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萬富姐吳英判決

《億萬富姐吳英判決》是《熱門焦點新聞》上的一部短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億萬富姐吳英判決
  • 導演:第一影視
  • 類型:熱門焦點
  • 地區:焦點新聞
億萬富姐吳英判決
中文片名:億萬富姐吳英判決
主演: 熱門焦點新聞
年份:2009-05-01
兩年前,突然曝光的巨額財富讓當時僅26歲的東陽人吳英成為備受矚目的“億萬富姐”,而隨後曝光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嫌疑,讓她被刑事拘留至今,關押時間長達26個月。昨天上午9時30分,吳英案在市中級法院進行一審首次公開開庭審理。這個法院最大的審判庭聚滿了來自中央、省、市新聞媒體記者、吳英的親屬、吳英的債權人以及政法機關有關人員。
公訴機關以集資詐欺罪指控
吳英案由東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2007年6月1日移送東陽市檢察院審查。2008年2月20日,東陽市檢察院向東陽市法院提起公訴。經市中級法院同意,該案於2008年9月18日轉由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此前,東陽市檢察院報送吳英涉嫌的罪名有兩項,分別是契約詐欺罪和非法吸收存款罪。昨天,市檢察院起訴書上,指控的是吳英涉嫌集資詐欺罪
對此,擔任本案公訴人的市檢察院公訴處處長盧岩修稱,經市檢察院核實調查,發現原先的指控罪名不明確,偵查中發現,吳英在主觀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作出適當調整。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集資詐欺的最高刑期是死刑,而非法吸收存款罪的最高刑期是10年。
吳英案卷多達160多卷
起訴書中稱,2005年5月至2007年2月,吳英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個人或企業名義,採用高額利息為誘餌,以註冊公司、投資、借款和資金周轉等為名,從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人處非法集資,所得款項用於償還本金、支付高額利息、購買房產、汽車及個人揮霍等,集資詐欺數額總計約3.9億元。
起訴書中列舉的吳英非法集資的對象共11人。這些集資詐欺行為發生在2005年5月至2007年1月。吳英光從林衛平處就集資詐欺近3.3億元;本金和利息分文未得的是毛某,吳英最早是從毛某處進行非法集資,共集資詐欺762.5萬元。
“案卷內容非常多。”擔任公訴人的市檢察院檢察官稱,從被羈押到一審開庭,兩年時間裡,吳英的案卷多達160多卷。
控辯雙方“交鋒”激烈
在公訴人宣讀了對吳英案的起訴書後,審判長問吳英對此是否有異議。吳英回答說:“有異議。起訴書中指控的都不是事實。我借錢並沒有想詐欺,也沒有採用欺騙的手段。我借的錢除了還本付息,其他都是為了公司經營。否則的話,我就不會投資固定資產,那不如攜款出逃。另外,我也沒有把借來的錢用於個人揮霍。”
作為吳英的辯護人,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業務負責人、律師楊照東說:“我們打算為她做無罪辯護。”楊照東指出,目前控辯雙方採集到的證據存在很多爭議,其中最大的一項爭議就是,吳英借來的巨款是否存在主觀故意詐欺,這將決定吳英最終面臨怎樣的刑罰。
旁聽該案的義烏人金先生說,他是吳英案的受害人之一。從2006年至2007年2月,他前後共籌集了500萬元給楊衛江。楊衛江以3分利,至今才給他30萬元利息。根據起訴書稱,從2005年11月至2006年11月,吳英以集資為名,從楊衛江處非法集資8516萬元,歸還本金和支付利息總計7480萬元。
2009年年初,在吳英案中充當“資金掮客”的林衛平、楊衛陵、楊衛江等7人,均因判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定罪處罰,刑期從1年10個月至6年不等,並處罰金2萬元至30萬元不等。
昨晚6時15分,該案庭審過程全部結束,法院將擇日對此案作出判決。本報將繼續關注此案的進展情況。
所借的錢沒有亂揮霍都用於公司經營了嗎?
吳英案庭審實錄
首席記者 張黎明
從昨天上午延續至下午的吳英涉嫌集資詐欺案庭審中,吳英推翻了原先所作的供述,認為這只是普通的民間借貸糾紛,自己沒有採用欺騙的手段,所借錢款除了還本付息,都用於公司經營,其個人沒有用來揮霍。對此,公訴人圍繞本案中幾個關鍵問題,與吳英進行了針鋒相對的質證。
有多少錢用於個人揮霍?
在庭審中,公訴人宣讀了一段偵查階段吳英所作的供述,是有關吳英個人揮霍的。吳英在供述中稱:“我買的衣服、箱包、化妝品之類的,都是國際品牌,很貴的。比如一件小背心要3萬多元,一套香奈兒化妝品要4萬多元,一雙皮鞋4萬元,一隻手錶58萬元;我的一輛車是寶馬X5,另一輛是克萊斯勒敞篷車;我到外面吃飯,在五星級酒店吃個兩三萬元是很平常的。”
但在昨天,吳英稱她當時是聽信了別人,當時有人稱,她說了這番話就能早點被放出去。現在因為發現受騙,她才推翻之前的供述,其中有很多是不真實的。比如買4萬多元的化妝品不是真的,最多只是買幾千元的化妝品;3萬多元的小背心沒有買過;上五星級酒店吃飯是為了公司經營往來需要。
公訴人指出,吳英購買了1.4億元的珠寶,購買時很爽快,根本沒有討價還價過。另外,吳英用在買汽車上的錢達到1000萬元之巨,還購買房產多處。
對此,吳英辯稱,她買珠寶是為了投資,爽快是因為她相信對方。
買來的汽車大部分是放在名下的汽車租賃公司,房產大多是公司名下的,除了一套別墅是自己名下,但這也是用於辦公的。
借錢開公司前有多少資產?
吳英說,她開過美容店、足浴店,搞過KTV和汽車租賃,連固定資產,應該有1000多萬元,其中流動資金有100萬元。
在2006年,她成立了8家公司,都是以本色冠名,總註冊資金在5000萬元至1億元。這些資金都是借來的。
這8家公司,董事長和總經理都是吳英,甚至連副總經理也未設。財務也是控股集團公司的人,原先會計、出納是同一個人(吳英的親屬),後來有親戚加入,這才分開。控股集團公司的董事會中,名義上也只有吳英和她妹妹兩人,實質上只有吳英一人。公訴人質疑,以吳英國中專的文化程度,能否管理好這8家資產上億的公司?吳英稱,這8家公司有的在裝潢,有的已經試營業。她曾通過獵頭公司找公司高管,之前都是通過同學或別人介紹招來的。
公司賺的錢能還本付息嗎?
公訴人指出,2008年我國最賺錢的金融業,利潤率不過是17%。反觀吳英,以高利率借錢,每1萬元每天的利息從35元至50元不等。也就是說,平均7個月就要連本帶息返還兩倍於借款的錢。利息最高的一筆借款,吳英甚至承諾在3個月內100%回報本金。
吳英回答,如果她不被抓進來,她相信是能做到的。她的公司已經有利潤產生。
公訴人問吳英如何歸還借款。吳英說,用後借的錢歸還之前借的錢和支付利息。公訴人問:“是不是愈借愈多,愈還愈多,窟窿越來越大?”吳英稱是。公訴人問:“這樣一來,還能還得清嗎?”吳英還是說:“可以,通過公司經營。我認為這也是一種經營方式。”公訴人追問道:“有沒有想過還不上?”吳英堅持說:“當時我覺得可以還上。因為,公司有項目在談,而且我覺得公司將來還有可能上市。”
公訴人讓吳英自己算,借來的錢都用在哪裡。吳英說,用在買房等固定資產上的有1.3億~1.4億元,在炒期貨上虧了4000萬元,買珠寶花了1.4億元,4個酒店裝修花了5000萬元,員工工資付了2000萬元,買汽車1000萬元,開網咖800萬元……
來錢容易花得也豪爽?
公訴人還指控其在多項開支上大手大腳,不把借來的錢當錢看。
比如:她向社會承諾提供免費洗車和為前100名顧客提供免費洗衣服務;她用於贊助學校和社會的錢有130萬元,有一次甚至要向“光彩事業基金會”贊助500萬元,後因故收回。她花在宣傳上的支出有1000萬元。對此,吳英的解釋是商業策略。
有一次,吳英參與東陽某次土地招標,支付了800萬元保證金。可吳英在中標後,因籌集不起土地款而放棄,導致800萬元保證金被沒收。
公訴人問吳英對此有何想法?吳英說:“我覺得不應該全部沒收。”
吳英的許多借款都是用白條的形式借得,數額大則9000餘萬元,少則數十萬元。在2006年12月,吳英自稱被楊志昂等人綁架期間,寫下了為數不少的空白白條。公訴人問她是否清楚這意味著什麼,吳英說知道,對方可以任意填寫金額。
公訴人稱,吳英在炒期貨時虧了4000萬元,卻仍然給別人幾百萬元至1000萬元的所謂利潤。對此,吳英說,她借錢時作出過承諾,答應過別人的自己一定會做到。
另外,公訴人還質問吳英為何製作兩顆假公章,為何有一張4900萬元的假匯票。吳英稱,這是為了向融資方證明,她在外面有投資,有質押貸款業務。但這些假匯票和假公章均沒有使用過。
針對吳英所作的辯護陳述,法庭將作進一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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