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欺負(bullying)是兒童間尤其是中小學生之間經常發生的一種特殊類型的攻擊行為。目前大多數研究者採用英國倫敦大學歌穗史密斯學院的彼得·史密斯教授提出的欺負定義,即欺負是力量較強的一方對力量對較弱的一方所實施的攻擊,通常表現為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以眾欺寡。根據這一定義,欺負行為具有三個特徵:首先,欺負是一種特殊類型的攻擊行為,或有意傷害他人的行為,即它屬於攻擊行為的一個子集。其次,欺受行為雙方在力量上存在不均衡性,即欺負行為的實施者在體力或心理力量上處於優勢地位,而受欺受者在受到欺負時不能進行有效的反擊或自衛。力量的不均衡性是欺負區別於一般的攻擊行為的本質特徵。此外,欺負行為通常還具有重複發生性的特點,即欺負者會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經常欺負別人,而受欺負者也會經常受他人欺負。
分類
根據欺負的發生的方式和表現形式,我們可以把欺負劃分為直接欺負和間接欺負兩種類型。前者又可分為直接身體欺負 (如打、踢、抓、咬、推搡以及勒索、搶奪、破壞物品等身體動作行為 )和直接言語欺負 (如辱罵、譏諷、嘲弄、挖苦、起外號等言語行為 )。間接欺負則是欺負者藉助於第三方實施的欺負行為,主要包括背後說人壞話、散布謠言、社會排斥和社會孤立等。間接欺負比較隱蔽,通常不易引起人們的重視和關注,但事實上它同樣會給受欺負者造成嚴重的傷害,尤其是持久的心理傷害。
欺負是兒奄中普遍存在的一種攻擊性行為,它不僅是道德發展問題,同時又是關係到社會安全、個人健康的重大問題。20世紀60年代末,挪威兩名兒童因不堪忍受欺負而自殺,由此引起教育工作者和相關領域研究者對兒童存在的欺負問題的廣泛關注,掀起了行為學家和教育工作者對欺負研究的熱潮。大量研究發現,儘管各國兒章在欺負發生特點方面存在著某些差異,但欺負發生的普遍性卻是不爭的事實,而且欺負對於行為雙方,特別是受欺負者的身心健康具有極大的危害。經常受欺負的兒童情緒抑鬱、注意力分散、感到孤獨,有的表現出學習成績下降、逃學和失眠等問題,嚴重的甚至會自殺;而欺負者成年後的犯罪率比一般人要高大約四倍,其對個人和社會的危害可見一斑。因此,對兒章欺負行為的誘因和干預措施研究就顯得非常重要。
欺負發生的原因
競爭假設
“競爭假設”理論認為,兒童的欺負行為是在學校參與競爭和追求成績的結果,是對在學校受到挫折和失敗的一種反應。
外部特異性假設
“外部特異性假設”理論認為,兒童之所以受欺負是由於其自身具有一些外部異常特徵,如肥胖、戴眼鏡、講方言等。
依戀理論
“依戀理論假設”:這一假設最早是由Troy和sroufc提出的,其主要觀點是:,兒童早期與照看者之間形成的依戀類型影響著其將來處理人際關係的“內部工作模式”(IWN),在兒童期形成不安全的IWN,可能會造成兒童以後在學校里產生不安全和焦慮,從而導致欺負發生。Troy和sroufc的研究發現,具有不安全依戀歷史的兒童比其他兒童表現出了更多的欺負行為,而具有安全依戀歷史的兒童則能迴避欺負行為。Myron.wilson和smith的研究支持了my的結論。
心理理論假設
近年來,有關研究者試圖從兒童“心理理論”的角度來探討兒童欺負發生的原因。“心理理論”是指兒童對他人心理狀態以及他人行為與其心理狀態的關係的推理或認知,也可以說是兒童頭腦中形成的一整套理解別人思想、感情和動機的方式。從這一角度出發,有關研究者發現,欺負他人的兒童知道如何去傷害對方,如何選擇逃跑的機會,也就是說這些兒童對對方的心理有較好的把握,但他們就是喜歡給別人帶來痛苦。
欺負的危害
研究表明,欺負行為對受欺負者、欺負者、學校、社會都會產生一系列消極影響,是對社會民主權利的一種踐踏。
欺負行為對受欺負者與欺負者的影響
受欺負對兒童身心的消極影響主要包括:受欺負經常會導致兒童身體受到傷害;兒童因害怕受欺負而不願上學、對學校失去興趣甚至逃學;受欺負會損害兒奄的自尊心和自信心;受欺負者可能感到羞恥,把自己看成是失敗者;經常受欺負通常會導致兒童情緒抑鬱、焦慮及相關症狀,如頭痛、胃痛、失眠、做噩夢;極端情況F,受欺負者可能經歷嚴重抑鬱,甚至有某種自殺的念頭。
對欺負者一方,欺負所產生的消極後果主要包括:若不予制止,一些兒童會把欺負作為一種達到個人目的的有效手段而長期使用,久而久之,這些兒童會形成攻擊性人格特點;欺負者不良的個性特點會妨礙其與其他兒童的正常社會交往,導致他們在同伴群體中受到排斥。而不良的同伴關係和低下的社交地位,一方面會對欺負者的社會性和人格發展產生多方面的消極影響,另一方蕊又會使欺負糟集合在一灝結成不良間伴團伙,進一步增加其反社會行為發生。已有的研究發現,經常欺負他人的兒童成年後的犯罪率是正常人的4倍。
學校欺負與道德教育的要求相悖
我國的中國小教育特別重視道德教育。我國《中小學生守則》第八條規定:“熱愛集體,團結同學,互相幫助,關心他人”。學生行為規範更對中小學生行為定:“同學之趣友靜秘楚,互相關心,幫助。不欺負弱小,不譏笑、戲弄他人”(《小學生R常行為規範》第四條),“舉止文明,不說髒話,不罵人,不打架”(《中學生慝常行為溉菠》第四祭),“同學之聞互相尊重、團結互助、理解寬容、真誠相待、正常交往,不瞄大欺小,不欺侮同學,不戲弄他人”(《中學生日常行為規範》第十條)。顯然,欺負行為與這些行為守題以及學校遂德教這令意義上講,欺負干預是學校道德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
欺負行為是對基本民主權力的侵犯
欺負的危害性述在於它威脅到公民的一黧基本民主權利。聯合國《人權宣言》規定:“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三條)、“任何人不罰”(第五條)。對兒童作為公民所享有這些罐本權利,聯合困《兒童權利公約》規定:“締約國應尊重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範圍內每一兒鞀均享受此種權剝,不因,的種族、獲色、性剮、譖富、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旅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宵任何差別。”我國《中華久民共和國未成年兒童保護法》第五條規定;“重家來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侵犯未成年入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檢舉或者控告。國家、季圭會、學梭窩豢庭應當教學秘幫蘩未袋年人運翔法騖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箍。”顯然,學校欺負的發生就侵犯了公民所應享有的人身安全、財產等基本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