照學科性質設立若干學部委員會,履行學術委員會賦予的相關職責,實施學術分類管理,促進學科交叉和資源共享;在各學院設立教授委員會,作為學院內部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院內部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諮詢、學位評定等職權。
第二十八條 學校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科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和學風建設等事項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學術管理的體制、制度和規範,積極探索教授治學的有效途徑,尊重並支持學術委員會獨立行使職權,並為學術委員會正常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
第二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遵循學術規律,尊重學術自由、學術平等,鼓勵學術創新,促進學術發展和人才培養,提高學術質量;公平、公正、公開地履行職責,保障教師、科研人員和學生在教學、科研和學術事務管理中充分發揮主體作用,促進學校科學發展。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負責學校學位事務的專門機構,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依其章程開展學位培養與授予相關工作。學院教授委員會履行學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能。
第三節 內設機構
第三十一條 學校根據《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規定,成立分黨委、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及基層黨支部。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法設定黨政職能機構、教學科研機構、服務保障機構等內部組織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人員配置與運行規則。
各內部組織機構根據學校的授權和相關規章制度,履行管理、服務和保障職責,為全校師生員工提供優質服務。
學校根據事業發展需要設立的校區,由學校直接管理或委託派出機構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校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變更或撤銷內設組織機構和各種非常設機構,並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調整其職能。
第三十三條 學校舉辦或出資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和其他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營管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法律顧問制度,法律顧問對學校在社會交往中簽署的協定及校內制定的章程草案或規章制度草案等提供法律諮詢意見。
第四節 民主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堅持民主管理,建立民主協商機制,支持和保障師生員工參與學校決策、執行和監督,依靠師生員工推動事業發展。
學校依法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保障教職工與學生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拓寬民主渠道。
第三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教代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據有關規定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教代會設執行委員會,由教代會選舉產生。教代會閉會期間,執行委員會根據教代會的授權履行職責。
第三十七條 學校設立學生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紐帶,是全校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學生代表大會依照有關規定和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學生代表大會可根據學生類別分別召開。
第三十八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組織及社會團體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其成員在本職崗位上為學校改革建設發展事業發揮作用。
第四十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內蒙古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組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黨政工作中心,加強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長成才、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共青團按照團章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充分保障共青團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
第四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四十一條 學校根據人才培養、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若干學院,並根據發展需要適時予以調整。
學院是學校教學科研活動的主體,主要從事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社會服務。學院下設的系主要從事教學、科研和學生管理活動。
學校按照權責利相一致的原則,規範有序地授予學院相應的管理許可權,指導和監督其相對獨立地自主運行。
第四十二條 學院的基本職能是:
(一)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和學科建設規劃、師資隊伍建設規劃以及教學、科研、管理方面的重要改革方案,制定學院年度工作計畫,經學校批准後實施。
(二)組織開展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活動,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畫,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在學校核准的學院內部組織機構和人員編制數內,擬訂教學(含教學輔助)、科學研究、行政管理等內部組織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方案並報學校審批。
(四)負責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教職工和學生的管理、服務工作;提出年度招生計畫建議,對學生的獎懲提出意見,做好學生就業指導工作。
(五)制訂內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式,建立完善教職工年度和聘期考核制度並組織實施。
(六)管理、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源,維護資產安全。
(七)實行院務公開,依法接受學校、師生員工和社會監督。
(八)根據學校核准的學院經費預算及本單位辦學資源,確定學院年度經費預算和教職工考核分配方案。
(九)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四十三條 學院設黨委(黨總支、黨支部),發揮政治核心作用,負責學院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安全穩定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履行職責。
第四十四條 學院設院長一名。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辦學活動和行政管理工作。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組織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思想品德教育和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組織制定內部工作規則,擬訂內部機構設定方案,提出學院人員的聘任和管理意見。
(四)負責教職工管理和學生管理工作。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年度經費預算方案,籌措辦學經費,保護和管理由本單位使用的學校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尊重和維護教授委員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職責,保障其決議的執行。
(七)行使學校授予的其他職權。
依據學校核定的職數,學院配置副院長,協助院長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議事決策的主要形式,由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組成,對本單位的發展規劃、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人才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進行集體討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確定。其中,涉及教授委員會職權範圍內的事項須按規定交由本學院教授委員會提出意見或作出決定。
黨政聯席會議議題由書記、院長商定,根據議題內容由書記或院長主持。屬於黨政工作交叉性質的事項,其主持人由黨政主要領導協商確定。
第四十六條 獨立建制或學校依託學院管理運行的研究中心(院、所)、研究基地、重點實驗室和工程中心等,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授權設立相應的管理及學術機構,承擔相應職能。
第四十七條 學院建立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或教職工大會制度(教職工人數低於50人)和工會,保障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學院師生員工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等組成。教師是學校的辦學主體。
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技能人員,應當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做到教書育人、實踐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第四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法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和學校規定的福利待遇;合理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進修、培訓機會和條件。
(三)在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業績等方面獲得客觀評價,公平獲得各種獎勵及榮譽稱號。
(四)對學校改革與發展等重大事項的知情權,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參與民主管理與監督。
(五)對職稱、待遇、紀律處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校內組織和參加教職工團體與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條 學校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誠教育事業,恪盡職守,履行聘約,接受考核,完成崗位工作任務。
(二)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保護學生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三)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
(四)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榮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離、退休(退職),離、退休(退職)後享受相應待遇。學校對離、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二級管理和服務。
第五十二條 學校在主管部門核定的崗位總量、結構比例內,根據需要合理設定各類教職工的高、中、初級崗位。崗位應當具有明確的名稱、職責任務、工作標準和任職條件。
第五十三條 學校依法制定公開招聘、競聘上崗、聘用契約、考核培訓、獎懲處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人事爭議處理、法律責任等制度,構建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符合實際和人才成長規律的人事管理制度,激發教職工的活力與創造力。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崗位聘用制度,並根據工作性質和管理需要細化崗位分類、確定崗位等級,進行適度調整。
學校通過契約確立與教職工的勞動人事關係。
學校可根據事業發展需要採取多種用人方式,相關人員可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定和契約約定,享受相關權利,履行相關義務。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為教職工綜合素質、業務能力的提高和事業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促進各類人才隊伍健康發展。
第五十六條 學校執行國家工資政策和標準,並建立與崗位分類管理相結合、與學校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薪酬管理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
第五十七條 學校根據聘用契約規定的崗位職責任務,全面考核教職工的表現,重點考核工作績效。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教職工聘用、調整崗位、晉升、確定績效工資和獎懲、續聘、解聘等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學校依法建立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工合法權益,維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五十九條 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的其他人員,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學校規定和相關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學校為其提供必要的條件和幫助。
第六章 學 生
第六十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是學校教育活動的主體。
其他未取得學校學籍的在校學習者,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和相關契約約定,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十一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學校教育,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在校學習、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根據學校有關規定,可申請調整修學年限、轉學、休學、請假、轉專業、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三)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發表學術成果、參加學術活動、提出學術建議,獲得境內外學習、交流和深造,以及學校科研資助等發展機會。
(四)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知悉涉及個人切身利益的事項,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等獎勵和資助。
(六)公平獲得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在思想品德、綜合素質、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客觀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八)對教師的教學效果進行評價,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依法依規參加素質拓展、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和參加學生社團及文化體育等活動。
(十)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決定提出異議和申訴、訴訟。
(十一)獲得心理健康指導、就業指導和職業生涯規劃指導。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生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尊敬師長,團結同學,誠信友善,增強體質,錘鍊品格,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具有社會責任感。
(三)遵守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
(四)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增強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五)按規定或契約約定交納學費和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助學金及助學貸款的相應義務。
(六)愛護併合理使用教育教學設備和生活設施。
(七)尊重各民族風俗習慣,維護民族團結。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三條 學校依照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和實施學生教育、管理、培養、獎懲、考核、評價等制度。
第六十四條 學校為學生全面發展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諮詢、就業和創業指導、文化體育設施及相關服務,鼓勵學生參加科學研究、學術競賽、創新創業、文體活動、社會實踐等,增強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學校設立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等形式的助學項目,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幫助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保障學生不因生活困難而輟學。
第六十五條 學生可依法向學校申請成立學生團體,學生團體應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範圍內活動。學校授權學校團委對學生團體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六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章 保障體系
第六十七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接受社會捐贈等多種渠道為輔的經費籌措機制,鼓勵和支持校內各組織機構和教職工面向社會籌措辦學經費,接受校友及社會各界友好人士的捐贈,獲取社會支持。
第六十九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方針,開源節流,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加強辦學資源監控,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學校財務預算、內部控制、經費使用、經濟責任、信息公開等管理制度,構建有效的財務考核與監督體系,防範財務風險,保證資金運行效率和安全,並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七十一條 學校資產是指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債權和其他權利,其表現形式為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行使法人財產權,對所擁有的或占有、使用的資產進行自主管理和合理使用。
第七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實行“統一政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物盡其用”的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採購、配置、使用和處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產使用效益,保證學校資產安全、完整。
學校經營性資產由學校資產經營性組織依法統一經營和管理,其對占有、使用的學校資產負有保值增值義務。資產經營性組織為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營實體,實行公司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制。學校成立經營性資產管理委員會,代表學校履行股東權利,是資產經營性組織的權力機構。
第七十四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學校有關規定,加強對學校無形資產的管理,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良好形象。
未經學校授權,校內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學校無形資產。
第七十五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深化改革,提升後勤保障能力和服務水平,為教職工和學生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優質、安全、便捷的後勤保障服務,接受學校教職工和學生的監督。
第七十六條 學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公共服務體系,開展信息化建設、教學科研基礎設施、信息技術設施、自然和人文景觀設施建設,以及教育技術現代化建設、圖書情報和檔案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合理定位校區功能,科學配備設施設備,滿足辦學活動的需求。
第七十七條 學校制定校園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工作體系和安全防控機制,加強校園綜合治理,維護信息與網路安全,開展安全教育培訓,推進平安校園建設。
學校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應急處理體系,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機制,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突發事件,維護校園安全與穩定。
第八章 學校與社會
第七十八條 學校立足自身優勢和辦學條件,積極開展社會服務和公益活動,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九條 學校加強與其他高校、科研院所、行業組織、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的聯繫,開展全方位合作,推動協同創新,全面提升學校人才、學科、科研三位一體的創新能力,為社會發展提供服務,促進學校與社會發展。
第八十條 學校通過中外合作辦學、留學生教育、國際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與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科研機構和企業開展實質性學術交流與合作,推進學校國際化發展。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根據需要可以就中長期發展規劃、對外合作辦學、爭取社會資源等重大事項諮詢校外專業人士或社會中介組織的意見。
第八十二條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外界簽訂協定,聯合設立相關組織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合作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
第八十三條 學校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由學校、政府、企業、校友、專家學者等辦學相關方面代表參加的諮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依照其章程開展工作。其職責是聯繫海內外各界力量,參與學校重大事項的諮詢審議,推動學校與社會合作,拓展學校辦學資源,監督評議學校辦學質量,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第八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教育發展基金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致力於加強學校與國內外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募集辦學資金,接受社會捐助,促進學校建設和發展。學校在充分尊重捐贈人意願的前提下,按照科學、規範、高效的原則使用捐贈資金。
第八十五條 學校設立校友會。校友會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運行,以多種方式聯繫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資源和社會各界力量,為學校、校友和社會的發展提供支持。學校鼓勵校友依法建立校友組織,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強校友與母校聯繫。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六條 學校校旗為天藍色長方形旗幟,長2.4米,寬1.6米,旗幟左上角印白色校徽,該校徽的直徑為0.8米,其左側距旗左邊0.25米,其上側距旗上邊0.125米。印刷物或雕刻物上使用校旗縮影圖時須按比例縮小。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徽是由三個不同直徑的同心圓組成的圓形徽標,外圓半徑是內圓半徑的2倍,中圓到內圓距離是中圓到外圓距離的1/3,外圓邊線最粗,中圓邊線最細;內圓核心為蒙古文美術體豎排校名,中圓到外圓之間上為漢文毛澤東手寫體校名,下為英文印刷體大寫校名。
第八十八條 學校校歌為《內大——文明的搖籃》,印冼塵作詞,阿拉騰奧勒作曲。
第八十九條 學校確定每年的10月14日為校慶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九十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基本規範,學校其他規章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為準。
第九十一條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教代會討論並徵求意見,校長辦公會議研究審議通過後,由學校黨委會議討論審定。章程草案經討論審定後形成章程核准稿和說明,由校長簽發,報內蒙古自治區教育廳核准。經核准後,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大學創業學院另行制定與修訂其章程。
第九十二條 學校設立章程監督委員會,作為監督章程執行的機構。
章程監督委員會成員由學校黨委聘任。
章程監督委員會負責組織制定章程實施細則,監督章程的執行情況,依據章程審查學校內部規章制度、規範性檔案,受理對違反章程的管理行為、辦學活動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三條 學校發生分立、合併、終止,或者名稱、類別層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舉辦與管理體制等重大事項變化,或者國家教育法律政策發生變化,學校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對章程進行修訂。
章程的修訂由學校黨委、校長提出,或學校黨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合提議。章程修訂採取與制定相同的程式。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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