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等級序列

價值等級序列是德國舍勒用語。指各種價值之間高低關係的序列。在《倫理學中的形式主義和實質價值倫理學》中提出。舍勒認為,價值是有實質內容和客觀性的,對價值可以從各種觀點進行劃分,各類價值之間可以根據其高低而確定其等級。判定一類價值高低的普遍性標準是:(1)持久性。其內在的延續性越長,則價值越高。幸福之於片刻的愉悅、愛之於暫時的喜歡,便是明顯的例子。(2)不可分性,較高的價值不能像較低的價值那樣被眾人分割享有。如藝術品不能被分割,而食品只有分割才可以被人享有。

相對獨立性。越少依賴於其他價值而存在的,其價值越高。如有用依賴愉快的價值,愉快依賴生命力的價值,生命力價值依賴於精神的價值。精神的價值是這一序列中較高的價值,它造成了有價值的生活。滿足的程度。一項價值,使人得到滿足的程度越大,其在價值等級序列中所處的地位也越高。滿足包括深度和強度兩方面。越少與依賴於特殊自然機體的感情類型發生關係,價值就越高。僅僅有用的東西比起宗教,其價值就低。舍勒從基本的價值性質出發,把價值由低到高劃分為四個層次:感覺價值、生命力價值、精神價值和宗教價值。價值等級序列在舍勒的價值倫理學說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不僅用以確定價值的高低,而且又間接地成為確定行為的倫理價值高低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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