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億萬富姐的罪與罰

吳英:億萬富姐的罪與罰

《吳英:億萬富姐的罪與罰》是2013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萬茵。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吳英:億萬富姐的罪與罰
  • 作者:萬茵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3年2月1日
  • 頁數:359 頁
  • 開本:16 開
  • ISBN:9787511840745
  • 語種:簡體中文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序言,名人推薦,

內容簡介

《吳英:億萬富姐的罪與罰》主要以見諸媒體的公開報導為素材和依據,結合第一手的觀察記錄,從客觀的第三方立場出發,以2012年間網路世界的熱點人物吳英為研究對象,採用法律、社會、政治、金融、傳播學等多學科立體觀察及對比分析等方法,通俗地解讀偶發性個案發展成為公眾事件的條件、成因、過程及後果,以期社會管理者在面對輿論挑戰時,能將該案作為一個窺探社會的視窗和歷史的鏡鑒。
《吳英:億萬富姐的罪與罰》對吳英商業模式的巨大風險和不可持續性亦進行了重點分析。在輿論的喧囂過去之後,首次系統、鮮明地提出:吳英在金融領域並非反體制的代言人,吳英案的圍觀者所表達的有關金融改革的宏大主題當初並不在吳英本人的視野範圍之內。吳英案引發的輿論喧囂背後,不乏當下社會精英階層的借題發揮。

圖書目錄

引言為什麼要寫吳英案
記錄的意義
“基因”突變
第一章還原被捕與“綁架”
機場被捕
遭遇“綁架”
官司不斷
“本色”崩盤
第二章本色神話橫空出世
輟學
戀愛
創業
捐贈
第三章身陷高利貸謎局
“表哥”
“錢莊大佬”
四面楚歌
第四章“蒸發”的財產
清產核資
專場拍賣
離譜的價格
第五章漫長的訴訟
一審開庭
一審宣判
二審開庭
二審宣判
發回重審
改判死緩
第六章複雜的政商關係
與東陽官方的“過節”
對抗的“代價”
“觸怒”東陽豪門
殺人滅口?
第七章難解之謎
債權轉股權
借新貸還舊債
申請銀行貸款
現金放貸
收取加盟連鎖費
無形資產入股或出讓
包裝上市
變賣房產
實體經營
寫書還債
小結
第八章眾聲喧譁
輿情
“沉默的螺旋”
用心良苦
輿論沸騰
第九章眾聲喧譁的背後
誰是輿論領袖
信息透明
借題發揮
及時互動
第十章律師風波
會見受阻
風雲突變
前赴後繼
律師無用?
第十一章罪與罰
刑罰的效果
罪的根源
罪刑法定
非法占有
欺騙——兼答東陽市某位官員的疑問
因果關係
司法獨立
辯護
判決的致命傷
迴避
證明力
非法證據排除
保持中立
刑罰的及時性
制度性悲劇
小結
第十二章不是尾聲的尾聲
家人探視
“錢莊大佬”討債
金融體制改革
財產保衛戰

作者簡介

萬茵,自2000年以來先後在中央電視台《為您服務·法律幫助熱線》、《焦點訪談》、《東方時空·東方之子》、《小崔說事》欄目擔任記者、編導和節目策劃,現供職於央視新聞頻道編輯部。著有《新聞採訪實踐技巧》及長篇小說《獨家新聞》。

序言

吳英案無疑曾經一度是當今時代的一個焦點事件。如今,我試圖回到吳英案廣受關注的焦點時刻,迎著人們注視的目光逆行而上,儘可能地找到不同觀察視角的出發點,去探尋人們關注一個死囚命運的緣由。對一個觸犯刑律的死囚,有如此眾多的普通民眾和社會精英不加掩飾地表現出同情與惋惜,這在共和國的司法史上是極為罕見的。
一開始,我並沒有想到要用文字記錄下吳英案的前因後果以及台前幕後,我不過是圍觀吳英案的一個路人甲而已,我並沒看出此案的門道,即便看出了,應該也輪不到我來寫:一是因為我並沒有見過吳英,我的腦海里沒有她的“同期聲”,這種寫作起根兒上在權威性方面就存在天然的缺陷;二是因為吳英從默默無聞到大紅大紫,一直都是平面媒體的寵兒,即便她後來成為階下囚開始了漫長的訴訟,這種局面依然沒有改變。作為電視人,我與吳英案之間根本就沒有發生與職務行為有關的任何聯繫;三是因為我在電視台上班,寫字並非我的特長。舞文弄墨,和吃文字飯的平面媒體記者比較起來,我並不自信。
後來,和吳英的父親吳永正偶然相識,我開始憑著本能的好奇與同情心,以一個旁觀者的眼光觀察他為挽救女兒性命所做的一切努力。這時,我算是有了近距離圍觀吳英案的機會。
再往後,隨著對吳英案的認識加深,我看見了這起案件背後的時代價值和標本意義,正如台灣政治大學歷史系教授羅彤華在其煌煌30餘萬字的《唐代民間借貸之研究》一書開篇中所說:“借貸問題牽涉的層面至廣,反映的現象至多,由此角度來觀察一時之經濟、社會、政治、司法等在實際運作中各具之特色,與其互動影響下衍生之後果,應該是深具意義的。”
由此,我很希望某位文思敏捷且通曉金融、法律、社會、政治以及傳播學常識的文字記者能夠將吳英案的前前後後原原本本地記錄下來成為社會發展和歷史的鏡鑒。我甚至思忖著,若是司馬遷還在世,他的《史記》里想必又會多出一篇《吳英列傳》:
吳英者,浙江東陽歌山鎮塘下村人也。其父永正故為匠人,弱冠遠走於蘭州、玉門專事營建。生不足百日,英隨父顛沛西北,至學齡方歸故里。永正生性俠義,為人慷慨,生意日興,盛時百餘工匠不遠千里自東陽投其門下,稱之日包工頭。經年勞作,永正終乃發跡於西北,積家財百萬,築高樓於東陽鄉野,方圓數十里視為一景。吳家富甲一方,英自幼耳濡目染,雖身形嬌弱,乃常懷鴻鵠之志。迨成年,始肇大事,以斂巨資創實業而驚聞於天下。
但是,我等了許久,“司馬遷”並沒有出現,直到吳英二審被判處死刑,案件進入命懸一線的死刑覆核階段,依然沒有出現。我和吳永正談起過這件事情的重要性,他說,別人不寫,你願寫,你就來寫啊。於是,一個筆拙的路人甲就成了這吳英背後的“太史公”,開始為一個未曾謀面的女人忙活起來。
吳永正把吳英在看守所里寫給家人的明信片、信件以及申訴材料等等全部都交給了我,這些都是我在採訪中必須去印證的素材。
·記錄的意義
2009年4月間,也就是吳英案發兩年後,在吳永正來北京尋求媒體支持時,在一位媒體朋友那裡,我們第一次相識。當時,吳永正寄希望於像中央電視台《新聞調查》這樣的重量級節目能夠出手,用一期轟動性的節目把籠罩在吳英頭上的層層迷霧一一撥開。而對於電視台而言,多一條有價值的新聞線索,那是一件求之不得的事情。
一個風和日麗的下午,我和《新聞調查》節目的執行製片人胡勁草約好之後,陪著吳永正來到節目組介紹情況。那時的吳英案還不像後來那樣廣為人知,但是,《新聞調查》的節目策劃卻用他們對案情的熟悉從側面展現出了他們對吳英案的極大關注,這讓吳永正顯得有些興奮,他談興很濃,操著一口浙江口音極重的國語將自己對整個案件的看法和盤托出……但是,至於是否能儘快製作一期節目,吳永正得到的答覆是還要“等待時機”。
吳永正對於這個不是婉拒的婉拒感到十分沮喪,他一出門就乜斜著眼晴問我,剛才他們說要等待時機,等待什麼時機?我說可能是要等到案子有了結果再說吧。他聽了顯出了一絲憤怒:要是判完了他們再來找我採訪,我根本就不會理他們。人都殺掉了,還要採訪有什麼用?還要立牌坊嗎?
這時我側臉看他,發現他是個直言快語,個性鮮明的人。
我理解他對於媒體的“功利”心。但是,作為媒體人,我能為他做的,與我職業有關事情也就僅此而已。在這之後,我與他雖然保持著交往,但我的職業色彩在他心裡很快褪去,我沒有能力讓他到電視台的銀屏上去發聲,我只能像那些和他素不相識的網民一樣在部落格里寫寫文章表達一下個人的想法而已,不過,我們開始成為了朋友。 2009年12月18,隨著金華中院一審宣判,在法院旁聽席上的一片驚呼之中,吳永正一下便成了死囚的父親。頭頂著這個灰色的光環,他更加頻繁地來到北京活動。這時,我懷著一顆同情之心,以一種友善的眼光觀察他的奔走與呼號,並且很希望和他一同見證一個卑微者的呼號是如何被傾聽和放大的全過程,這一點在這個喧囂的時代是極不容易的。
後來,我們的關係更近了,業餘時間,我時常以朋友的身份伴隨其左右,一同參加研討會、錄製節目以及旁聽沒完沒了的採訪,會見形形色色的訪客。我不直接參與他的活動,純粹就是一個旁觀者。在吳永正眼裡,我已經完全遠離了媒體人的職業角色,成為一個可以讓他肆無忌憚袒露心跡的朋友。我不僅目睹了一個救女心切的父親傾其所有的對抗與爭辯,而且聽見了一個無力回天的草民心急如焚的抱怨與哀號。而採訪他的那些記者們所能見到也僅限於他的前一種狀態。
比方說,吳永正見到記者,首先總是這樣表態:“我相信黨,相信政府,相信法律。”這也是我所倡導的一種恭順的態度。但後來一審、二審吳英都被判了死刑,在私底下,他煎熬難耐心灰意冷時就變卦了:“如果他們最後真的把吳英給殺了,我是不會放過他們的,他們敢以權亂法,我就敢以身試法。”聽了這話,我心裡一驚,暗下決心一定要和他保持交往,最終我要成為那個有資格阻攔他“以身試法”的人。
後來,吳英的大妹妹吳玲玲也在電話里跟我說到過父親的這句狠話,她滿心憂慮地叫我千萬要多勸勸他,不要讓他哪一天真的做出傻事來。我知道吳永正很倔,是一個說到做到的人,我幾乎不相信外人的勸導會在他的內心裡真正發揮作用。我勸過他,但並不侈望老吳真的就承諾我放棄他的想法。其實我更寄希望於吳英的改判能讓老吳的“暴行”失去發生的理由。如果萬一,如果萬一吳英真的……我不敢想像這個結果,但在法律程式走到盡頭之前,基於我對案情的了解,以及對這個時代所抱有的希望,我從來就沒有相信過這個“萬一”真的就會發生。
和吳永正相識後,我去過東陽四次,前三次都是順訪,我當時並未想到要像現在這樣用冗長而細緻的文字來記錄吳英案的前前後後。當時我還沒有發現吳英案在法律之外會有什麼劃時代的社會價值。我僅僅是覺得,經濟犯罪,罪不至死,同情她而已。
在電視台做記者,從江西台到中央台,加起來我做過十年的法制記者,各式各樣的案子我見過很多,對死囚對也並不陌生。
20世紀90年代在南昌時,我扛著攝像機去拍死刑犯的公判執刑大會,有好幾次都在其中碰到過“熟人”,他們或是抓捕時我就在場,或是審訊和審判時我曾採訪過。最富戲劇性的是,在我最初的記者生涯中,曾經經常接觸到的一位重量級人物——江西省的副省長鬍長清因為受賄淪為了死囚。胡的死對我震動很大,他位高權重、能說會道且平易近人,生前一直是我們景仰和稱頌的對象。
但是,不論是兇殘的暴徒也好,儒雅的高官也罷,他們作為罪犯而死去,當時根本無法讓我激起什麼同情心,更多的時候我在依著判決的結果提醒自己:他們罪有應得。年輕人心中的正義感讓我唾棄法律所懲處的所有的人和事。
對於吳英就不同了,自我了解她的案情之後,我就從未認為她是那種十惡不赦必定要從這個世界上消失的死囚,相反,我倒很同情她,並且希望她最終不被處死。我的正義感附著了人性的進化與改良,與我們這個時代一樣,對於剝奪他人生命的刑罰,在態度上發生了方向性的改變。
當然,如今,我在對法律的了解以及對真相的洞察能力也遠遠高於十幾年前,這些也是構成我對吳英產生同情心的一個基礎。同情心的產生對我而言經歷了一個複雜的演進過程。
現在,我之所以有條件用文字的形式將吳英案呈現給讀者,是因為我去東陽時曾和認識吳英的各色人等深入地聊起過有關她的話題,這其中包括她的丈夫、朋友、同學、債權人、昔日她手下的員工以及辦案人員、公職人員等。通過這些自然狀態下的談話,結合手頭的一手材料,吳英案在我的頭腦中有了一個大致清晰的輪廓:在現行的金融管理體制下,吳英對社會金融秩序的破壞是顯而易見的,她的行為存在社會危害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令人遺憾的是,即便她有罪,在對她進行處罰的過程中,這起案子並沒有被司法人員辦成無懈可擊的鐵案,至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和審查起訴期間,由政府查封和拍賣當事人的財產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法院在一、二審階段以集資詐欺的罪名判處她死刑立即執行也是值得商榷的。更為嚴重的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偵查階段可能存在的非法證據,沒有依法啟動排除程式。
·“基因”突變
在吳英案引發轟動的最初一段時間裡,我曾用歷史的眼光對它進行觀察與思考:儘管這個案子十分引人關注,但若放在中國歷史發展的長河中來看,它不過就是一起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普通刑事案件而已,吳英的生命不過是一根輕飄飄隨風而逝的稻草,根本不會留下什麼歷史的痕跡。在今後的歲月里,這起案件至多成為大學教授們講授相關罪責的一個經典案例而已。
但是,在吳英被囚禁的幾年時間裡,斗轉星移,中國人觀察事物的眼光逐漸發生了變化。2012年,經濟學家張維迎第一次在公開場合把吳英和年廣久相提並論,這個案件的社會意義轉瞬之間便發生了歷史性的“基因”突變。
在中國人傳統的比喻當中,稻草隨風飄蕩,代表的是生命的無助,而阿拉伯人卻把稻草和駱駝聯繫在一起,用最後一根稻草凸顯了它存在的價值。吳英案會是壓跨中國金融壟斷的最後一根稻草嗎?顯然,張維迎是抱有這個希望的。這時,我才真正看見了吳英案的社會與歷史價值之所在。
2012年2月4日,張維迎在中國企業家論壇第十二屆年會上發表了一個言辭懇切、思想尖銳的演講,他演講的主題是《如何建立市場:從特權到產權》,但一開場首先提起的卻是吳英案:
我們知道最近有一件很有影響的案子,就是吳英案。吳英向11位親朋好友籌集了7億多的資金,被一審、二審判處死刑。這樣的事情在西方市場經濟中會發生嗎?現在肯定不會,但是過去也會。好比在17世紀的時候,法國路易十四時代,一次性就殺了16000多個企業家,他們的唯一罪狀是因為他們進口了棉紡織品,製造了棉紡織品,而這違反了當時的財政部長Colben的產業政策。
由此看來,我們現在離市場經濟有多遠?我想至少還有三百年,或者至少還有兩百年。因為我們的經濟是建立在特權的基礎上,而不是建立在權利的基礎上,也就是,說我們並沒有建立起市場經濟的真正基礎。
所以最後我們回到吳英案。吳英案意味著什麼?意味著中國公民沒有融資的自由。我們在中國,獲得融資仍然是一種特權,而不是一種基本的權利;意味著在中國,建立在個人自願基礎上的產權交易契約仍然得不到保護。吳英案,就是11個給她借款的人都不承認自己被騙了。吳英在被捕之後,她的財產在沒有得到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就被強制拍賣了,這本身也是對財產權的不尊重。
吳英案也意味著我們中國人的企業家精神仍然在受到不同程度的摧殘。非法集資是一個法律,但是應該說這是一個惡法,它和當年投機倒把罪沒有什麼兩樣。我記得在早年的時候,我們人民銀行有一個概念,叫體外循環,凡不歸人民銀行管的都叫體外循環,都要打擊。現在我們有進步,不再打擊體外循環了,但是非法集資的概念仍然是一個很重的帽子,它可以扣在任何人的頭上。
當年鄧小平保護了年廣久,今天鄧小平已經不在了,沒有另一個鄧小平來保護吳英了。所以我也呼籲我們的企業家,我們的政府官員,我們的媒體多多地關注吳英案,因為吳英的死刑是中國改革的倒退。如果吳英的集資應該被判死刑,我不知道還有多少人不應該被判死刑。
張維迎在演講中三次提到了吳英,正如當年鄧小平三次提到投機倒把的年廣久。寫到這裡,我必須說明一下,年廣久他到底是誰,他到底做了什麼,為什麼鄧小平這樣的大人物會三次為他說話。
年廣久,1937年出生,安徽人,“傻子瓜子”品牌創始人。
5歲時,他隨父母逃荒離開老家蚌埠,輾轉來到蕪湖定居,以沿街擺攤經營水果為生,1963年以投機倒把罪被判刑一年。出獄後重操舊業,1966年因長途販賣板栗被關押20多天。
當時,鮮果蔬菜都是國有專營,買菜、買水果都在國營的菜場和商店,私下買賣都在“打辦”(打擊投機倒把辦公室)的打擊範圍之內,別說職業商販,就是農民進城自產自銷都是違法亂紀。
和80後、90後的年輕人聊天,我曾不止一次地說起過投機倒把這樣一個怪異的詞語和罪名,他們總是向我投來驚訝的目光,然後千篇一律地用“不會吧”來表達對我的質疑。我在微笑中感嘆著時代的發展和變遷,告訴他們投機倒把罪在舊刑法中是一條經常使用的高頻條文,在當年尋常百姓的生活中,人們更是常常用玩笑的方式把這四個字掛在嘴邊。
直到198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還曾聯合下發司法解釋,對投機倒把罪進行具體的界定。在這個司法解釋的第一條,對於典型的投機倒把行為是這樣表述的:
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物資(包括倒賣這些物資的指標、契約、提貨憑證、車皮指標)。這主要是指:倒賣國家不允許自由經營的重要生產資料和緊俏耐用消費品;倒賣國家禁止上市的物資,如走私物品等;倒賣國家指定專門單位經營的物資,如火工產品(民用炸藥、火藥等)、軍工產品、天然金剛石、麻醉藥品、毒限劇藥等。在一定的時期內,哪些是國家不允許自由買賣的物資,其範圍由主管部門規定。
當然,在20世紀80年代的社會背景下,放開買賣的商品數量和種類已經大大增加,投機倒把罪的人刑門檻也大大提高,比方說,那時投機倒把獲利在3000元以上才被視為“數額較大”,成為追究刑事責任的必備條件之一。
年廣久在“文化大革命”開始前後被屢次重點打擊之後,他的水果攤擺不下去了。據《傻子別傳》記載,20世紀70年代,在父親一位好友的提醒下,年廣久看中了炒瓜子的新行當,因為炒好的瓜子,一小包一小包地包好,可以到車站、碼頭上去賣,趁人不注意塞給旅客一包,收了錢就走,不容易被人抓住。
為了把瓜子買賣做好,年廣久不僅在當地拜師學藝,還專門跑到上海、蘇州、無錫、南京等地研究當地的瓜子味道,掌握了奶油、桂花、甘草、玫瑰等72個品種的不同配料,炒出的瓜子甜中有鹹,鹹中有辣,兼有草藥芳香,由於風味兒獨特,年廣久的瓜子廣受歡迎。
要命的是,瓜子在當時是國家二類農副產品,屬於統購統銷物資,個人經營違法,依然是投機倒把行為。迎難而上的年廣久依然我行我素,因為賣瓜子,他還賣出了一個“傻子”的名號。
關於這個綽號的由來,1998年,改革開放20周年,在中央電視台《東方時空》欄目推出的《流金歲月——中國改革開放人物誌》的系列片中,年廣久面對鏡頭這樣解釋道:
“當年人家買我一包瓜子,我會另抓一把給人家,人家不要,我會硬往人家身上揣,人家就說了,你真是傻子,喊著順口人們就這樣喊下來了……”
當“傻子”的結果是,到1976年,年廣久賣瓜子就賺到了100萬元。這些錢,年廣久不敢存到銀行,擱在家裡因為潮濕都發了霉,結果天晴時因為在院子裡曬鈔票而轟動一時。
隨著生意越做越大,20世紀70年代末,年廣久開始請來待業青年做幫手,他開始僱傭工人進行生產了!
社會主義還能搞僱工?這是不是屬於剝削?這一點在官方和學界引起了極大的爭議。理論家們想到馬克思的《資本論》里就有現成的答案。
《資本論》第一卷第三篇第九章《剩餘價值率和剩餘價值量》里曾經明確地劃分了“小業主”與“資本家”的界線,按馬克思的計算,在當時(19世紀中葉),僱工8人以下,自己也和工人一樣直接參加生產過程的,是“介於資本家和工人之間的中間人物,成了小業主”,而超過8人,則開始“占有工人的剩餘價值”,成了資本家。在當時的社會主義權威理論中,“七上八下”是劃定資本家與小業主的一條鐵定界線。
安徽省農委派幹部悄悄去了蕪湖進行調研,發現年廣久有僱工,且僱傭工人有超過8個的情況,但出人意料的是,調研人員在報告中從發展經濟的角度對於年廣久的做法並沒有完全否定。安徽省農委主任周日禮把這份報告印製了200份,帶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散發。最後,這個材料被時任中央農村政策研究室主任的杜潤生看到後上呈給了鄧小平。
1980年,鄧小平剛剛恢復工作不久,他是安徽包產到戶與大包乾改革的熱情支持者,當看到杜潤生送來的“傻子瓜子”問題的調查報告後,當時就對個體私營經濟發展給予肯定,並就姓“社”姓“資”的爭論表示要“放一放”和“看一看”。這是鄧小平對“傻子瓜子”的第一次表態。
隨著時間的推移,年廣久的生意越做越大。從1981年僱工超過10人,到1982年超過60人,1983年超過100人,隨著“嚴打”的到來,年廣久又一次面I臨刑事處罰的危險。
就在這個重要關頭,鄧小平第二次談到了年廣久。在1984年10月22日的中顧委第三次全體會議上,鄧小平說,“去年我只做了一件事:打擊刑事犯罪分子”,但在“嚴打”的高壓態勢之中,鄧小平卻提出要對當時僱傭工人進行“投機倒把”犯罪的年廣久網開一面:
還有些事情用不著急於解決,前些時候那個僱工問題,相當震動呀,大家擔心得不得了。我的意見是放兩年再看。那個能影響到我們的大局嗎?如果你一動,民眾就說政策變了,人心就不安了。你解決一個“傻子瓜子”,會牽動人心不安,沒有益處。讓“傻子瓜子”經營一段,怕什麼?傷害了社會主義嗎?
(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在中央顧問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
為了摘掉“資本家”的帽子,1984年,年廣久主動向工商部門提出聯合經營的建議。1984年7月“蕪湖市傻子瓜子公司”正式掛牌,他和兩家國營公司簽訂協定,對方出資30萬元,年廣久以商標權和技術入股,並擔任總經理,每年交納18萬元的利潤之後,其餘部分歸年廣久所有。
但是,聯合經營卻好景不長,1986年,年廣久的有獎銷售計畫因政策原因而半途夭折,最終導致公司虧損63萬元。1987年底,蕪湖市開始對年廣久貪污、挪用公款的經濟問題立案偵查。年廣久雖然只被關押了不到半年,但案子卻一拖三年,直到1991年5月,蕪湖市中院才一審判處年廣久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罪名卻與經濟犯罪毫不相干:流氓罪。
就在此後不久,1992年初,鄧小平發表南巡講話,他舊事重提,把“傻子瓜子”提高到事關改革全局的高度:
農村改革初期,安徽出了個“傻子瓜子”問題。當時許多人不舒服,說他賺了100萬,主張動他。我說不能動,一動人們就會說政策變了,得不償失。像這一類問題還有不少,如果處理不當,就很容易動搖我們的方針,影響改革的全局。城鄉改革的基本政策,一定要保持長期穩定。
(見《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在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的談話要點》)
這是鄧小平第三次提到“傻子瓜子”,《鄧小平文選》對於“傻子瓜子”做了這樣的注釋:這裡指安徽省蕪湖市的一家個體戶,他僱工經營,製作和銷售瓜子,稱為“傻子瓜子”,得以致富。
雖然鄧小平從來沒有直接點到年廣久的名字,但此後,蕪湖市檢察院主動撤訴,年廣久被宣告無罪。
從投機倒把到僱傭工人,在那個封閉的年代,年廣久一直都是既有制度的藐視者和破壞者。他把自己的生活態度根植於具體的行動中,用他的勤勞勇敢蹬出了一條從艱難求生到發家致富的羊腸小道。因此,在今天看來,他是在那個封閉的年代敢於衝破藩籬的樣本式人物。
投機倒把罪在今天成了歷史的笑談,假若歷史再前行三十年,非法集資類的犯罪會不會同樣也消失在人們的視野中呢?這種可能性應該是存在的。
今天的吳英,在一部分人眼裡與當年的年廣久一樣,她被視為一項制度的藐視者和破壞者,她受到了國家機器最嚴厲的懲罰,這是她個人的不幸,但萬幸的是,在她面臨即將被剝奪生命的危險境地時,素不相識的人們站出來為她吶喊、聲援,這喊聲最後還驚動了共和國的總理。
2012年3月14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記者會上,溫家寶回答了記者有關吳英案的提問:
我注意到,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十分關注吳英案。我想,這件事情給我們的啟示是:第一,對於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和處置原則應該做深入的研究,使民間借貸有明確的法律保障。第二,對於案件的處理,一定要堅持實事求是。我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通知,並且對吳英案採取了十分審慎的態度。第三,這件事情反映了民間金融的發展與我們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還不適應。現在的問題是,一方面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需要大量的資金,而銀行又不能滿足。民間又存有不少的資金,我們應該引導,首先是允許民間資本進入金融領域,使其規範化、公開化,既鼓勵發展,又加強監管。我可以告訴大家,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監會正在積極考慮將溫州的民間金融作為綜合改革的試點之一。
溫家寶沒有正面提及記者在提問中問到的內容:您個人覺得吳英到底該不該被判死刑?
在吳英案上,溫家寶並沒有扮演一言九鼎的“包青天”,他把思考的權利和決定的權力留給了公眾與司法,那么吳英到底該不該被判處死刑呢?
於是,作為吳英案的一名忠實圍觀者,趁著2012年10天的年假,我決定第四次也是第一次專程趕赴東陽,懷揣著一種審慎的態度,在易逝的往事中探尋可資記錄的永恆的細節和本質。
啟程去東陽這天,吳英案的死刑覆核結果恰好公布:最高人民法院不予核准死刑,發回浙江高院重審。
我撞上了新聞炸響的一個彈落點,見證了吳英更換律師的風波。在這期間,我從一名圍觀者無意間一度還變成了當事人。

名人推薦

道理很簡單:人死不能復生。一旦錯殺,神仙都救不回來。且不說吳英是否有罪,尚有爭議;也不說即便有罪,至少罪不當死;就算她十惡不赦,也犯不著如此迫切地就去執行。她是卡扎菲嗎?她是薩達姆嗎?她是賓·拉登嗎?不立馬殺了她,我們就“國將不國”嗎?恐怕恰恰相反!
——著名學者 易中天
吳英罪不至死。情勢緊迫,為免錯殺,呼籲:一流刑辯律師組團,緊急介入死刑覆核程式;嚴格限制死刑:死刑等重大案件,儘快引入真正的陪審制,保障公正,提升司法正當性,分散審判壓力;財產犯罪首先廢除死刑(考慮國情,貪腐領域可暫保留);民間金融逐漸合法化。
——法學教授 徐昕
吳英並沒有對任何人的生命或人身造成暴力傷害,因而也沒有產生巨大的民憤;即便“集資詐欺”罪名成立,也只是傷害了11個受害人的經濟利益,並導致他們的資金未能存入合法的銀行,從而對國家金融調控產生不便,但是僅此似乎遠不足以上升到”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失”的高度。
——法學教授 張千帆
一些朋友要求我對吳英案談看法。我表態如下:一、我不是她的律師,沒有看過證據材料,沒有發言權;二、她現在聘的律師是田文昌主任的京都所的,有相當的刑辯實力,行中規矩不需要我去議論;三、吳案估計有上百個案卷,要表態不是看個報導就能說準的,法律人要有把握才說;四、我支持不能判死刑的意見。
——著名律師 陳有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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