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務部關於加強查災、報災及災情統計工作的通知

《內務部關於加強查災、報災及災情統計工作的通知》是內務部於1952年11月3日發布的關於加強查災、報災及災情統計工作的通知檔案。

基本介紹

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
一年來有災各地在切實掌握災情上有很大進步,一般地區災後都能及時報告,並重視了查災工作,有的地區還規定了完整的報災制度。但有些地區仍有報災不實的嚴重缺點,如:災情初報重,後報輕;農業、水利、財政、民政各部門災情數字不一致;計算輕災與重災不按中央規定標準;同一地區受幾種或幾次災害重複統計;災區之內輕重災民不分以及報災不確實不及時等,致使救災工作陷於盲目和被動。各地經驗證明:救災工作能否做好,決定於對災情的掌握。為了加強今後的查災、報災及災情統計工作,特作如下規定:
一、報災時間:每來一次新災要很快的弄清情況及時上報。每季農業作物收穫後,要根據該季收成作一次全面災情的報告。每一年農業季節結束後,要根據全年農作物歉收程度作最後的定災報告。至於災情的變化,要隨時掌握,重災省(區)災情變化和救災工作,每月要向中央有一次報告。
二、報災標準:按照中央生產救災委員會一九五一年三月九日關於統一災情計算標準的規定:“收成三成以下為重災,六成以下為輕災,全年收成按全年正產物收成統一計算”。
三、報災內容:一定要把基本數字弄清楚,如受災面積、受災人口,成災面積、成災人口,重災面積、重災人口,輕災面積、輕災人口以及重災分布地區、輕災分布地區等。(成災面積應等於輕、重災面積之和,成災人口應等於輕重災人口之和。受災面積或人口則包括受災未減產、或減產不成災部分)。此外,因災而遭受的一切損失、因災而引起的社會問題和渡荒的有利與不利條件都要報告。防災和救災工作的計畫和各方面已獲得的成績,在每次報告中都應詳細敘述。
四、報災注意事項:為了作好這一工作,必須防止某些幹部的本位主義、單純依賴救濟思想,或為誇大工作成績而縮小災情等偏向。一方面自下而上的災情報告要負責任,另一方面同級各部門的災情材料要對證研究,同時還要加強自上而下的檢查:省要有重點的查,專縣要普遍的查;各級負責人要有重點的查,專管部門要普遍的查。必要時通過災區人民代表會議與農民代表會議,務求摸實災況,按時上報。
以上各點,希認真執行。各地接此通知後首先應將今年(1952年)最後災情於十一月十五日前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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