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是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克孜勒蘇柯爾克孜自治州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 外文名:Kizilsu Kirghiz Autonomous Prefecture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

職責調整

(一)劃入原克州經貿委除內貿工作以外的職責。
(二)劃入有關金融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經濟和信息化及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提出克州新型工業化、信息化、金融工作發展戰略和政策建議;制訂克州經濟和信息化、金融工作發展的綜合性法規、規章、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工業化和信息化進程中的重大問題;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
(二)制訂克州經濟和信息化及金融工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根據國家和自治區產業政策,制訂克州產業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克州產業合理布局和結構調整,促進一、二、三產業協調發展;制訂工業和信息產業最佳化布局、結構調整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點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的制訂與實施。
(三)監測分析克州國民經濟運行態勢,調節國民經濟日常運行;制訂經濟運行調控目標、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統計並發布相關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組織協調解決克州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並提出政策建議;負責克州能源保障和重要物資供需平衡有關工作;負責協調油地關係;組織制訂並實施現代物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負責交通運輸綜合協調、經濟運行應急管理、產業安全有關工作。
(四)負責克州經濟和信息化領域各行業的管理,組織擬訂行業專項規劃、計畫、行業法規、技術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鹽業行業管理;負責克州有關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克州煤炭行業管理和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推進煤電煤化工產業發展工作。
(五)負責克州工業、信息產業及信息化建設的技術改造、投資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克州技術改造、投資的有關政策措施;研究和規劃技術改造項目投資方向和布局,引導企業、金融機構及社會資金的投向;負責技術改造、工業投資項目審核上報、核准、備案工作;負責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六)組織制訂克州經濟和信息化領域技術進步及自主創新的政策措施,推動技術創新和產學研相結合,推進相關科研成果產業化;制訂高新技術產業中涉及生物醫藥、新材料、信息產業等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技術推廣及鑑定、獎勵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振興裝備製造業工作,推進重大技術裝備國產化。
(七)推進克州經濟和信息化領域體制改革和管理創新;負責對克州各類經濟成份企業的巨觀指導和服務,組織推進大企業大集團戰略的實施;制訂促進克州中小企業發展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相關政策措施,指導中小企業改革與發展,推動建立完善服務體系及信用擔保體系,協調解決有關重大問題;負責克州經濟和信息化領域人員的培訓,會同有關部門實施企業智力引進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克州減輕企業負擔工作。
(八)負責克州工業節能減排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制訂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法規、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推進克州循環經濟發展;組織協調克州清潔生產和節能環保產業發展工作;負責克州工業節能執法工作。
(九)負責對建材、紡織、石化、機電、輕工、有色金屬、黃金、冶煉、鹽業等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克州民爆行業管理;對克州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依法實施許可和監督管理。
(十)組織擬訂克州電力行業規章,組織執行行業技術規範和標準;負責許可權範圍內的電力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許可;參與電力體制改革工作;負責制訂年度電力行業運行調控目標;組織協調解決電力生產、運營和供應中的重大問題;負責保障重點用電,指導電力調度工作。
(十一)加強和各駐州金融機構的業務聯繫和信息交流,協調解決金融業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引導、鼓勵和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支持力度;研究分析克州金融運行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維護金融秩序;負責小額貸款公司的申報和監管。
(十二)貫徹落實自治區促進上市公司發展有關政策,提出克州企業上市發展規劃,協調解決企業上市有關問題。
(十三)負責推進克州信息化工作。指導、協調自治州經濟社會各領域信息技術的推廣套用工作;組織協調國家和自治區重點信息化工程;推進跨行業、跨部門面向社會服務的互聯互通及重要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共享,協調通信業有關工作;負責行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推進信息化知識、技能的普及教育。
(十四)組織指導克州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負責對克州電子信息產品市場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指導、協調、管理克州有關網路與信息安全工作;聯繫克州無線電管理局。
(十五)組織指導經濟和信息化領域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交流及招商引資工作。
(十六)負責克州南疆礦山救護隊和散裝水泥辦公室(牆改辦)的管理。
(十七)承辦克州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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