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

《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此制度的建立目的在於保證環境保護、水務、民防物業、住宅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明確執法人員的崗位職責。

光明新區城市建設局行政執法崗位責任制度
為保證環境保護、水務、民防物業、住宅法律、法規、規章的有效實施,提高行政執法效能,明確執法人員的崗位職責,制定本制度。
一、實施目標
(一)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在本部門、各工作崗位正確實施;
(二)依法行政、照章辦事,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公正、廉潔、高效;
(三)各種違法案件及時得到查處,各種違法行為及時得到糾正,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四)依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對本部門行政執法的監督。
二、執法職責和責任單位
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環保、水務、住宅、民防物業等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查處。
執法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3.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4.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5.廣東省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
6.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
7.深圳經濟特區環境保護條例
8.深圳經濟特區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
9.深圳經濟特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2.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
13.廣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
14.廣東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
15.深圳經濟特區水資源管理條例
16.深圳經濟特區河道管理條例
17.深圳經濟特區水土保持條例
18.深圳市排水條例
19.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
20.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實施若干規定
責任單位:城市建設行政執法大隊
三、各級主體責任
(一)局長
為本部門依法行政第一責任人,主持和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的全面工作。
1.貫徹落實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2.負責行政執法工作的計畫、組織、協調、審定和決策;
3.負責重大複雜案件和事項,組織有關負責人集體進行討論並依法作出決定。
(二)分管領導
1.協助局長抓好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
2.監督落實行政執法工作計畫或實施方案;
3.對分管科室(起草的規範性檔案進行審核,糾正與法律、法規、規章不一致或者不適當的內容;
4.組織實施局長交辦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三)責任單位負責人
1.負責主持執法大隊全面工作;
2.負責統籌本部門工作制度、年度工作計畫、執法工作方案等,確保各項工作任務得到有效分解、落實;
3.根據年度工作計畫或實施方案統籌本部門日常執法、專項執法及各項業務工作;
4.負責統籌本部門的培訓工作,定期對執法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業務素質;
5.加強廉政教育,確保廉潔執法,不斷提高執法工作水平;負責組織對執法工作的督查檢查。
6.定期組織召開執法大隊工作例會,對工作進行總結部署,協調解決工作上遇到的難點和困難問題;
7.做好上傳下達及與市上級主管部門、新區各相關單位、本局各科室的溝通協調工作;
8.完成局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行政執法人員
1.在規定的職能範圍和區域內,根據領導安排開展行政執法工作;
2.對日常監管及承辦的違法案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
3.在職責範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給本部門規定許可權和法定程式開展行政執法工作;嚴格依法進行調查取證和情況收集工作,保證具體行政行為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準確、程式合法、處理適當、手續完備;科學、合理地開展檢查、調查工作,做到文明執法;
4.依法辦理領導交辦的其他行政執法事項。
四、崗位職責要求
(一)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沒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不得違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履行義務;
(二)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三)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執法部門開展執法活動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四)行政執法人員開展執法人員開展執法活動,應當注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要嚴格遵循法定程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的知情權、參與權、和救濟權。行政執法人員履行職責,與行政管理相對人存在利害關係時,應當迴避。
(五)行政執法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1.無故或藉故拖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履行職責的法定時間和規定的期限;
2.散步有損害國家聲譽的言論,泄露國家秘密;
3.索賄受賄,以權謀私;
4.塗改、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記錄或證據;
5.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利用職權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7.向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通風報信、泄露案情;
8.泄露當事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
9.弄虛作假、徇私枉法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
五、執法監督科應每半年組織本單位梳理行政執法崗位人員調整情況,並應相應修改行政執法崗位責任表。
六、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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