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內江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擁軍優屬工作,支持國防和軍隊建設,促進軍政軍民團結,保障軍人和優撫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中央軍委、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四川省軍人撫恤優待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內江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內江市行政區域內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三條 內江市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履行擁軍優屬的職責和義務。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撫恤優待對象,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二章 組織領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擁軍優屬工作的領導,把擁軍優屬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幹部考核內容和目標管理,切實保證擁軍優屬工作的落實。
第五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擁軍優屬工作。
第六條 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是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具體負責雙擁工作的綜合、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等工作。各級政府要按規定落實雙擁辦編制、經費和辦公地點。
第七條 各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落實雙擁工作專(兼)職人員。基層單位要健全擁軍優屬服務組織。
第三章 宣傳教育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國防、雙擁宣傳教育納入全民教育體系。宣傳、教育、文化和新聞單位要加強國防、雙擁宣傳教育的力度,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和擁軍優屬意識,形成“擁軍優屬,人人有責”的良好社會風尚。
第九條 廣泛開展創建雙擁模範城(縣)和爭創雙擁先進單位、先進個人活動,發動社會力量為部隊和優撫對象做好事、辦實事、使雙擁工作落到實處。
第十條 各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基層組織有條件的應與當地軍警結成共建對子,開展軍警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活動,促進社會主義生產力的發展和部隊戰鬥力的提高。
第十一條 城市和鄉(鎮)應當以多種形式,在全社會營創濃厚的雙擁工作氣氛。
第四章 支持部隊建設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部隊後勤保障社會化工作,為部隊的軍事訓練、戰備勤務、處置突發事件等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幫助部隊搞好營區基礎設施建設、經濟適用房建設,按照規定減免配套費。
供水、供電、供氣等企業應當優先安排部隊的水、電、燃氣等需求,保證供給;優先辦理部隊相關設備的改造項目,並按照規定減免費用。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擁軍活動,支持部隊開展官兵學歷教育和人才培養,為部隊的科技練兵提供技術指導和器材、設備等方面的幫助,支持部隊的民用科研立項,並鼓勵申報地方科研成果獎。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通往部隊營區道路的修建和養護工作,保證道路暢通。
軍用機動車通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公路、橋樑、城市道路,以及在公共停車場停放,免通行費和停車費,並設立免費停車標誌。
第十五條 部隊參加搶險救災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提供必要的裝備、物資、器材等保障。部隊參加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的搶險救災,其實際支出按照國家規定由地方財政負擔。部隊因戰備、演習、訓練等軍事行動對地方公用設施、農田、植被等造成損壞時,由部隊按照國家規定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六條 任何部門、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部隊集資、攤派。地方公益事業或者建設項目確需部隊支持的,應當報經市或者縣(區)人民政府統籌安排。
第十七條 加強軍政軍民團結,妥善處理軍警民糾紛。對軍警民之間出現的糾紛,軍地雙方要遵循“團結—協商—團結”的方針,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要親自出面,及時協調,把問題解決在基層,新聞宣傳單位不得隨意報導。
第十八條 要落實和完善徵兵工作責任制,動員和鼓勵適齡青年履行服兵役義務,並確保兵員質量,完成徵兵任務。
第五章 撫恤優待
第十九條 重點撫恤優待對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享受戶籍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家居農村、生活困難的重點撫恤優待對象住房困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扶助建房。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可享受5%的優惠。
第二十條 對分居兩地的現役軍人配偶,其所在單位在安排工種、班次等方面應予照顧;對按規定探親的,應安排假期,準予報銷路費,並按公休假處理其工資、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條 對駐內部隊隨軍家屬,各級各部門要按照《內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做好駐內部隊隨軍家屬安置工作的意見》的要求做好隨軍隨調家屬的就業、培訓和生活困難家屬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條 義務兵、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鐵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客運企業對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優先售票,殘疾軍人享受減少正常票價50%以上的優待;殘疾軍人自用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予以免費託運;有條件的地方應當開設專門的售票視窗和候車(船、機)室(席)。
第二十三條 現役軍人、殘疾軍人憑有效證件,免費參觀遊覽各類公園、名勝古蹟、紀念館、博物館,免費使用收費廁所。
第二十四條 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按照《內江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內市民優〔2007〕144號)執行。其他重點優撫對象按照《內江市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內市民優〔2008〕28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 殘疾軍人、退役士兵、烈士子女、因公犧牲軍人子女、一級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邊遠地區中的三類地區和軍隊確定的特、一、二類島嶼部隊現役軍人的子女,報考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享受優待。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接收軍人子女入學。現役軍官的子女符合我市借讀或擇校有關規定的,各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只收借讀或擇校費的30%,駐海島、邊防、高原的現役正團職以上幹部的子女入學免收借讀或擇校費。烈士子女考入我市高中階段學校的免交學雜費,並優先享受學生貸款。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由入伍時的戶籍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發給其家庭優待金或者給予其他優待。優待金按兵役法規定的義務兵服現役期限發給,優待金的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確定,經費由縣、區財政解決。在校大學生入伍的義務兵,由徵集地的民政部門按規定通知入學前原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發給其家庭優待金。對提前退役的義務兵,按實際服役年限發給其家庭優待金。義務兵服役期滿退出現役或者被選取為士官、被提拔為軍隊幹部後,其家庭不再享受優待金。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和軍隊文體類專業人員的,其家庭不享受優待金。士兵從部隊考入軍校後,超出義務兵服現役期限的,其家庭不再享受優待金。在非戶籍所在地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入伍的義務兵,其家庭不享受優待金。
第二十七條 農村入伍的義務兵、初級士官入伍前的承包地(山、林等)繼續保留。服役期間遇有承包地(山、林等)重新劃分或者被徵收的,應當保留其承包份額或者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 殘疾軍人、享受定期撫恤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享受定期補助金的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的立功受獎者,由戶籍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給予優待(獎勵)。具體優待辦法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工作的殘疾軍人,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將其辭退、解聘或者解除勞動關係。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被撤消或企業關閉、破產在清算資產時,其殘疾軍人享受所在單位工傷同等級別人員待遇。
對有工作能力的失業殘疾軍人,勞動保障部門應按規定核發《再就業優惠證》,優先提供免費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
第三十條 戶籍在農村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殘疾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免除本人的義務工等勞務。對符合農村低保的,應優先納入農村最低生活保障。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及有關方面要高度重視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落實維護國防利益的責任。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指導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服務機構為軍人、軍屬提供法律服務;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增設維護軍人、軍屬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中心,會同駐軍單位相關部門為本轄區內涉軍案件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章 安 置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積極做好軍隊轉業幹部的安置工作。按照國家現行有關政策規定,落實好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三十三條 按照國家和省關於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創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確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自謀職業退役士兵享受國家、省、市相關優惠政策。用人單位在招聘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退役士兵。
積極做好農村退役士兵培養、開發、使用,採取有效措施,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教育培訓、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等方面支持農村退役士兵,要鼓勵和扶持有專長的農村退役士兵創辦經濟實體,推薦優秀農村退役士兵作為基層組織的後備力量,充分發揮他們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中的骨幹作用。
第三十四條 各有關部門應積極做好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按規定落實政治、生活待遇。
第七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雙擁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要通報批評,並追究有關單位和領導者責任。
第三十六條 優撫、安置、雙擁經費,必須專款專用,統一管理,並接受同級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對貪污、挪用、剋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規定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內江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內江市人民政府1997年7月9日發布的《內江市擁軍優屬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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