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山病療效判定標準(WS/T 209-2001)》的附錄A、附錄B都是提示的附錄。本標準由衛生部全國地方病防治辦公室(前地方病防治司)提出。本標準由西安醫科大學負責起草。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王世臣、於維漢、牛存龍、王克健、趙志峰。本標準由衛生部委託技術歸口單位中國地方病防治研究中心負責解釋。
基本介紹
- 書名:克山病療效判定標準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 出版日期:2002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155066214243
- 外文名:Criteria for Evaluating Therapeutic Effect of Keshan Disease
- 出版社:中國標準出版社
- 頁數:2頁
- 開本:16
- 品牌:北京勁松建達科技圖書有限公司
內容簡介,文摘,編輯推薦,
內容簡介
《克山病療效判定標準(WS/T 209-200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
文摘
著作權頁: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克山病心源性休克治療緩解標準
克山病心源性休克治療緩解標準必須具備以下4條:
1.臨床上休克徵象消失。
2.血壓≥10.7/8.0 kPa (80/60 mmHg)。
3.少尿、無尿糾正(尿量0.5~1.0 mL/min)。
4.心電圖上嚴重缺血、缺氧改變(如上向性或下向性單相曲線)好轉;並發的完全性房室傳導阻滯等嚴重心律失常消失。
附錄B
(提示的附錄)
克山病慢性心功能不全治療緩解標準
B1 完全緩解(B1.1~B1.5必須具備)
B1.1心率下降,達到強心甙有效治療量的指標,在一般活動後保持穩定。
B1.2心功能不全的表現完全消退。
B1.3體重降到無心功能不全時的水平。
B1.4能耐受一般體力活動,心功能恢復到Ⅰ級。
B1.5能耐受普通含鹽飲食。
B1.6有條件時,作血流動力學監測:心排血指數較治療前升高16.67 mL·S—1/m2(1.0 L/min/m2),肺毛壓≤1.6 kPa(12 mmHg)。
B2 部分緩解(B2.1~B2,5必須具備)
B2.1 心率雖有下降,但不穩定,體力活動時仍有上升(>10次/min)。
B2.2若干隱性心功能不全徵象仍繼續存在。
B2.3不能耐受一般體力活動,心功能處於Ⅱ~Ⅲ級。
B2.4僅能進低鹽飲食。
B2.5心功能不全容易復發。
B2.6有條件時,作血流動力學監測:心排血指數較治療前升高8.33 mL·s—1/m2(0.5 L/min/m2),肺毛壓≤2.4 kPa(18 mmHg)。
附錄A
(提示的附錄)
克山病心源性休克治療緩解標準
克山病心源性休克治療緩解標準必須具備以下4條:
1.臨床上休克徵象消失。
2.血壓≥10.7/8.0 kPa (80/60 mmHg)。
3.少尿、無尿糾正(尿量0.5~1.0 mL/min)。
4.心電圖上嚴重缺血、缺氧改變(如上向性或下向性單相曲線)好轉;並發的完全性房室傳導阻滯等嚴重心律失常消失。
附錄B
(提示的附錄)
克山病慢性心功能不全治療緩解標準
B1 完全緩解(B1.1~B1.5必須具備)
B1.1心率下降,達到強心甙有效治療量的指標,在一般活動後保持穩定。
B1.2心功能不全的表現完全消退。
B1.3體重降到無心功能不全時的水平。
B1.4能耐受一般體力活動,心功能恢復到Ⅰ級。
B1.5能耐受普通含鹽飲食。
B1.6有條件時,作血流動力學監測:心排血指數較治療前升高16.67 mL·S—1/m2(1.0 L/min/m2),肺毛壓≤1.6 kPa(12 mmHg)。
B2 部分緩解(B2.1~B2,5必須具備)
B2.1 心率雖有下降,但不穩定,體力活動時仍有上升(>10次/min)。
B2.2若干隱性心功能不全徵象仍繼續存在。
B2.3不能耐受一般體力活動,心功能處於Ⅱ~Ⅲ級。
B2.4僅能進低鹽飲食。
B2.5心功能不全容易復發。
B2.6有條件時,作血流動力學監測:心排血指數較治療前升高8.33 mL·s—1/m2(0.5 L/min/m2),肺毛壓≤2.4 kPa(18 mmHg)。
編輯推薦
《克山病療效判定標準(WS/T 209-2001)》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