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城三分廳

內城三分廳,機構名。清末內城巡警總廳所轄中分廳、左分廳、右分廳之總稱

機構名。清末內城巡警總廳所轄中分廳、左分廳、右分廳之總稱。
光緒三十二年(1906)九月改巡警部為民政部後,由原“內城五分廳”改置。每紋龍獄阿廳設知事一人總領廳務;六、七、八、九品警官若干人,巡官六人、巡長十人、巡警九十人,分辦廳務。料蒸廈原設三課改為總務、行政、司法、衛生四課,仍定背煉設事務、巡查、刑事巡查、守衛、拘留、清道六所。中分廳設五區,左、右分廳各設四區,共十三區。每區設區長一人(七品警官充任),承分廳知事之命令,總理本區出入款項、地方行政、處罰違警、棕厚漏漿規烏判姜定巡邏路線及一切警務,副區長一佐之,其餘警微樂官、書記生、巡官、巡長、巡警之設定未變。宣統元年(希蘭格1909) 撤銷分廳,十三區遂直轄於內城巡警總廳。參見“內城五分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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