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規劃土地監察大隊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
為保證規劃土地監察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明確執法人員的崗位責任,制定本制度。
一、實施目標
(一)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部門、各工作崗位正確有效實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辦事,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廉潔、高效;
(三)各種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四)依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本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二、執法職責和責任單位
(一)依法對光明新區違反規劃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5、深圳經濟特區規劃土地監察條例
(二)光明新區國有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築審批。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4、深圳市城市規劃條例
5、深圳市臨時用地和臨時建築管理規定
6、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政府與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行政執法委託補充協定書
7、深圳市光明新區綜合辦公室關於移交已出讓土地臨時建築行政審批權的函
三、各級主體責任
(一)責任領導
大隊長為本大隊依法行政的第一責任人,主持大隊全面工作。
(二)分管領導
副大隊長協助大隊長抓好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監督落實行政執法工作計畫或實施方案。
(三)各科室(隊)
綜合科協助大隊領導對政務、業務等有關工作進行綜合協調;負責重要會議組織、綜合材料的起草、信息宣傳;負責文秘、機要檔案、文電處理、印鑑管理;負責人事、紀檢、人口與計畫生育、工青婦、財務、政府採購、固定資產管理、後勤。
法制與案件審理科負責規劃土地監察政策研究與法制宣傳教育,制定具體指導意見和管理規定;負責組織開展規劃土地監察行政執法培訓,制定執法規範與流程,對辦事處規劃土地監察隊執法案卷進行檢查、考核;負責組織開展市、新區查違工作共同責任考核。負責審批光明新區國有已出讓土地上臨時建築。
遺留違建處理科負責組織、協調辦事處農村城市化歷史遺留問題處理部門開展轄區內歷史遺留違建的初審工作;負責對新區範圍內歷史遺留違建分別提出確認產權、依法拆除或者沒收、臨時使用等處理意見,並轉交相關部門辦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辦事處開展國家、省、市衛星遙感監測專項土地執法工作。
機動隊負責對轄區違法用地和違法建築的日常檢查、督辦,指導、協調、督促辦事處規劃土地監察隊開展查違工作;組織開展全區重大及跨辦事處的查違執法行動;受理、核查有關規劃土地違法行為的投訴、檢舉、控告,並依法做出處理;完成上級部門交辦的其它有關規劃土地違法案件的查違任務。
規劃土地監察指揮(舉報)中心(目前仍在籌建)。
(四)行政執法人員
1、堅持實行學法制度。行政執法人員要認真學習規劃土地監察領域的法律知識,及時掌握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2、行政執法人員在規定的職能範圍和區域內,根據領導安排開展行政執法工作,不準私自從事各種執法活動,切實做到依法行政。
3、行政執法人員對日常監管及承辦的違法案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做到認真履職。
4、行政執法人員不準酒後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5、行政執法人員禁止以權謀私,利用職務之便,刁難當事人,吃、拿、卡、要,或者接受各種宴請、禮金、禮品,到營業性娛樂場所進行免費娛樂活動,為違法活動提供便利或保護,做到公正執法。
6、禁止參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費餐飲娛樂活動;
7、行政執法人員禁止以執行公務之名,進行損公利己的違法違紀活動。
8、行政執法證件只限行政執法人員本人在本轄區範圍內執行公務時使用,不得塗改或轉借他人;不得利用執法證件謀私;不執行公務不得隨意出示執法證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證件遺失,及時報告;調離執法崗位,及時按程式註銷。
四、崗位職責要求
(一)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戎或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二)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三)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執法機關開展執法活動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四)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
(五)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無故或者藉故拖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履行職責的法定時間和本規定限定的期限;
2、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泄漏國家秘密;
3、索賄受賄,以權謀私;
4、塗改、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記錄或者證據;
5、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7、向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8、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9、有弄虛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違法亂紀行為。
五、大隊綜合科(法制與案件審理科)應每半年組織本單位梳理行政執法執法崗位人員調整情況,並相應修改行政執法崗位責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