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江市引進總部性企業激勵扶持暫行辦法

內江市引進總部性企業激勵扶持暫行辦法

《內江市引進總部性企業激勵扶持暫行辦法》已經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即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內江市引進總部性企業激勵扶持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四川省
  • 發布文號:內江市人民政府令2013年第43號
  • 發布日期:2013-05-15
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屬類別,檔案來源,內江市引進總部性企業激勵扶持暫行辦法,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申請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提交下列資料,總部設在內江的企業須提交,在內江設立分支機構須提交,可享受建、購、租辦公用房優惠,

生效日期

2013-05-15

失效日期

2015-05-14

所屬類別

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內江市人民政府
內江市引進總部性企業激勵扶持暫行辦法
內江市人民政府令第43號
《內江市引進總部性企業激勵扶持暫行辦法》已經市第六屆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即日起施行。
市長:楊松柏
2013年5月15日

內江市引進總部性企業激勵扶持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升對外開放合作水平,鼓勵國內外企業在我市設立總部性企業,大力發展總部經濟,加快產業結構調整,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增強區域競爭力和影響力,促進我市在全省多點多極支撐競相發展大格局中率先發展實現新的突破,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內江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總部性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工商、稅務登記在本市,依法在我市繳納各項稅收,財務在我市集中核算的企業總部、區域性總部、核心營運機構和核(結)算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研發中心、採購中心、信息中心等功能性中心。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市、區(開發區)規劃區域內新引進的總部性企業(金融業除外)。
第四條申請認定總部性企業。

申請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本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註冊資本金不低於1000萬元;
(二)在我市域外投資或隸屬管理的下屬企業2個以上;
(三)營業收入中來自市外下屬企業的比例高於50%;
(四)在我市年納稅額中來自市外部分的市區級地方留成部分達到300萬元以上。
第五條申請企業如未能達到第四條第(一)、(二)款要求,經總部經濟工作聯席會議討論通過,報請市政府批准,可適當放寬條件。

申請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世界500強企業總部或二級分支機構(以上年度《財富》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名為準);
(二)商務部認定或備案的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符合《關於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22號〕對跨國公司地區總部的規定);
(三)中國企業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按國際慣例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中國企業500強排名為準);
(四)中國民營企業500強(以全國工商聯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上規模民營企業排名為準);
(五)中國連鎖企業200強(以中國連鎖經營協會向社會公布的上年度中國連鎖200強排名為準);
(六)所屬行業為省政府確定的重點行業。
第六條申請認定為總部性企業,應當向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提交下列資料

總部設在內江的企業須提交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2、公司的資信證明,以及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3、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列條件的相應證明資料;
4、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在內江設立分支機構須提交

1、由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設立投資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服務性公司或生產性公司的證明資料;
2、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支機構基本職能的授權檔案;
3、總公司的資信證明,以及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4、總公司在中國境內已投資設立的企業批准證書(外資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和驗資報告複印件;
5、分支機構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
6、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所列條件的相應證明資料;
7、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關資料。
第七條對經認定的總部企業,自稅務登記之日起,第一年和第二年,來自市外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按市區級留成部分的80%安排發展資金予以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來自市外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按市區級留成部分的70%安排發展資金予以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來自市外的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按市區級留成部分當年比前三年平均數增量的30%安排發展資金予以扶持。
第八條經認定的總部企業可享受優惠

可享受建、購、租辦公用房優惠

(一)自建總部大樓相關優惠。承諾10年內在我市年納來自市外的“三稅”(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下同)市區級地方留成部分按實際用地面積畝均達到 50萬元以上且總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的總部企業,可單獨建設總部大樓。根據企業總部大樓規劃建設內容和功能布局的實際需要,在用地指標、供地程式上予以優先考慮。用地的相關支持政策採取“一事一議”的辦法確定。
(二)購辦公用房相關補助。上年度已納來自市外的“三稅”市區級留成部分達到500萬元以上的總部企業,根據自用辦公用房房產證權屬面積,可按1000元 /平方米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助額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已納來自市外的“三稅”市區級留成部分的10%。購置的辦公用房中出租、閒置部分不給予補助。
(三)租賃辦公用房相關補助。上年度已納來自市外的“三稅”市區級留成部分達到3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上的總部企業,根據租賃辦公用房實際使用面積,可分別按10元/月·平方米、12元/月·平方米的標準補助,補助總額最高不超過上年度已納來自市外的“三稅”市區級留成部分的10%,補助期為3 年。租賃的辦公用房中出租、轉租、閒置部分不給予補助。
第九條對當年來自市外的“三稅”地方實得部分(市區級留成部分扣除按第七條和第八條對企業的補助和獎勵,下同)首次達到200萬元以上的總部企業,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內江市重點納稅企業”稱號,並另按當年來自市外“三稅”地方實得部分的10%給予經營班子一次性獎勵;符合上述條件,且來自市外稅收占已納稅總額70%以上的,再按當年來自市外“三稅”地方實得部分的5%給予經營班子一次性獎勵。兩項合計獎勵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條總部企業及其在本市的投資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優惠政策參照市委、市政府制定的招商引資優惠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總部企業及其所屬的研究開發機構引進的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確屬本市緊缺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專業技術人員,經相關部門認定,可享受政策
可享受下列政策
(一)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和第二年按100%給予補助、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給予補助,首次在內江購房的,享受一套商品房契稅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額補助;
(二)優先申報高級職稱,積極向省相應專業高級職務評審委員會推薦;
(三)解決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內江的常住戶口;
(四)全面落實子女義務教育“兩免”政策,免收非義務教育擇校費。
第十二條總部企業的工作人員可享受以下出入境方面的服務:
(一)台灣居民可優先辦理1至5年居留簽注或多次出入境簽注;
(二)外籍人員可優先辦理居留簽證或多次出入境簽證。
第十三條總部企業在本市投資的企業符合我市其他財稅扶持、補助、獎勵政策規定條件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中涉及的扶持、補助、獎勵資金,由享受企業按項目進行申報,並由受益財政安排兌現。
第十五條享受本辦法第八條扶持政策的總部大樓(含自建、購、租)原則上10年內不得以任何形式轉讓或轉租;屬非經營性用地的,不得用於經營性項目。總部企業總部大樓土地使用權或房產權發生轉讓行為的,總部企業必須在轉讓行為發生(以簽訂轉讓契約為準)之前,向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書面說明材料;不滿10年的,需全額退還已按本辦法第八條享受的扶持資金。
第十六條享受本辦法所列優惠政策的總部企業,自在我市完成工商註冊和稅務登記之日起,10年內註冊地不得遷出我市或減少註冊資金,若在10年內遷出我市或因情況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稅收及相關條件的,終止享受本辦法規定優惠政策的資格,須進行財政、稅務清算,全額退還已享受優惠政策的所得。企業若以虛假資料享受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政策的,責令其全額退回已享受優惠政策的所得,並按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補交利息。
第十七條成立內江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投資促進局),實行總部經濟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我市鼓勵總部經濟發展有關工作,並對重大事項進行決策。
第十八條市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收到企業的申請資料後,應當在30日內,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審核,提出認定意見,提交發展總部經濟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總部經濟工作聯席會議確定,報市政府批准後,由市財政局按年度統一予以兌現。
第十九條跨區域經營企業在我市新設立管理川南片區或更廣區域業務的結算中心、核算中心和具有匯總納稅功能的銷售中心、採購中心、物流中心、信息中心以及其它二級分支機構,或將在我市原有的二級以下分支機構變更為二級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第(四)款條件的,可參照本辦法相關扶持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各縣(區)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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