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於刑事處分

免於刑事處分

免於刑事處分通免予刑事處分、免予刑事處罰,是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作出判決處理適用的一種形式。

含義,區別,不負刑事責任,免除處罰,不予刑事處罰,

含義

我國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作出判決處理的主要形式有三種。“免予刑事處分”是其中之一。其二是適用刑罰,其種類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免於刑事處分,簡而言之就是判處罪但不加以刑罰的意思。目前我國刑法已用“免予刑事處罰”所代替。
免於刑事處分的結果是只判處有罪,但不執行刑罰。除刑罰外的處罰根據情節還是要執行的,如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等。

區別

不負刑事責任

不負刑事責任的含義是出現犯罪行為,應當被判處有罪,但是因為出現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免責事由而理解為無罪的意思。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

免除處罰

免除處罰的含義是有罪但不加以處罰的意思,這裡的處罰是指法定的一切的懲罰性處罰。

不予刑事處罰

不予刑事處罰的含義是出現犯罪行為,應當被判處有罪,但是出現我國刑法所規定的不適宜判處有罪的情景。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除對八種犯罪負責以外,對其他的罪名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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