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14年,
美國國會制定了第二部重要的反托拉斯立法《克萊頓反托拉斯法》(Clayton Act),作為對《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的補充。該法明確規定了17種非法壟斷行為,其中包括
價格歧視、搭賣契約等。根據《克萊頓反托拉斯法》,以下行為均屬非法:
“可能在實質上削弱競爭或趨向於建立壟斷”的
商業活動。
價格歧視,即同一種商品以不同價格賣給不同買主從而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
搭賣契約,即廠商在供應一種主要貨物時堅持要買方必須同時購買搭賣品的行為。
在競爭性廠商之間建立連鎖董事會,即幾家從事州際商業的公司互任董事的行為。
在能夠導致削弱競爭後果的情況下購買和控制其他廠商的股票。
《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
《
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的主要目的是制止反競爭性的
企業兼併以及資本和經濟力量的集中。關於非法兼併和合法兼併的確認原則是在該法實施過程中不斷完善的。此外,由於工人運動的發展,它規定:工會及農民組織不受《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的限制。
《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的修正案
美國國會於1950年通過了《塞勒——凱弗維爾反兼併法》(Celler-Kefauver Antimerger Act),對《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的第七條進行了修正,增加了關於取得財產的規定。該規定禁止任何公司購買其他公司的股票或資產,如果這種購買有可能導致競爭的大大削弱或產生壟斷。1976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哈特——斯科特——羅迪諾反托拉斯改進法》(Hart-Scott-Rodino Antitrust Improvement Act),該法規定:大型企業的合併必須在合併之前向聯邦委員會或法務部
反壟斷局申報批准。1980年《反托拉斯程式修訂法》(Antitrust Procedural Improvements Act of 1980)把
反壟斷的對象從對公司併購行為的適用擴展到一些未經註冊的社團,如總
銷售額超過5億美元的合夥或一些出於企業責任方面的考慮沒有進行註冊登記的“合營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