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發電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光伏發電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是國家能源局綜合司2021年8月10日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光伏發電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發布時間: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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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開徵求《光伏發電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
為促進光伏發電行業健康發展,國家能源局組織有關單位研究起草了《光伏發電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時間為2021年8月10日至9月10日。歡迎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提出寶貴意見建議,通過電子郵件或傳真等形式反饋至我局新能源司。
感謝您的參與和支持!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2021年8月10日

內容全文

光伏發電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光伏行業監測管理水平,進一步規範和完善光伏電站消納利用指標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光伏發電消納監測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接入電網運行並接受電網調度的光伏電站,分散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利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光伏發電消納利用監測工作。
第四條 相關信息平台及監測系統的建設和運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路安全法》、《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規定》(國家發改委〔2014〕14號令)和《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電力監控系統安全防護總體方案等安全防護方案和評估規範的通知》(國能安全〔2015〕36號)有關要求。
第二章 光伏電站數據報送
第五條 數據採集以單個光伏電站為單元。
第六條 各光伏電站應按照各級電網調度部門的相關要求提供光伏電站基礎數據和滿足質量、精度要求的實時運行數據。
(1)光伏電站基礎數據:主要包括光伏電站裝機容量、逆變器型號與台數、逆變器效率、光伏組件型號與數量、光伏組件標準工況下的設備參數、樣板逆變器選取與分布等。
(2)光伏電站實時運行數據:包括逆變器運行數據和狀態、樣板逆變器實時出力曲線,光伏電站併網點實際功率,氣象監測數據,數據實時採集,採集頻率根據光伏電站實際情況確定,一般不低於5分鐘,宜採用時段內的平均值。
第三章 數據統計管理
第七條 電網企業對光伏電站運行數據進行監測、歸集、整理,開展光伏發電消納指標統計相關工作,並按要求以省級電網企業為單位報送可利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棄光電量、棄光率、利用率等數據。相關指標計算依據《光伏發電消納利用指標計算導則》。
第八條 省級電網企業(含省屬地方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經營區域內電網調度光伏電站運行消納數據統計表(附屬檔案1)、分散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運行消納數據統計表(附屬檔案2)通過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台報送國家能源局。電網企業保留光伏發電運行相關數據3年以上,以備抽查。
第九條 國家能源主管部門組織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按《光伏發電消納利用指標計算導則》相關規定完成各區域光伏發電消納利用情況分析工作。
第十條 為提高光伏發電消納情況統計的準確性,光伏發電項目企業應配合電力調度機構加強光伏電站管理工作,並通過全國新能源電力消納監測預警平台,按月報送各光伏電站項目的可利用發電量和實際發電量數據,以便開展消納指標統計校核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加強光伏發電消納情況統計監管工作,定期組織對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統計情況進行抽查。
第四章 全國光伏發電消納信息統計與發布
第十二條 國家能源局組織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按月監測、按季評估,滾動公布各省級區域光伏發電併網消納情況。
第十三條 光伏發電併網消納利用情況發布需遵循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保密規定。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XX電網公司X月電網調度光伏電站運行消納數據統計表
2.XX電網公司X月分散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運行消納數據統計表
3.光伏發電消納利用指標計算導則
附屬檔案1
XX電網公司X月電網調度光伏電站運行消納數據統計表
光伏電站名稱
是否為市場化併網項目
裝機容量
(萬千瓦)
可利用發電量
(萬千瓦時)
實際發電量
(萬千瓦時)
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
(萬千瓦時)
自然災害原因
送出線路原因
超出裝機容量或送出線路設計輸送容量
併網調試期、臨時接入期
整改期間
未落實併網條件
其它情況說明
附屬檔案2
XX電網公司X月分散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
運行消納數據統計表
分散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裝機容量
(萬千瓦)
實際發電量(萬千瓦時)
附屬檔案3
光伏發電消納利用指標計算導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統一光伏電站棄光電量計算方法,規範光伏發電運行消納監測管理,促進光伏電站運行效率提升,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的光伏電站,是指接入電網運行並接受電網調度的光伏電站。
第三條 本導則適用於已併網光伏電站運行過程中光伏發電消納情況的分析計算及統計工作。
第二章 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計算方法
第四條 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是指排除站內設備故障、缺陷或檢修等自身原因引起受阻,不考慮站外約束情況下光伏電站能夠發出的電量。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的計算方法包括樣板逆變器法和氣象數據外推法等,計算時推薦樣板逆變器法,通過多種方法相互校驗,提高可利用發電量統計的準確性。其中,限電時段範圍由電力調度機構認定。
第五條 光伏電站應結合地形地貌情況、逆變器型號以及光伏組件類型等因素,科學合理確定樣板逆變器。原則上樣板逆變器數量不少於本站逆變器總數的5%,對於組串式逆變器,應以單個子陣作為一個樣板單元。為提高樣板逆變器法的精度,應提前明確樣板逆變器故障時的備用逆變器。樣板逆變器確定後,光伏電站在統計時段內的可利用發電量計算公式為:
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1-線路傳輸及站用電損失係數)×(∑樣板逆變器發電量/∑樣板逆變器容量)×光伏電站正常開機運行逆變器總容量
第六條 樣板逆變器確定後,電力調度機構和光伏發電企業應定期在光伏發電出力不限電時段(不少於6小時)對樣板逆變器選取的合理性進行測試,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與實際發電量的相對誤差原則上不應超過5%,偏差較大時應及時調整確定樣板逆變器的選取。
第七條 當樣板逆變器發生故障時,光伏發電企業採用提前確定的備用逆變器替代故障樣板機,並及時向電力調度機構報備。樣板逆變器出力不應該限電。當光伏電站出力受限嚴重,樣板逆變器無法正常發電時,或地區不適用樣板逆變器法時,光伏電站和電力調度機構協商宜採用氣象數據外推法計算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且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與實際發電量的相對誤差原則上不應超過5%。
第八條 氣象數據外推法採用物理方法將實測水平面輻照度轉換為光伏組件斜面輻照度,將環境溫度轉換為板面溫度,綜合考慮光伏電站位置、不同光伏組件的特性及安裝方式等因素,建立光伏發電單元光電轉換模型,得到光伏電站的可利用功率。計算方法如下:
(1)根據光伏電站氣象站的實測水平輻照度和環境溫度,將水平輻照度轉換為光伏組件斜面的有效輻照度,將環境溫度轉換為光伏組件的有效溫度,有條件的宜使用直採光伏組件溫度數據。
(2)根據光伏組件標準工況下的設備參數,計算當前氣象條件下光伏組件輸出的直流功率。
(3)綜合考慮光伏組件的有效數量、老化、失配損失、表面塵埃遮擋、光伏電池板至併網點的線路傳輸及站用電損失、逆變器效率、容配比等因素,得到光伏電站併網點的交流功率。光伏電站併網點交流功率的計算值不應超過光伏電站正常開機運行逆變器總容量。
第三章 光伏電站棄光電量計算方法
第九條 本導則界定的光伏電站棄光電量是指在綜合考慮光伏電站發電能力、環境條件和電網送出約束等因素後,光伏電站受全網用電負荷及調峰能力、電網安全穩定運行等因素影響可發而未發出的電量。
第十條 棄光電量為棄光限電統計時間段內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減去實際發電量以及不計入棄光電量統計範圍的電量,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棄光電量=可利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
其中,實際發電量=(1-線路傳輸及站用電損失係數)×∑光伏電站正常開機運行逆變器發電量
不計入棄光統計的電量包括以下情況:
(1)因颱風、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因素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2)因光伏電站送出線路計畫檢修等原因未能發出的電量。
(3)因光伏電站出力超出電站簽訂併網調度協定的裝機容量或電站送出線路設計輸送容量而未能發出的電量。
(4)因光伏電站處於併網調試期、臨時接入期未能發出的電量。
(5)因光伏電站併網技術條件不滿足相關標準要求,或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光伏電站在整改期間未能發出的電量。
(6)市場化方式併網光伏電站因未落實併網條件導致未能發出的電量。
(7)其他特殊原因導致的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
多種原因同時產生不計入棄光的電量時,統計時將不計入棄光的電量歸納至上述排序較前的單一情況,避免重複統計。
第四章 光伏發電棄光率和利用率指標統計方法
第十一條 各光伏電站和各地區棄光率計算公式如下:
電網調度光伏電站棄光率=電網調度光伏電站棄光電量/(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
地區電網調度光伏電站棄光率=∑電網調度光伏電站棄光電量/∑(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
地區整體棄光率=∑電網調度光伏電站棄光電量/(∑(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分散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
第十二條 各光伏電站和各地區光伏發電利用率計算公式如下:
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利用率=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量/(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
地區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利用率=∑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量/∑(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
地區整體利用率=(∑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實際發電量+∑分散式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電網調度光伏電站可利用發電量-不計入棄光統計電量)+∑分散式及其他光伏發電項目發電量)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導則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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