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處罰

免除處罰

又稱“免予刑事處分”。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免除處罰以行為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為前提。

它與中國刑法第十條中規定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以及“無罪釋放”截然不同。前者是有罪而免罰;後者是不構成犯罪,不應當受到刑罰處罰。免除處罰指免除刑罰處罰,而不是免除一切處分。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應當免除”,“可以免除”,

內容簡介

①刑罰上的免除處罰,即“免予刑事處分”,指對於犯罪情節輕微或有某種特殊情況(如犯罪後自首且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犯罪分子不判處刑罰。其前提是確認犯罪分子有罪,因此雖不判處刑罰,仍可給予其他處分。我國刑法規定了免除處罰的情節。
②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也有免除處罰,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其情節作了規定。

“應當免除”

法定“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有:
(1 )防衛過當
(2)避險過當
(3)中止犯
(4)從犯
(5)脅從犯。

“可以免除”

法定“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有:
(1)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預備犯;
(4)犯罪後自首的;
(5)個人貪污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6)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中國刑法中通常將免除處罰與減輕處罰,或者與從輕、減輕處罰並列規定在一個條文中,供量刑時選擇適用。刑法理論上,免除處罰有“法定免除”和“酌定免除”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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