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為呼倫貝爾市人民政府直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正處級。

根據自治區黨委編委批准的《呼倫貝爾市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實施方案》和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呼倫貝爾市深化事業單位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貫徹國家關於自然保護區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市委相關決策部署。

現任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梁文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
  • 性質: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 行政級別:正處級 
  • 現任領導:梁文秋(黨組書記、局長) 
機構概況,主要職責,機構設定,行政編制,派出機構,現任領導,其他事項,

機構概況

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黨組織緊緊圍繞黨的基本路線,結合本單位的工作任務和特點,加強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加強黨內監督,堅持從嚴治黨,充分發揮黨的思想政治優勢、組織優勢和密切聯繫民眾的優勢,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自然保護區法律法規。
(二)參與擬訂和實施保護區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及參觀旅遊方案;制定實施保護區各項管理制度。
(三)承擔保護區內自然環境與自然資源的保護管理工作;承擔保護區內相關建設項目管理等工作。
(四)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保護區自然環境與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及監測等工作;組織開展保護區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工作。
(五)組織開展與保護區相關的國內、國際合作;組織實施中蒙俄三國自然保護區合作計畫。
(六)組織、指導保護區行政執法工作。
(七)負責保護區生態補水的實施工作。
(八)承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

機構設定

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設6個內設機構,均為正科級:
(一)辦公室。負責單位日常運轉的協調和服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督查、機要、檔案、政務公開、保密、安全生產、固定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政務事務性工作;負責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工作;負責信訪和法律諮詢工作。
(二)資源管理科(法制科)。負責保護區內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工作;組織開展資源調查工作;制定和完善自然保護管理規章制度及措施;指導基層管護站的建設與管理;負責保護區內參觀、旅遊活動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的監管工作;承擔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負責對重大行政行為、措施、決策和規範性檔案進行合法性審查。
(三)科研宣教科。組織開展保護區內的科學研究和監測管理工作;組織開展保護區疫源疫病監測工作;組織開展國內、國際保護區合作,組織實施中蒙俄國際自然保護區合作計畫;負責保護區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開展系統內職工的培訓工作;負責新聞發布、輿情管理工作。
(四)基本建設科。參與擬訂保護區總體規劃,生態建設專項規劃和項目設計、儲備;審核和實施保護區生態保護與修復建設工程、水利工程和科學研究類項目,負責項目驗收和項目績效評價。
(五)水資源調配科。負責呼倫湖生態補水工程水資源調度、監測及工程運行管理工作;負責烏蘭諾爾水庫安全運行指導、監督工作;負責制定水資源調度方案並組織實施。
(六)計畫財務科。負責制定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負責保護區資金管理工作;負責財務預決算、統計信息、審計稽查、財務核算管理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監督管理工作;監督保護區重點生態工程和項目實施。

行政編制

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事業編制48名(其中局本級28名,10個分支機構20名)。核定處級領導職數4名(1正3副),內設機構科級領導職數10名【7正(含專職黨務副書記1名)、3副】。

派出機構

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設定10個正科級分支機構,主要職責任務是:承擔管護區各類自然資源保護管理、日常巡護、宣傳教育、旅遊活動管理、科研監測等工作,配合完成轄區內執法工作。
(一)嘎拉達白辛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二)貝爾湖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三)小河口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四)拴馬樁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五)烏爾遜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六)烏都魯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七)呼倫溝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八)五一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九)甘珠花管護站,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十)烏蘭諾爾管護站,負責烏蘭諾爾水庫現場安全運行管理、水資源調度、工程日常維護、防汛調度、水位和流量監測工作。核定事業編制2名,正科級領導職數1名。

現任領導

內蒙古呼倫湖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梁文秋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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