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日貿易

元日貿易

元日貿易與宋日貿易有顯著區別。在宋日貿易中的北宋時期,主要是北宋商人入日貿易;在南宋時期宋日兩國商人往來互市。但是,在元日貿易中,主要是日商入元貿易,(注1)而且在有元一代這種貿易從未中斷,即使在元日戰爭期間。商船入元貿易也未停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元日貿易
  • 區別:元日貿易與宋日貿易有顯著區別
  • 主要:是北宋商人入日貿易
  • 人物:南宋時期宋日兩國商人
基本定義,進展,天龍寺船貿易,注釋,

基本定義

促成這種現象原因
第一出於元世祖忽必烈的政治目的。元帝國與歐亞兩大洲的許多國家通商,元商船多往南洋和東南亞各國進行貿易,對日貿易在元朝對外貿易中所占比重很小。元世祖準日商入元互市,主要是配合政治和軍事手段,以達到迫使日本“通好”的目的。所以,在元世祖時期,對日商入元無任何限制,甚至還有意創造一些有利條件,以利日商的往來。只是由於幕府堅持不通和好,兩國才沒有發展成為正式的外交關係。第二,由於日本國內的各種原因,要求對元貿易。
日商入元貿易的基本原因
首先,獲取銅錢仍然是日商入元的重要原因之一。日本建治三年(公元1277年)日商冒戰爭危險,乘船入慶元(即南宋時的明州),請求以金換銅錢,是最典型的事例。因為這時,日本國內商業迅速發展,交易擴大,銅錢需要量增加。早在南宋末期,朝廷和幕府向農民徵收貢賦,要求將實物折成銅錢交納。(注2)例如,嘉祿三年(公元1227年)幕府命下總圖相馬御廚除貢賦外,每月的納貢布準折銅錢每反三十文交納,如果逾期則應交納四十文。(注3)朝廷在寬喜二年(公元1230年)宣布米一石值錢一貫,(注4)貢賦逐漸演變成納錢。實物租變成金錢租,促使莊園發生巨大變化。莊園中凡需交實物貢租者,如不能變賣成銅錢,則將完不成所負擔的義務。莊園和農民日益依賴於銅錢,到元初,以銅錢交納年貢幾乎已推行至全國。(注5)
其次,武士階級上層統治者的腐朽生活,需要對元貿易。在宋代武士上層已日趨驕奢,至元代初期驕奢日甚,到元代末期,武士統治上層的腐朽生活,已完全超過公卿。在京都的上層武士外出時,身著續羅,冠樓金銀,風流倜儻。公卿少年自慚形穢,往往偷效武士裝,避免為他人恥笑嘲弄。社會風氣的崇尚奢侈,迫使幕府下令禁止,可見問題嚴重的程度。《建武式目》中,對武士的奢侈有過如下披露:
近來,追求風流,專嗜奢侈,綾羅錦繡,精美銀劍,風流服飾,華麗奪目,狂放不男。富者競相夸富,貧者以不及為恥。風俗之敝敗莫此為甚。(注6)
武士夸富,形式奇特,浪費驚人。有時比奇貨珍品,有時比玩妓賭博,一擲千金不以為怪。(注7)這些奇貨珍品無不收集於對宋、元貿易,因此,儘管幕府對元朝抱有警惕,但並不禁止日商赴元貿易。

進展

元軍攻占南宋首都臨安(公元1276年),東南沿海港口慶元(即明州)、泉州等皆歸元手。元為發展對外貿易,在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於廣州、泉州、慶元等地設定市舶司,管理對外貿易。東南亞和西亞商船駛進各地港口,與元進行貿易。據日本史料記載,至元十四年(公元1277年)日商赴南宋貿易,因元軍占領沿海港口未能貿易而回。(注8)同年,據中國史料載,日商船駛進慶元,請求以金交易銅錢。慶元地方官特請示元帝,忽必烈出於誘使日本通好的政治考慮,準其交易。(注9)由此可知,這一年 日商船赴元者並非一船,有的未能進行貿易即行回國,有的則獲得自宋以來即被禁止出口的大量銅錢。至元十四年日商船赴元貿
易,是有史料可查的元日貿易的第一次。隨後的記載逐漸增多,至元十五年(公元1278年)十一月,元朝在揚州設立淮東宣慰使,為了誘使日本通好,特詔諭各港口準許與日商貿易。至元十六年(公元1279年),日商在元朝政策的鼓勵下,竟然同時四船 篙師二千餘入,駛進慶元港要求貿易。(注10)元軍駐該港統帥命人偵
察,確係商船人雖眾但無歹意,上報行省準其貿易。在至元十八年(公元1281年)元軍征日慘敗之後,忽必烈仍末關閉元日貿易的大門。至元二十九年(公元1292年),日商船四隻駛往慶元,中途遇風毀壞三船,惟一船抵四明市,要求貿易。四明市地方官偵知船中備有甲仗,恐有異圖,末敢擅自貿易,上報世祖。忽必烈令慶元哈刺腸率兵赴四明市戒備,但仍準其貿易。元朝對待日商的寬大,連日本人也不得不讚嘆為:“可見元人歡迎通商之誠。”(注11)元成宗即位後,大德三年(公元1299年)曾令元僧一山一寧乘日商船攜書信至日,日本幕府置之不理。大德九年(公元1305年),成宗十分惱怒,下令對日商船加重抽分,以示懲罰‘大德十年(公元1306年),日商至慶元向地方官獻鎧甲,要求恢復正常通商貿易。元朝政府令取消九年的加重抽分令,但令浙江行省乎章阿老瓦丁率軍戒備,防止生事。大德十一年(公元1307年),日商至慶元貿易,因元吏檢查商船貨物,日商不滿,以致持械焚掠慶元。(注12)延佑三年(公元1316年),“浙東倭奴商舶貿易致亂”,虎都鐵木祿率軍開赴該地鎮撫始寧。(注13)日商在貿易中因故發生的騷掠,已為日後倭寇侵擾伏下引線。

天龍寺船貿易

日本建武元年(公元1334年)鎌倉幕府滅亡,出現所謂建武中興的縣花一現局面。不到二年,足利尊氏起兵,中興局面分裂為南、北朝對峙形勢。足利尊氏於北朝歷應元年(公元1338年)自任將軍開幕府於室叮,是謂室町幕府。從此開始了元日貿易的第二階段,即天龍寺船貿易階段。天龍寺船為足利尊氏和足利直義兄弟
所派遣,因而具有半官方性質。但是,派出這種性質的貿易船並不始於足利尊氏。早在日本正中二年(公元1325年)為建造建長寺時,嫌倉幕府首次派出給予保護的籌措建寺經費的貿易船。在幕府任命該船綱司(即船上的總負責人)時言明,不論貿易虧賺,回國後向幕府交納三千貫銅錢和一定的財物,作為建寺經費和派出保護艦隊的酬謝。(注14)元弘二年(公元1332年),在籌措攝津住吉神社營建費時,曾派出同樣性質的住吉神社船。到日本北朝歷應四年(公元1341年)時,足利義直派出兩隻天龍寺船赴元貿易,是為營造天龍寺籌措經費。由於這種半官方性質的貿易,以天龍寺船具有代表性,故名此種貿易為天龍寺船貿易。但是,應該指出,天龍寺船貿易只是這個時期具有特點的一種貿易方式,而且不是經常進行的,大量的貿易方式仍是日商貿易。
天龍寺是足利尊氏為安慰祈攘已死的後醍醐天皇修建的,同時具有為武家修建一座大禪寺,在佛教中樹立自己的勢力,與督山天台宗分庭抗禮的意圖。日本北朝康永元年(公元1342年)秋,第一次天龍寺船出發,本應二船同發,但卻先去一隻。第二年夏,該船回國。據稱:這次貿易極為順利,“攜珠寶財物去宋(指元朝——引者),買賣之利百倍”。(注15)按出發前的規定,該船向天龍寺交納五千貫銅錢,作為建寺經費。天龍寺於北朝歷應二年動工,因無經費進度極慢。自天龍寺船回國後,工程進度極快,於北朝康永四年(公元1345年)即行竣工。從天龍寺經費來源充足這點看,由足利直義派出的第二艘天龍寺船,無疑也赴元 貿易了。至於以後是否還派出過天龍寺船,無史實可查。但是,北朝貞治六年(公元1367年)四月,醫師但馬入道道仙(即道直)為籌措建築療醫院,曾向幕府申請派出籌措經費貿易船,並請求以京都每棟房屋征款十文充作造船費用。(注16)該次籌措經費貿易船同樣具有天龍寺船貿易的性質。由此可見,對日本史書“每年為例,世稱之日天龍寺船”的記載,(注17)不應只理解為由天龍寺派出的貿易船。凡是“經幕府批准,取得它的保護前往,而在回國後得負擔一定義務的一種特殊的商船”,都具有天龍寺貿易船的性質,而天龍寺船不過是其中最突出的一種而已。天龍寺船和一般日商船,赴元貿易所攜帶的商品與宋日貿易時期無大變化,大體上是黃金、刀、摺扇、螺鉗;梳黃、銅以及其他工藝品,從元販回的商品主要為銅錢、香藥、經卷、書籍、文房具、繪畫、禪寺用具、茶、錦、續、毛氈、瓷器、珍玩等。前已述及,元在港口設市舶司檢查管理國內外商船。元商船持有總府衙門發給的公驗公憑,上載該商船所去國家的名稱,不準隨意他往;該商船回國時只能返回啟航之港,接受市舶司的檢查和抽分,其後始準與商入交易。外國入港商船大體同元商船,由
元市舶司發給公驗公憑,並由該國官署在公驗公憑上添寫商人姓名貨物數量、重量等,市舶司按公驗公憑所註明的商品數量,點—檢和抽分。這些手續辦完之後,限於四個月內售完。抽分稅率,大體上細貨十之一,粗貨十五之一,抽分的規定按時代不同略有變化。
由於日商船已出現過焚掠鬧事問題,所以元市舶司對其防範較嚴。日商船進港後,須立即將本船綱司以下各種人員的名單及所攜帶物品呈報市舶司以備檢查,所帶武器必須繳於市舶司,待貨物售完回國起錨時發回。商船不經檢查,不得擅自開航以及進行非法秘密貿易。如有違犯,人受杖刑,貨物沒收入官,告發者,可得所沒收貨物的三分之一。元對日商貿易的限制,中後期較嚴,但由於日商赴元貿易獲利極厚,因此,赴元商船未曾減少。

注釋

注1:元商船入日的記錄很少,只查到至元10年的一次,估計入日商船數目不會太多。
注2:秋山謙藏,《日中交涉史研究》,日文本,第343頁。
注3:《鎬矢記》,載秋山謙藏: 《日中交涉史研究》,日文本,第342頁。
注4:《百練抄》,第13,寬喜2年6月條。
注5:秋山謙藏,《日中交涉史研究》,日文本,第426頁。
注6:《建武式目》,建武8年11月條,載秋山謙藏,《日中交涉史研究》,日文本,第430頁。
注7:《太平記》小西源院本,卷33, 《武家人富貴事》中有典型描寫。
注8:《建治三年記》,載木官親彥, 《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譯本,第296頁。
注9:《元史》,日本。
注10:《元史》,哈刺胎傳。
注11:木宮泰彥著、陳捷譯,《日中交通史》,卷下,第96頁.
注12:《元史》,兵志中記為至大元年。
注13:《元史》,虎都鐵木祿傳。
注14:《廣漱文書》,正中2年7月條。收《國史資料架》,卷2,第607頁。
注15:《太平記》,22,天龍寺建立事。裁木宮泰彥,《日中文化史研究》,胡譯本。
注16:《師守記》,貞治6年4月條,載木宮泰彥,《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譯本,第397頁。
注17:《續本朝通鑑》,載木宮泰彥,《日中文化交流史》,胡譯本,第399頁.木宮泰彥先生認為,天龍寺船隻派出過一次的見解,是淆于天龍寺船的名稱本身,而不是對這種貿易船的性質的分析。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