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航空器

入境航空器

入境航空器是指進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的外國籍航空器和航行於國際航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航空器。

入境航空器和來自疫區的入境航空器,所有入境航空器都必須實施衛生檢疫。其申報內容包括:入境飛機是否發現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死因不明現象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入境航空器
  • 類型:經濟術語
報檢要求,檢疫,

報檢要求

1.來自非疫區的飛機可通過地面航空站與檢驗檢疫機構通過電訊進行檢疫申報;
2.來自疫區的飛機,在飛行中發現檢疫傳染病、疑似檢疫傳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時,機長應當立即通知到達機場的航空站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並在最先到達的國境口岸的指定地點接受檢疫。
3.入境航空器到達後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總申報單、旅客名單及貨物艙單,包括入境航空器的國籍、機型、號碼、識別標誌、預定到達時間、出發站、經停站、機組及旅客人數。
4.來自黃熱病疫區的,又必須出示有效的滅蚊證書。

檢疫

1.入境航空器的負責人或代理人須在航空器入境前或入境時,向機場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檢驗檢疫部門)申報,並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的檢驗檢疫。在飛行途中,航空器上如有旅客發病或有人非因意外傷害而死亡,並死因不明時,機長應及時通知地面航空站,並迅速向檢驗檢疫部門報告。
2.在航空器入境前,航空器的負責人需通過航空器上廣播或電視告知旅客,中國檢驗檢疫部門不允許將水果等禁止攜帶的動植物及其產品攜帶入境。如攜帶,入境時須如實向檢驗檢疫部門申報,否則,一經查出將給予經濟處罰。
3.入境航空器的負責人或代理人須向搭乘的旅客發符合檢驗檢疫部門要求的入境旅客申明卡,並要求旅客如實填寫。
4.入境航空器到達機場以後,檢驗檢疫人員首先登機。機長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須向檢驗檢疫部門提交總申報單、旅客名單、貨物艙單和其他有關的檢驗檢疫證件,對檢驗檢疫人員提出有關航空器衛生狀況的詢問,應如實回答。在檢疫沒有結束之前,除經檢驗檢疫部門許可外,任何人不得上下航空器,不得裝卸行李、貨物等物品。經檢驗檢疫部門檢疫合格或檢疫許可後,方準下客和卸貨。
5.入境航空器不得攜帶動植物病蟲害,經檢疫發現有病蟲害的,視情況分別做熏蒸、消毒、殺蟲、除害處理,入境航空器的當事人必須給予必要的配合和協助。
6.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被檢疫傳染病污染的或發現有與人類健康有關的齧齒動物、病媒昆蟲的入境航空器以及可能成為檢疫傳染病傳播媒介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須實施消毒、除鼠、除蟲或其他衛生處理。拒絕接受衛生處理的,除有特殊情況外,準許該航空器在檢驗檢疫部門的監督下,立即離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
7.入境航空器不得攜帶媒介昆蟲,入境前如發現媒介昆蟲時,機組人員應實施殺蟲處理。檢驗檢疫人員登機檢疫時,機長或授權代理人應主動出示空的殺蟲劑罐,並在總申報單中有關衛生檢疫欄目內註明已進行除蟲處理。
8.來自黃熱病疫區的航空器須提供官方機構出具的有效滅蚊證書。如航空器在到達時不能提供滅蚊證書或者檢驗檢疫部門認為提供的滅蚊證書不符合要求,並在該航空器上發現活蚊,則被認定為染疫嫌疑,對此檢驗檢疫部門要對該航空器實施殺蟲及消毒處理,徹底殺滅成蟲及其蟲卵和幼蟲。特殊情況下,如需滅蚊前卸貨,卸貨工作必須在檢驗檢疫部門監督下進行,並採取預防措施,使卸貨的工作人員免受感染。
9.來自檢疫傳染病疫區的入境航空器上的人員須依據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持有相應的國際預防接種證書,並接受檢驗檢疫部門的檢查,無證者不得離開航空器或入境。
10.航空器上配餐食品中屬於國家禁止入境物的,必須嚴格控制在航空器上,不允許任何人帶下航空器,後續處理工作必須在檢驗檢疫部門監管下進行。
11.染疫人污染的部位或環境須做消毒等檢疫處理。
12.垃圾和廢棄物須集中清理,並裝於清潔袋中。來自重點疫區的或國家檢驗檢疫機構檔案規定有具體要求的,在經過必要的現場消毒後,方可運往指定地點集中處理,運輸途中不得漏卸。
13.入境航空器上的配餐食品、飲料、飲用水和用具必須符合本國衛生標準。
14.入境航空器運載過境動物的,須持有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的批准許可證,並按指定口岸和路線過境。運輸工具、裝載容器、飼料和鋪墊材料,須符合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的規定。運載過境動物的承運人或押運人需持貨運單、檢疫證書及許可證,應向檢驗檢疫部門報檢,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過境。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十八條規定的名錄所列的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的,全群動物不準過境。對受污染的飼料,作除害、不準過境或銷毀處理。屍體、排泄物、鋪墊材料及其廢棄物,必須按規定處理,不得擅自拋棄。運載或轉運過境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檢驗檢疫部門須查驗運輸工具或包裝,經檢疫合格的,準予過境。發現法定名錄所列病蟲害的,作除害處理或不準過境。過境期間,未經檢驗檢疫部門批准,不得開拆包裝或卸離運輸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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