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分後稅是“先稅後分” 的對稱。指橫向經濟聯合組織實現的利潤,先按投資比例和協定分配利潤,然後再徵收所得稅的辦法。為了鼓勵橫向經濟聯合組織的發展,加快專業化協作的步伐。我國在制定國營企業所得稅時,為了不因聯合經營而改變投資各方的稅收負擔和改變稅收的預算歸屬,以及便於管理和平衡稅負,對全民所有制單位參與聯營企業應繳納的所得稅,如在同一地區、同一部門聯合經營,可以聯營企業為納稅人,如在不同地區、不同部門及同集體所有制聯營,先分配利潤的聯合經營,可以投資各方為納稅人繳納所得稅。
合夥企業所得稅使用“先分後稅”的原則,應該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