億利公益基金會於2011年5月正式註冊成立,是由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出資兩千萬人民幣,在民政部登記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央統戰部。
2017年度基金會評估等級中評為3A級。2018年11月30日,億利公益基金會2017年度檢查結論合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億利公益基金會
- 外文名:Yili Public Welfare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1年5月正式
- 成立公司: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
- 業務主管單位:為中央統戰部
- 發起人:億利資源董事長王文彪
介紹
宗旨
標誌釋義
大事記
章程
第一章
第二條
第三條
第四條
第五條
第六條
第二章
(三)為貧困地區農民提供支持和幫助;
(四)捐資辦學;
(五)賑災救災;
(六)救助社會弱勢群體;國科協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章
第九條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於公益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
(三)在沙漠治理、環境保護和基金會發展等方面做出過突出貢獻;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方的意願和基金會公益目的,保障基金財產安全和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一)第一屆理事會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應註明: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公募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基金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理事長提名的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資助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 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 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 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三條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一)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 王文彪先生及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的原始基金投入;
- 億利資源集團有限公司股東、下屬企業以及員工捐贈收入;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 基金會資產經營收益和處置收益;
-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一)慈善捐贈;
(二)所設獎項的獎金;
(三)對出於公益目的的調查研究項目給予資助;
(四)開展其他公益慈善活動。
第三十四條
- 年度投資計畫;
- 一次性投資在8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投資活動。
- 年度資助計畫;
- 一次性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資助活動;
- 理事會認為對本基金會影響重大的其他資助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第四十二條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
第四十六條
第五章
- 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三)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四)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理事會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理事會決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第五十二條
第七章
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